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新进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68个地区“榜上有名”。至此,从2018年开始公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已达130个。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正在加快。从2018年第一批12个示范区、2019年第二批16个,到2021年第三批34个,再到今年第四批68个,数量不断扩容的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在更大范围内取得共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挖掘利用信用信息,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重要一招。与大中型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有清晰完整的贷款信用记录不同,大量民营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甚至可能是信用“白户”,其信用信息“隐身”在其他信息内,需要挖掘、整合、再加工。当前,只有少数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才能够通过金融科技和数字技术手段,提升信用信息获取能力,为企业精准画像。 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严重依赖第三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同时面临信息杂乱、失真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亟需迈出更大更有力的步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在强化要素支持方面,涉及多项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支持,包括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另外《通知》还提出,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 加大对民企融资支持,离不开信用信息的联通共享。这需要各领域的通力合作。目前,各地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评级结果、信用管理制度尚不统一,各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同时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和有效性。 除了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之外,区域性服务平台建设也要尽快跟上。各地要打破信息数据壁垒,出台具体举措,鼓励征信机构在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多方合力,加快构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脉脉上有人推荐这家机构,现在几乎所有人都跑路了。”林庚(化名)本想花钱拿到全日制本科学历,没想到钱交了,机构却疑似跑路。林庚在社交平台上找到十几名经历相似的网友,组建了一个华瑞教育维权群,大家来自北京、山东、四川等地区,购买项目涉及高中升本科、非全日制本转全日制本、本升硕等,已支付的费用少则千元、多则近十万元。 常言道,没有不劳而获的教育,花钱就能“学历提升”,其实就是一个陷阱。现实生活中,类似“包过”“包毕业”“包获文凭”“轻松上名校,舒服拿文凭”的学历提升广告充斥各类社交平台,骗子正是利用受害者急于提升学历的心理,炮制了“非常诱人”的手法,挖坑等着他们往里跳,最后再来一次“割韭菜”。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靠花钱买学历文凭,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必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事实上,“学历提升”陷阱并非个案,警示案例也特别多,为什么还有人会上当,根子在于虚荣心作怪,幻想着不劳而获。2022年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如此严厉的三令五申,竟然还有人掉入圈套,实属不该、教训深刻,值得警醒。 “学历提升”陷阱,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的利益,影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社会声誉,更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如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诈骗罪。例如,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就宣判一起以办学历证书为名骗取钱财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法”为名整治“学历提升”乱象,无疑是一剂“良药”。一方面有关监管部门要严查网络平台、自媒体发布的虚假广告信息,严厉查处、取缔进行违规经营的学历继续教育机构,挤压犯罪分子的空间,让更多家庭与孩子远离诈骗陷阱;另一方面,对于越来越隐蔽、花样繁多的“学历提升”骗局,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才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对于广大学子和求职者而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劳而获提高学历的捷径,唯有辛勤付出才能收获满满的幸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八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落实落细,包括严格明码标价、推行明白标量、减少宴会餐饮浪费、完善用餐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节俭风尚、持续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指导等。 多位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就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深入推动我国餐饮行业多元治理、有效防止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的食品消费方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利于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道德风尚,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行为规范更加明确 合规激励效果更好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到,目前我国餐饮企业近1400万家,其中2022年新增注册企业超过200万家。对于如此庞大的商家主体,又该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推行明白标量,减少餐饮浪费,这些要求均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法律依据,是对餐饮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提醒、警示与划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餐饮企业,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反食品浪费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看来,餐饮企业是反餐饮浪费的重要主体,在防止食品浪费方面需要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食品浪费,包括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时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等。此次《征求意见稿》实则针对规模用餐及其餐饮服务经营者进一步重申并细化了相关举措,这使得相关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履行反食品浪费法时有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范。例如,法律规定的“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在《征求意见稿》中体现为宴会菜品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同规格、分量。 “对于商家来说,反食品浪费已从社会责任上升至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商家需要将反食品浪费的举措要求纳入其合规管理。除了违规处罚,合规激励更有助于提升商家积极性。这既包括政府在制度配套时考虑反食品浪费的执行情况,如信用监管;也包括发挥市场力量,如政府的公务接待和消费者的宴会选择,优先考虑在反食品浪费方面卓有成效的餐饮企业。”孙娟娟说。 席月民提出,《征求意见稿》重点呼应了反食品浪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执法实践需求,这些内容对餐饮企业、餐饮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主体提出了一系列反食品浪费要求,做到重点突出、正面引导与反面划线相结合。 “在反食品浪费执法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餐饮浪费行为,商家如何举证证明,如何解决有关争议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已经作出细致规定,《征求意见稿》没必要进行重复规定。”席月民说,如何从根本上转变餐饮企业和消费者不良的思想观念、消费方式、消费习惯,积极开展经营者和消费者教育,帮助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养成勤俭节约、保护环境的美德与习惯,真正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是未来需要重点注意解决的问题。 在他看来,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其难点在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餐饮企业的关系,把政府引导、部门监督与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做到单位主责、人人有责。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浪费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那么该如何建立奖惩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又该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呢? 对此,孙娟娟提出,从现有的消费情况来看,餐饮环节的食品浪费现象依旧存在,如违规设置最低消费屡禁不止。鉴于此,《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更为明细的举措来督促包括餐饮服务者在内的各类商家加大执行力度。宴会套餐、单桌1500元以上(不含酒水)的场景细化也为商家的合规管理和政府的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明细的标准。 “诚然,这增加了商家的合规管理成本,但与可能出现的1499元套餐的规避行为相比,提供多元菜品选择、注重菜品质量提升,更迎合当前日益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的消费需求。”孙娟娟说。 席月民则认为,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和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对依法预防和减少餐饮浪费行为具有重要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其中,奖励需要在奖项设定、评奖程序、评奖标准、评奖决定以及颁奖等方面出台具体细则,惩罚则需要在责任认定、处罚程序、处罚标准、处罚决定、处罚救济等方面给出明确依据,奖惩机制可以是一体的,也可以是分开的,其关键在于奖励是否具有吸引力,惩罚是否具有威慑力。 “反食品浪费的监管体制是多头型监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都具有一定监管权力,在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对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实践中避免多头重复的奖励和处罚至关重要。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中,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引入第三方主体评价机制更为重要。在社会监督体系方面,把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举报制度落到实处是关键,在这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和保护实名举报。”席月民说。 宣传普及营养知识 树立绿色消费理念 反对食品浪费,除了商家外,其他主体也应该积极作为。 孙娟娟说:“消费者的选择对商家的行为影响具有市场指向性,即所谓的用脚投票。因此,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了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理念影响行为选择,但理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因此,法律提及的防止食品浪费知识、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勤俭节约的习惯养成以及科学的饮食习惯,都可以通过食育的系统化来助力个体自小形成文明、健康、理性和绿色的消费理念。” 席月民也认同消费者在反食品浪费中的重要作用。“消费者要牢固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在日常饮食消费中爱惜粮食、按需取餐,避免舌尖上的浪费。在公务接待用餐中,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标准,坚决摈弃爱面子、搞排场等接待陋习,自觉执行预算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公款吃喝浪费现象。”席月民说。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成升魁补充道,反对餐饮浪费务必形成社会氛围,学校要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习惯,各个行业也要制定与之相关的措施来抑制餐饮浪费。
近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点名通报涉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惩戒具体措施,释放全面从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的强烈信号。经过30多年稳步发展,税务师行业专业能力、人才储备、业务模式等持续完善,已成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社会力量。然而,行业也还存在执业不规范、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税务师行业要更好服务国家治理和税收事业,必须牢牢守住“诚信资产”。 首先,管理制度不断升级,“旁门左道”难以遁形。近年来,我国税务、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共同织密了对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之“网”。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改革深入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税收执法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违法违规行为空间更窄、成本更高、逃逸更难,顶风作案只能自食其果。从业人员应力戒投机侥幸心理,全面把握我国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不断提升的大趋势,深刻认识违法违规行为的巨大成本和严重后果,严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其次,市场空间加速拓展,诚信经营大有可为。近年来,涉税服务领域需求不断扩大,且向专业化、细分化发展。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新设立企业,“价廉物美”的涉税服务普遍是刚需。相比花更多钱聘请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多小企业选择将财税业务交给专业机构打理,这类需求也汇聚成为税务师行业的“蓝海”。另一方面,随着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壮大,随着“走出去”、融资并购等市场活动的增加,企业产生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以及打造内部智能化财税管理系统等更专业的需求。要把握这些机遇,唯有坚守诚信。只有诚信经营,才能减少自身风险,聚精会神做业务,累积核心竞争力;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市场信赖,打造企业品牌,获得长远发展。 税务师行业一头连着政府部门,一头连着广大企业,在税收营商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在近期通报的违法案例中,就有涉税中介机构“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向企业虚假宣传的行为,造成了链条式、辐射性的危害。税务师行业应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诚信经营既是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比拼竞争的王牌,要用更讲诚信、更加专业的优质服务合力释放更大行业能量,助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经济环境。
人民法院在依法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不断推动信用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早日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诚信文化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路径。 《意见》部署的重点工作涵盖科研诚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流通分配环节信用制度,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市场信用约束,诚信文化建设等。这些既有宏观层面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该如何主动融入全球经济发展体系,形成全球信用共识,又有中观层面上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以及经济活动方面的信用要求,更有微观层面上如何以个人诚信行为推动全社会诚信文化建设。 《意见》亦提出了要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并形成长效机制。 对此,人民法院可以从微观到宏观反向发力,为个人诚信、社会诚信、国家诚信作出应有的贡献。《意见》专门部署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互联网、个人的诚信建设等。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来看,因个人诚信行为缺失而产生的传统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物业合同纠纷等占据了很大比重。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既要通过法律手段对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又要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裁判文书进行说理从而引导人们向善向美,还要通过对生效案件的普法宣传报道,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人民群众从规范自身行为做起,人人争做守法者,聚沙成塔,一点一滴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此外,针对有钱不还、四处藏匿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断健全协助执行机制、悬赏执行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惩戒措施和手段,严厉惩戒失信被执行人,震慑旁人,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政府诚信被称为是“第一诚信”,依法行权、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都是对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要求。然而,近年来,一些机关因各种不诚信行为成为被告,个别机关甚至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给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此类案件的同时,要善于借用法院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法治部门搭建的司法与行政联络平台,积极发送司法建议、白皮书,定期向政府及法治部门通报政府行政行为中不符合流程、不合法的行为,让各级人民政府成为诚实守信、依法行权的典范,从而为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制度是信用之基,理念是信用之本。《意见》指出,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信用理念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痛点、堵点,着力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在理念层面,人民法院要注重通过案例培养社会大众在法律框架下“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诚信理念,以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行动,促进诚信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在制度层面,人民法院要为国家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相关配套制度;不断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推动产品质量信用标准、国际流通信用标准、信用档案标准等标准建设。 总体而言,《意见》是新时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根据,更是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行动指南。人民法院要以此为契机,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不诚信行为,在依法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加强“小案大道理”的普法效用,强化与行政部门的沟通,不断推动信用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为早日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诚信文化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城市作为现代生活方式和文明活动发生的主要场域,其信用治理关乎社会信用体系规则之治的成效。特别是现代城市人际关系陌生化、社会分工专业化、主体功能类型化、生活格局单元化等发展特性,更需要制度机制的规约与指引。这与现代制度诚信和系统信任注重规则建构的发展逻辑具有内在一致性,进而延伸出城市信用须以法治方式推进的路径选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由此,城市信用治理法治化正承担起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的功能。 信用治理法治化是推动城市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截至目前,我国已成功创建6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在信用制度创制、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惩戒、信用机构发展和信用机制建设层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然而,当前的城市信用治理中仍然存在信用立法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单一、信用惩戒合法性与有效性质疑、治理手段偏重外在控制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充分利用现代城市资源与治理优势,推动城市治理现代化,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实现城市信用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夯实现代信用的法律认知,明晰城市信用治理的基本维度。现代信用最早源于经济领域的信用行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土探索在领域内将其覆盖面扩展至商务诚信、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城市信用治理应立足于领域共识,合理平衡价值诚信和工具诚信理念,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场域内更加注重工具诚信的积极价值,将市民信用状况与权益增损相链接,以实现法律层面的权利转化。以此为基础,城市信用治理的法律认知还应吸纳地方立法的文本实践成果。在75部现行有效的地方专项信用立法之中,履约践诺和遵法守法已然成为现代信用诠释的法律概念共识。同时,现代信用的地方立法探索正逐步扩展出城市文明行为和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等道德实践的法律评价形态,由此构成了信用治理的多元维度。城市信用治理应强化从正向层面吸纳社会文明和社会公益之义,以达成立法促进诚信自觉的鹄的。 二是优化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夯实信用治理的法治依据与保障。信用立法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城市信用治理的直接体现。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省级信用专项地方性法规累计24部,是2020年的3倍。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或基础性地方立法17部,约占省级人大信用立法的71%。完善城市信用法治体系,应把握地方立法的发展规律与趋势,以基础性立法引领市域社会信用治理法治化,推动单项信用立法向综合性信用立法的转型,同时辅之以专业教育或专家立法等形式,不断提升信用立法能力与立法质量。此外,还应以信用信息征集、红黑名单、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监管等工作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强化政策备案与合法性审查,通过信用政策的规范化实现其与信用法制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是明确信用法治的基本定位,构建多主体联动的城市信用治理格局。“重惩戒、轻激励”是以往城市信用立法实践的重要倾向,多与强调制度的规范价值、追求行政效能、体现信用治理阶段性特征存在关联。然则,城市信用风尚的形成取决于信用主体的行为自觉,信用法治在本质上应是“激励之治”。信用法治应以“惩戒”约束信用主体的行为底线,以“激励”建构信用自觉叠加的行为程式,推动信用治理向“有惩戒、尚激励”的模式转型。同时,应充分发挥诚信教育对认知信用法治的积极价值。信用治理共同体是参与城市信用治理的主体力量,我们要加快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相协同,以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等专业组织为依托,企业及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的多主体联动信用治理格局,在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结果运用等层面实现规范统一,进而夯实城市信用治理的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提出“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范惩罚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贷款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专设一条强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信用制度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合作、提高配置效率、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具有无可替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功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价值的有效实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为基础。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使信用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统筹管理和价值评估,进而解决各类信用信息不对称和逐步消除“信息孤岛”。这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方面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鉴于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通过信用立法明确“红黑名单”、严重失信的边界,同时防范惩戒泛化、扩大化,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监管,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和配合。为此,应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才能充分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释放出助推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巨大能量。
7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医保等部门联合举行持续推进“信用就医”项目新闻通报会,进一步深化“信用就医”惠民措施。通过再造诊疗环节及付费流程,主要解决候诊时间长、缴费耗时长、取药排队长、就诊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痛点问题,实现“先看病后付费”的便民目标。今年内,上线医院将增加到100家以上,为全市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就医结算服务。 无独有偶,近期广东广州、深圳、珠海等多地也上线试行“信用就医”。“信用就医”并非新生事物,几年前就已出现,并且在一些地方已经上线试行。但当前,多地经过完善后集中推广“信用就医”,意味着“信用就医”进一步突破了技术和管理瓶颈。 现在加快推广“信用就医”,是因为当前普及的时机更成熟。此前“信用就医”最大的拦路虎,就是少数人不讲信用,把“先看病后付费”变成“逃单”的机会。但当前全国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部分地区高达98%以上,几乎实现全民参保,且报销范围不断扩大,报销比例持续提高,患者自费部分不断减少,已越来越不值得“逃单”了。 并且,当前征信系统日益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现实,“老赖”的日子不好过,看病就不敢不讲信用。关键是,与其他领域相比,“信用就医”多了医保基金的强力约束,倘若有人看病“逃单”,不仅医保基金可以追账,而且还能暂时限制当事人享受医保福利,直到还清欠款为止。多了医保基金的约束,一定程度上督促人们看病更讲信用。 除了时机更加成熟,“信用就医”的优势也日益凸现。此前,一些医院由于对患者的不信任,规定每次提供医疗服务前缴费,这样会导致多次排队缴费;不信任还可能影响诊疗质量,“先交钱再发药”“钱交齐了再实施手术”是信用缺失的做法,一时拿不出钱的患者可能延误诊疗。由此看来,“信用就医”一旦广泛普及,这些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信用是“生产力”,在医疗方面也是如此。先看病后付费的做法,让患者不需要事先垫付费用,经济压力明显降低,即使暂时手中无钱,也不影响诊疗。并且等到看完病后一次性付费,能省去很多中间环节,诊疗也将变得更加及时和精准。信用这个“生产力”,在医疗方面体现为看病更便捷、费用负担更轻、诊疗质量更高。 在医疗福利日益提升、诊疗水平越来越高的背景下,倘若“信用就医”再发挥助推作用,有望让医疗福利和诊疗水平实现飞跃。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需要更多类似顺时与顺势的举措。普及“信用就医”不仅正当其时,而且机不可失。(罗志华)
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在《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论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范畴》的文章中指出: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基于信用的政府分类监管、审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理等改革,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显著提升了我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社会普遍接受的共识是,社会信用体系已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国家一直强调推进社会信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各地社会信用专项立法如火如荼。然而,由于国家上位法的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行社会信用治理时,正当程序缺失,着力过猛,在抑制公共权力与保护私人法益方面,均有偏颇之处,引发学界关注。 社会信用立法,须先解决何为“社会信用”这一问题。当下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并未界定“社会信用”,这并非因为社会信用的语义不言自明,而是因为政策文件本身无权设定具有利益与负担分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对社会信用进行界定时,必须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其一,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即征信)的关系;其二,社会信用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信用可以界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称为信息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根据此定义,失信行为必定是违法或违约行为,但违法违约行为未必一定是失信行为,是否要记为失信行为,这取决于价值判断与法益衡量,即哪些违法行为必须通过信用惩戒来予以遏制。信用不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信用惩戒也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而是种种“不利对待”的事项集成。须遵循合法、关联与正当原则,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基础清单与基础目录,是非常有益的做法。 社会信用立法,是一次集成型法治活动,既要梳理既有法律渊源,合理界定失信行为,又要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妥当设定惩戒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还要遏制公权扩张的冲动,尽最大努力保护私益,只有这样,社会信用立法才能行稳致远。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是营造社会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共用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全社会运营效率,增强公民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信息标准统一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坚实基础 信用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信用信息的搜集、共享、公开和应用。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制定覆盖各领域、各地区、各方面的统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分类管理办法,推动各行业和各地区信用信息互联贯通,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全面信用信息的共享网络,使信用信息得到全方位、科学性、标准化的统一管理和应用。早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通知,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打破信用信息“孤岛”。这一方案为信息共享利用,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2022年年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里共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约1.7亿个,较2021年增长11.30%。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突破6000万个,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个。2018年至2022年,法人和其他组织数量持续攀升。 最近两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并在去年更新2022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和依据(见表1),《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为每项失信惩戒措施找到了法律依据(见表2),界定了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限制了失信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范围,以法律为准绳,实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它们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最新成果的体现,对于规范公权力主体的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信用信息共享是服务实体经济的必要保障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巨大问题。在中小企业融资中,金融机构面临利润少、风险大、成本高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为缓解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共享在改善以上局面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信贷融资需要,推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扩大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合作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和因地制宜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精准获取融资服务,从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更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征信系统有助于授信机构快速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准确评估信用风险,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从而降低金融交易成本。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还款历史、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判断客户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和诚信度,有效地遏制不良贷款和欺诈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并且能够为未来的金融活动提供保障。 我国最初的征信系统搜集的数据主要是金融信用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出,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第二十八条提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第一代征信系统于2006年正式运行,通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和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解决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创造融资机会、节约融资成本、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代征信系统于2020年年初上线,在信息采集、产品加工、技术架构和安全防护方面进行了优化,丰富了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内容,改进了信息展示形式,提升了信息更新效率。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收录超过11.6亿自然人及1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接入金融机构4000余家,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人口最多、收集信贷信息种类最全的征信系统。 此外,全国还有130余家各类企业征信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已实现企业注册登记等公开信息的全覆盖,提供信用评分、反欺诈、企业画像、联合建模、决策支持等征信产品和服务。作为征信业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还推动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实现涉企信息共享应用。通过地方征信平台实现小微企业非信贷信息归集共享和融资服务,大幅提升了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截至2022年年末,各地已建成地方征信平台40余家,提供查询服务近亿次,帮助上百万户企业获得贷款,其中首贷率超过60%。除了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也为实体经济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归集1.6亿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730亿条。“信用中国”网站作为政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窗口”,持续发挥作用,网站日查询量突破2亿次。这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分级分类监管是统一大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扩大,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信用评估、信息共享和激励惩戒等手段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对监管对象进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是关键。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建立在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的科学评价系统,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两大类方法,纳入企业基本信息、综合能力、治理水平、信用历史、财务状况和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指标,建立全面和完整的信用指标体系,对企业经济、社会、环境(ESG)等主要方面的绩效进行评估,得到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的量化结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在市场准入和合作伙伴选择中,信用综合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市场准入方面,信用综合评价可以帮助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和筛选。通过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可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标准,并且能够为未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有效地遏制不良企业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商务合作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通过对潜在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可以为未来的商务活动提供保障,降低商务风险,提高商务合作的成功率,促使企业信用变成企业资产,巩固企业间互信基础,也让更多市场参与者重视信用建设,增强自身信用水平。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判断企业是否值得信赖,并选择可靠的产品和服务。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准确综合评价,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精准识别,提升市场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评先评优、招投标中使用信用报告和评价结果,查询量不断增长,这将促进社会资源更加高效合理配置。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良好的营商环境将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信用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为规范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二十大以来各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各行各业诚信经营,共同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见表3)。 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对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也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优化起到重要作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也是形成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守法经营、守信践诺的市场参与者享受简洁便利的政务服务,绿色快速的办理流程,多元低息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失信者在设立机构、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高消费行为等市场活动中处处受限,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有助于形成公平的信用环境和市场秩序。2022年价监竞争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69件。新时代十年,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人民法院变革执行模式,十年来1099万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合法权益。这些不断改善的信用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最终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动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城无信则不强。人的信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企业的信誉决定了其生存与发展,城市的信用影响着城市竞争力。目前,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陆续发布《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例如山东省、河北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这些工作要点着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扩展信用场景应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为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服务。同时,国家正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驶入法制化、规范化高速发展道路。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共识逐渐形成的大背景下,社会信用正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提供稳定基础和良好环境。 作者:李志勇、李思宇(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与中国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