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积极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自2021年52号文出台以来,各地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创新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大力促进企业经济发展。2023年10月中旬,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未来五年高质量普惠金融体系要基本建成。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唐莹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构建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助力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唐莹访谈内容: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金融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根本之义,普惠金融正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环节。10月中旬,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未来五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具体包括: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内容,强调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用体系建设是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方向,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近年来,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金融信用信息方面,企业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互为补充,为小微企业融资构建基础服务设施;同时,近两年陆续成立的地方征信平台利用替代数据和新技术,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征信服务和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自2021年52号文出台以来,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步伐持续加快,金融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的趋势逐渐清晰,全国信易贷平台建设持续完善,信易贷模式不断优化,助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农业信用信息共享、构建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助力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累计为全国1.56亿农户开展信用评定,同比增长18.20%;收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62.81万个。各地持续探索通过“三信评定”(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形成农户信用等级,通过构建数据共享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主体的信贷服务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未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围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重点群体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逐渐完善,金融机构将可获得更多的数据(尤其是替代数据)实现对上述重点群体的画像,进而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金融强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近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始终牢记敢闯敢试、改革创新的初心和使命,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和市领导关于构建“法人+自然人”大诚信体系的指示精神,坚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和基础性工程来抓,不断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用监管机制改革,着力健全信用应用机制,持续深化诚信宣传教育,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信用数据筑基,率先打造统一社会信用平台 一是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实行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同一目录”归集机制,2020年修订《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后,信源单位已覆盖全市行政单位与公用事业单位共73家,信用子目录约630个(其中涉及自然人的信用目录项有348个),归集企业、自然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信用信息超过22亿条,其中含609万家市场主体(含注吊销)8.8亿项信用信息;1,859万自然人的14亿项信用信息,实现“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全覆盖,将分散在多个部门、多个业务系统的碎片信用数据有序归总。 二是打造信用平台先行地。建设深圳信用网为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涉企信用信息,平均每年访问量约2亿次,信息查询量约1亿次,百度搜索量全国第一。2020年企业信用报告下载量达32.1万份,累计下载量达58.63万份。2020年12月底正式上线个人公共信用报告,展示政府部门归集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全市年满18周岁的深圳市民(包括户籍在深圳、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或在深圳购买社保的)共计981万人都可通过“一网三端”(信用网,i深圳app、微信、支付宝等手机端)及线下窗口的渠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截至2021年7月份查询总量共计30.96万次。 三是加强与金融征信数据交流共享。与百行征信、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等7个相关机构签订信用共建战略合作协议,在信用数据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信用数据要素市场和交易平台方面作出积极探索。积极推进深圳市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探索设立具有深圳特色的、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公司,承建以政府数据为主、地方性信贷数据和商业性数据为辅的统一的社会信用服务平台。 二、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一是全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已出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已完成送审稿稿,即将报市人大审议。二是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出台了信用数据归集、政务诚信、信用修复、联合奖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覆盖信用监管全流程的制度文件。已经制定出台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办法,全市层面的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印发了加强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起草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方案,全力落实国务院告知承诺制改革部署;发布地方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编码规范》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在全国率先出台《信用服务业分类及编码规范》团体标准。 二是充分发挥信用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疫情期间,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进口冻品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方面新增疫情防控信用信息目录,做好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另一方面通过加大信用扶持力度、推行网上信用修复,延长滚动年报公示时限,开展信易贷等措施,帮扶市场主体在疫情时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建立信用约束规范化长效机制。组织对全市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清理规范,依法依规推动奖惩系统对接,将信用奖惩措施应用于行政许可、评优表彰、资助奖励审批等业务办理环节。 三、涉企信用信息高质量应用,全面推进信用监管机制 深圳市场主体数量大、企业数据含金量高,在丰富信用数据资产的同时,也给企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全市已经在税务、工程等重点领域开展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市70个监管领域已出台相关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进行了分级分类评价,并将分级分类结果实际应用到各领域的监管工作中。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了5个维度,63项指标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全市223万企业综合计分,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A、B、C、D、E六个等级,首次在公示信息抽查中应用,按照风险等级不同,对应不同的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高风险企业问题发现率达89%,有效提升监管精度。构建“虚假登记企业”专项模型,实施定向抽查。推进全市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制定联合奖惩事项清单,依法梳理应用规则并嵌入各部门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自动实施联合奖惩。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活动深入用信,在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工作时,信用信息核查已作为必经环节,核查信用主体超过122万家。 四、市区共建打造"信易+"生态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在市政府引领信用工作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各区结合实际开展特色信用工作,制定守信激励政策,以应用为落脚点,深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制定守信激励政策。市医保局开展全国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福田区印发全国首个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打造深圳市信用审批示范大厅,大力推行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改革;罗湖区制定政府合同履约“星级评价”信用体系以及合同履约监管绩效指标评分标准等多项举措,填补了国内政务领域的制度空白;南山区获批全国唯一一个区县级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试点;宝安打造“一街道一亮点”的诚信示范点创建模式,为全国首个社会信用标准化试点,全国首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率先推出‘诚信+出租屋’工作模式,获全国市域社会治理创新优秀案例;前海持续打造信用创新策源地,建设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广东省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全国首创实施“诚信+法院执行”;坪山区推出“信用+执法监管”块数据治理体系项目,获评“2021年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治理创新案例”;大鹏新区依托山海资源开展“信易游”,创建全省首家旅游行业诚信自律组织。 发挥信用支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作用,大力推动信用经济发展。“信易贷”平台融资服务能力日趋增强,近一年通过深圳各类“信易贷”平台累计信用放款1003亿元。指导市信促会制定团体标准《信用服务业分类及编码规范》,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深圳市信用人才库。加大向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力度,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开通数据接口的形式,向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45家单位开放数据,接口调用7932万次。
社会信用立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信用信息,规范其采集、披露、使用,因此,社会信用法律实质上可以说是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法。对于社会信用信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界定是“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他地方大同小异,都将其定性为“数据和资料”。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信息不以结构化数据为限,更通俗地讲,文档、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都可以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的来源或者说载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繁荣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非结构性数据在数据洪流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非结构化数据形式多样、结构多变、更新快速、信息丰富,当其形成一定规模后便会对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提出重大挑战:存储要完整且及时、分析要全面有细节,而这些是传统的二维表结构所无法实现的,却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领域。 立法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其表现即是信用服务,而任何信用服务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信用评价是基于信用信息对主体信用状况的主观评价,其关键在于预测个体的交易风险和偿还能力。这种个性化鲜明的预测如今越来越多地建立在相关性分析基础上,因为信用服务提供者发现,因果分析得出的宏观走向对于个人信用服务提供的帮助有限,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预测,而它只需要回答“是什么”。如此,从因果性到相关性,正是大数据技术使这样一种建立在庞杂数据库基础上的相关性分析成为现实。大数据贯穿了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奠定了数据基础,提供了技术手段,从而使外界得以评价个人的信用状况,在此意义上实现了“熟人社会”的回归,从而使信用立法得以可能。 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快使大数据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国内相关言论虽多,却泛于概念炒作。就像“互联网+”被曲解为“+互联网”,“大数据”也常常被错误地等同于“数据大”。但事实上,大数据是人们在大规模数据基础上可以做到的任何事情,其所带来的变革并不体现在分析数据的机器或技术上,而在于数据本身和我们如何运用数据的思维:从抽样到全体、从精确性到混杂性、从相关性到因果性。准此,大数据对社会信用立法的影响远不止使其成为可能。 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大数据技术实现了海量数据的获取,过去为了应对信息采集困难,旨在用最少数据得到最多信息的随机采样因此失去意义。是故,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无所谓抽样,其应当关注的是信息来源的确认和信息规模的大小,因为在大数据里,单个数据的精确性不再是值得追求的对象,分析模型需要的是全体数据或尽可能多的数据,这就要求信息的来源应尽可能多样,信息的内容应尽可能完整,数据规模越大越好。基于此,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全面采集”原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从大数据技术需求来看,信息来源应当多样,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要求其必须为法所确认并事先公开。对于二者间的紧张关系,可效仿物权法定的缓和,在定期公布法定信息来源目录的基础上,允许个人和组织提议新的信息来源,但需经合法性审查、评估论证、听证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最终以补充名单的形式发布。第二,采集的信息内容尽可能完整,但应以采集目的为限,对此,可由立法授权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标准或指导意见。第三,信息须得依法采集,包括不涉及法律禁止范围和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在信息的披露环节,相关性分析的日益成熟使得大数据反模糊化、反匿名化,这意味着存在无处不在的“第三只眼”,与市场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一样,隐蔽却又真切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过去行之有效的数据模糊和匿名处理在大数据时代成了“此地无银三百两”,如轰动一时的美国在线(AOL)技术事件、奈非公司侵犯隐私案件等。尽管我国对大数据的应用目前还比较初级,但毫无疑问的是,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是以“原则公开”成为符合当下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最佳选择。该原则同样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既然模糊和匿名无用,那么信息理应公开未加工的原始版本,并采用实名化。第二,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定例外情形,禁止公开的范围应从过去的单个数据扩大到数据链,以切断相关性分析。第三,考虑到采集的社会信用信息实质上是个人或组织已公开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原则上不接受保密请求,但考虑到于客观上存在原始信息或公开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能,故应予建立异议申诉制度以及审查期内的冻结机制。 就信息的使用而言,鉴于大数据的自我膨胀属性和数据独裁倾向,因此在信息使用规范的设计上“安全”应是第一位的。此所谓“安全使用”的核心是妥善处理大数据技术发展与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保护间的关系,尤其是在备受关注的隐私保护领域。互联网隐私保护长期以来依靠各式各样的使用许可协议,采取“个人决定”模式。但问题在于,个人决定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而大数据(至少是理论上)的无限可能性,使得数据使用者无法就可能存在的全部使用用途,提前向采集对象作出明确的解释与说明。无数大数据实际应用的案例证明,很多数据在被收集时并无意用作其他用途,但最终却产生了很多创新性的二次或多次利用,如谷歌利用搜索关键词预测流感暴发的时间和规模。更何况,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形成及其分工的细化,数据的使用者不一定是数据的采集者,这使“知情”变得前所未有的困难。如果说,数据使用者每一次发现数据的新的利用方式都必须事先征求个人同意,那么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负担:商家受制于成本,个人受困于骚扰,这无疑会极大限制大数据发展。 一种值得考虑的对策是,将隐私保护的重心从数据收集转移到数据使用,即当数据使用者直接抓取公开信息,或就笼统的“数据使用”获得个人许可,或从数据收集者处取得相关信息后,可在法定的最长保留期限内自由地开发、利用这些数据,而无需取得信息所有者的再次同意,其中商业利用默认有偿,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一般无偿。但与之相应的,数据使用者须对每一次的利用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积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除了解放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动力,这一立法考虑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强化同样是显而易见的。其一,考虑到没有人比数据使用者自己更清楚数据的利用方式及其带来的法律风险,因而由其承担保护义务才能确保防范有效。其二,数据使用者作为最大受益者,理应承担最大风险。传统“个人决定”模式中,个人虽然掌握许可的主动权,却也因此担负为自己的错误决定承受精神和物质上损失的重大风险。反观居于信息优势地位的数据采集者,只要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即可,而真正获利的数据使用者有时隐于合同相对性后,甚至连告知都不需要,显失公平,是以将规制的重心从数据采集转移到数据的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权义责的平衡。其三,明确数据使用期限保护了个人的遗忘权,因为超出法定最长保留期限的任何数据使用行为都将被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予以惩罚。至于大数据的数据独裁倾向,防范的措施包括:一方面,用因果性制衡相关性,反映到立法中,即个人可对自身信用评价提出异议,要求评价主体说明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用算法透明对抗数据垄断,反映到立法中,即包括信用评价在内的信用服务提供者应将自身的数据算法公之于众。 总而言之,大数据技术解决了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和不流通问题,使社会范围内的统一信用立法得以可能。与之相适应,社会信用法律针对大数据的技术特征应当确立“全面收集”“原则公开”“安全使用”的基本原则,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从数据收集转移到数据使用,以此平衡技术发展与私权保护。 (作者:贾韶琦,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一、场景介绍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电商行业信用体系基于大数据、算法模型等手段,为杭州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企业画像,为轻资产的跨境电商企业获得银行融资、贸易等提供便利,在行业监管、监测预警、政策扶持等方面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2018年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六体系,两平台”模式和建设经验获国务院和商务部全国推广;杭州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家信用评价规范成为跨境电商信用国家标准,于2020年7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正式成为国家标准,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商家信用评价规范”。 二、主要做法 (一)数据归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归集的各类信用数据进行分类和分析,制定统一的信用数据规则规范,设计标准、通用、全面的数据字典,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与模型。通过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与权重,科学划分信用评分等级,制定升降级准则,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池。 (二)模型构建。在信用管理模型的支撑下,结合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从企业资质、经营行为、信用历史、履约能力、关联关系等五个维度分析建模,运用逻辑回归、人工神经网络、随机森林等算法模型,结合相关监管部门具体要求,计算出满足正态分布的跨境电商企业信用评分)。 (三)等级划分。在评分结果基础上,根据信用分数将信用等级分为5级,其中较差(BB)级对应1000到1300分,中等(BBB)级对应1300到1400分,良好(A)级对应1400到1500分,优秀(AA)级对应1500到1600分,极好(AAA)级对应1600到2000分。目前已经完成对杭州市约1.7万多家杭州跨境电商企业的信用评分。 三、应用成效 杭州跨境电商信用体系建立以来,一是为杭州市跨境电商企业在融资授信、物理账期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便利。通过与相关金融机构和跨境电商服务商建立信用报告共享机制,方便银行及相关物流机构为优质跨境电商提供便利化服务,提升了跨境电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平台累计上线122个金融产品,基于信用的授信金额超1亿元,其中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基于平台的信用数据,创新推出跨境快贷产品,已完成对杭州市20家企业的无抵押担保授信,融资额度近1000万元;平台已有29家服务商为信用评级A级以上企业提供了不同类别的优惠服务。 二是为政府相关单位在疫情期间的政策帮扶和政策兑现提供了数据支持,助力企业发展。在2020年疫情期间,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依托电商诚信体系,梳理了杭州市51家评级为A级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帮扶。其中10家企业获得贷款利息减免,17家企业享受到其他跨境金融服务。此外,跨境电商信用体系也与政策补贴紧密关联,从数据来看,享受到跨境电商政策补贴的企业中,信用评级A级以上的企业近6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是实现科技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战略任务,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信用制度作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之一,不仅影响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和转化效率,而且影响科技人员的主观创新意愿和科技伦理治理。因此,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环境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建设。 科技创新体系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撑 科技创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未知探索的过程,需要资金提供者、科技人员、科技管理者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创新参与各方的投入及创新的最终成果都具有不可缔约性。也就是说,不能将科技创新过程中未来各种不确定情况完全列入契约中。因此,科技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科技创新也是一项智力密集型专业性活动,科技人员的行为和信息通常难以被外界观察和理解,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科技契约的不完全,容易导致契约各方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从而造成事前投资效率低下;也容易导致事后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过程中有部分不可缔约的创新知识被隐藏,从而造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效率损失。科技创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造成科技创新要素的投入不足或投入浪费,进而降低科技创新的绩效,也容易出现不合规的科技行为而导致科技伦理事件,造成科技创新体系效能损失。 信用制度主要通过信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高质量的信用制度有助于缓解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减少科技创新的风险发生。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保障知识、技术的投入。随着科技的发展,各专业领域知识的深度与难度都在增加,使得技术创新活动日益复杂、跨界现象更加明显。单个科技人员、单个创新单位依靠自身的知识和技术力量实现科技创新难度加大,签订合作契约、开展协同创新已是重要趋势。协同创新成功的关键是参与各方为共同目标贡献自己的知识、技术等资源,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各方无顾虑地投入自己的知识、技术,并与他人的知识、技术相结合,从而找到单独行动可能无法实现的解决方案。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保护创新意愿。科技创新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客观上存在很高的失败概率。科技创新失败究竟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误,是不可抗力因素还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外界很难准确界定,因此,应鼓励创新主体大胆开展先行先试的探索性研究,并给予创新失败的主体更多宽容,从而保护其创新积极性。但是,如果所有的科技创新失败都不被追责,就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出现滥用科技资源等科研失信行为。这不仅会助长科研不正之风,还会增加容错免责机制实施难度。健全的信用制度将有助于缓解创新失败中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从而保护“勤勉尽责”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愿。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效率。我国现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与检查程序有严格规定。现行科技经费资助以课题立项为标准,科技人员在课题的竞争性申请上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申请成功、立项拨款后实际科技产出却往往缺少严格的实质性审核。在科技成果评价信用制度不健全情况下,会出现科技成果“掺水分”、课题验收结题走过场的现象,使经费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减轻科技人员应付经费管理的各种非科研负担,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的“含金量”,从而提升我国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投入产出效率。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产业化、面向经济主战场的关键环节。不同于实物资产的转移,科技成果转移是一种内容非标准化的技术知识转移,转移内容涵盖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由于隐性知识的不可缔约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出方可能只提交转移可缔约的显性知识,而保留了隐性的不可证实的知识。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科技成果全部知识的转移,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以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提出:“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据此,应积极推动信用建设与科技创新活动相融合,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为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持保障。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促进协同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应加强知识产权信用建设,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失信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这将使合作伙伴更愿意分享专有知识和新的技术发现,增加协同创新的可能性。通过协同创新,不仅能够实现共同目标,还能通过知识交换提升自我科技能力。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单个企业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薄弱。应以高质量信用建设培育协同创新的市场环境,这有利于企业突破组织界限获取更有价值的外部知识,从而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能力。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保障容错机制有效运行,提升创新意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允许失败、宽容失败”。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科技人员创新失败的免责机制,为容错机制有效实施奠定基础。健全科技诚信奖惩机制,提高科技诚信意识,降低科技创新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障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有效运行,从而消除创新主体对创新失败风险的担忧,提升其创新意愿。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助推经费管理改革,提升科技投入产出效率。应建立支撑财政科技经费“放管服”改革的经费使用信用体系。以信用为前提的放权、松绑是为了让科技人员按照科研规律和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来花钱,将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充分赋予科技人员。建立科技成果质量导向的课题申请人信用体系,加强课题结项验收的信用管理,从而提升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效率。 以高质量信用建设破除创新知识“滞留”,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出方可能在技术承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关键技术或隐性知识进行“滞留”,这种有意“滞留”给技术承接方带来巨大隐性成本,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应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用承诺制,加大对故意技术“滞留”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从而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作者系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副院长)
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新进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68个地区“榜上有名”。至此,从2018年开始公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已达130个。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正在加快。从2018年第一批12个示范区、2019年第二批16个,到2021年第三批34个,再到今年第四批68个,数量不断扩容的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在更大范围内取得共识。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挖掘利用信用信息,是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重要一招。与大中型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有清晰完整的贷款信用记录不同,大量民营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甚至可能是信用“白户”,其信用信息“隐身”在其他信息内,需要挖掘、整合、再加工。当前,只有少数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才能够通过金融科技和数字技术手段,提升信用信息获取能力,为企业精准画像。 大量中小金融机构严重依赖第三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同时面临信息杂乱、失真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亟需迈出更大更有力的步伐。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在强化要素支持方面,涉及多项对民营经济融资的支持,包括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另外《通知》还提出,引导商业银行接入“信易贷”(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强化跨部门信用信息联通。 加大对民企融资支持,离不开信用信息的联通共享。这需要各领域的通力合作。目前,各地信用标准体系、信用评级结果、信用管理制度尚不统一,各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同时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和有效性。 除了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之外,区域性服务平台建设也要尽快跟上。各地要打破信息数据壁垒,出台具体举措,鼓励征信机构在缓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多方合力,加快构建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近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举措相继出台,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着,8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 对于《意见》和《通知》中对政府失信行为治理工作的重视,本网记者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志勇教授、唐莹副教授和张兴敏副教授。他们一致认为,上述政策措施聚焦政府诚信建设和诚信履约机制更具现实操作性,充分体现政策连贯性。 政策的操作性更强了 在唐莹看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现代政府合法性和公信力的源泉和基础。在世界政治经济动荡时期,政府公信力、政府信用是保障经济复苏发展的执政之基。2014年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其中,政务诚信是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和政府公信力的基石,是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表率,也应当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2016年,政务诚信建设的首个纲领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围绕基本原则、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政府信用管理体系以及重点领域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加强政务诚信提供了建设方向和基本框架。但在过去近十年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以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为重点内容,主要围绕企业、个人开展各类公共信用评价和诚信建设活动,在政务诚信领域一直未出台操作性的建设文件。 围绕《意见》的核心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通知》中进一步细化对政府失信行为治理机制的细则,其中包括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 在充分发挥对政府失信行为惩戒效能方面,《通知》提出,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心剂 对于《通知》中提出的具体措施,张兴敏分析指出,《通知》是深化政务诚信建设的助推剂。对《通知》提到“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并从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三方面明确了推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建设方向。 《通知》是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强心针。政府诚信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政府失信行为将严重损害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实上,信任存在螺旋效应,一旦企业和社会对政府承诺缺乏信心,将导致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快速下降,阻碍经济发展,而政府想要采取措施重新挽回声誉则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信任一旦被破坏就很难重建。此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主要围绕财政税收以及金融领域,此次从政府诚信建设出发优化营商环境,可谓瞄准民营经济发展土壤中的关键环节,乃治本之策。 此外,在完善对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提振民企信心,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在李志勇看来,《通知》明确了四类典型的政府失信行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围绕六大领域的合同履约明确了政府违约失信范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并针对如何认定政府的违约失信行为、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以及政策落实保障等,对政府诚信建设和诚信履约机制的工作落实提出了明确指引。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营商环境评价、高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地方政府债务等失信惩戒措施,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从根本上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完善信用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起到哪些方面重要作用? 李志勇表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可以促使政府部门更加重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在履行合同和承诺时,应当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提供相关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 政府部门加强自身诚信履约能力可以增强民营企业对政府的信心。政府部门在与民营企业签订合同或承诺时,要遵守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履行责任,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样可以增强民营企业对政府的信任,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方面,政府要坚守信用,不随意变更政策或规定,不擅自撤销承诺,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样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他们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另外,在增强市场竞争公平性上,相关政府部门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不给予特殊优惠或歧视待遇。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干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民营企业提供公正的竞争环境。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增强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公平性,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近年来,已有安徽、江苏、山西、河南等地围绕公共政策兑现、政府投资领域拖欠问题等领域开始积极推动政府诚信建设。未来,按照《通知》精神,在实践过程中围绕违约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开透明、责任主体、认定边界,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与落实,还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思考与探索。此外,还可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诚信建设,有助于克服地方保护行为,提高建设效率。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一区地处东北亚中心地带,地理相邻、生态资源相近,地域文化呈现部分同质化,产业基础、发展规模接近,所推出的同类化旅游产品较多,为携手合作共建一体化的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了现实土壤。与此同时,三省一区的合作历史渊源久远,跨区域旅游市场活跃,也为共建行业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 一、主要内容 (一)三省一区签订合作协议,制定信用机制顶层设计规划 2020年11月,根据区域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黑吉辽蒙三省一区在哈尔滨签订了《黑吉辽蒙建设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合作协议》。三省一区将在共建信用机制、共享信用信息、共创信用品牌、共建实施平台、共育信用人才、共研信用课题、共营文化氛围等7个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联动机制,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共同探索、构建和创新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召开联席会议,设立“黑吉辽蒙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建立黑吉辽蒙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在首次联席会议上设立“黑吉辽蒙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对符合《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规定条件,在三省一区范围内跨省区经营或执业的失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跨省区联合惩戒。 二、社会反响 黑吉辽蒙建设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的合作协议签署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国务院客户端、新华社、人民网、中国旅游报、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黑龙江日报、正北方新闻客户端、上海证券报客户端等多家重点媒体对此进行采访和专题报道。 当地旅游企业负责人表示:“信用体系建设是对企业自身服务内容和能力的正向引导。融入三省一区的跨区域联合信用体系之中,对企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黑龙江省科技经济顾问委员会旅游专家组副组长、黑龙江大学崔玉范教授认为,信用体系建设有四大利好,“一是有利于提升四地文旅产业整体市场信用度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二是有利于规范文旅企业的经营行为,引导其提升产品与服务质量,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三是有利于修正由于个案事件对当地文旅业和产品质量的‘误读’,进而优化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旅游消费预期和旅游体验品质;四是有利于规范和激励外来旅游者养成正确、理性的消费行为,形成‘主客共享、主客互敬’的和谐氛围。” 三、经验总结 (一)符合市场规律,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将起到更有效的信用监管作用,加强区域联合,提升监管效能 当前,三省一区旅游市场呈现跨区域发展态势,跨区经营的企业主体逐渐增多,对在市场主体注册地或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地、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区域外开展经营或执业的企业,信用监管尚有空缺,打破行政区划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可填补这一“空白”,同时,可降低工作的重复性,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二)促进各省、区间的交流与学习,有效降低各自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成本 随着三省一区的交流合作日渐加强,通用一套信用体系,可有效降低人力、技术等经济成本,促进交流互鉴,助力形成优势互补、借力发展、差异化互动的区域合作格局。 四、专家点评 该案例的亮点在于:一是创新了区域治理模式。根据国家政策、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三省一区探索建立跨地域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实现区域内信用管理的上下通达、前后互联、左右协同,有利于整体提升对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效能,有利于推进区域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夯实了一体化运行基础。以“信用信息共享互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奖惩措施路径互通”为重点的建设内容,是一体化区域信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必将为深入开展跨地域联合奖惩、信用评价、场景应用及信用修复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效且必要的支撑。(井华)
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项目验收,以省政府名义就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印发文件,印发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办法……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江西积极创新企业监管方式,推进信用监管制度改革,努力构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互利共赢的营商环境。 以往,针对企业的市场监管工作由多部门分别组织实施,检查结果也不共享,容易出现“多头检查”和“重复执法”,在选择检查对象上也容易产生任意选择、随意检查等问题。 为此,江西以大数据为依托,建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信息公告、信息填报、小微企业名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简易注销、网上监管、双告知、抽查检查等多功能于一体,同时设置监管预警、双告知公示、创业指导、网上注册、消费提示、异议申请、数据分析运用等具有江西特色的数据项和相关功能,基本实现了公众查询、部门监管、政府辅助决策的企业信用监管生态系统。 “信用监管是适应发展新形势、破解监管新问题、提升治理新成效的重要手段,是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石。”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作为全国信用监管‘一张网’试点省份,江西先行先试,大胆实践,按照‘互联网+信用监管’理念,以大数据、大监管、大运用为思路,扎实推进信用监管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等13个部门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各平台之间可以自动推送数据。尤其是与“赣服通”等平台实现整体对接,连接起江西省近300万户市场主体和近6000个各级单位。 截至2021年11月,该公示系统访问量达6250万余人次,单日访问量最高达46万人次,共归集共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扶持政策、各类荣誉、信用承诺等20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4472.7万条,同比增加766.5万条,增幅达20.7%。 这些信息全部归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企业、政府查询使用,将市场主体置于广泛监督之下。负面信息鞭策企业改正错误,正面信息犹如一张金色的名片,有利于提高江西企业品质,助力企业在创新、创业征途中更加奋发有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大幅减少抽查次数,减轻了市场主体的负担。目前,江西企业双随机抽查比例已从5%降至3%,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从3%降至1%,现场检查数同比降低50%。 为使抽查做到有的放矢,省市场监管局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信用风险实施分类监管,依据系统采集的数据和企业3年内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用绿色、黄色、橙色、红色4种颜色对企业进行自动分类和警示标注,把红色警示标注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的比例和频次。黄色、橙色警示标注的企业,则加强行政指导。按不同颜色设置不同的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推动问题发现比例由过去的49%提高到72%,监管精准性明显提升。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做好与现有支持政策的衔接,提升金融服务均等性和便利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通知》提出,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3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3亿人。 “这个群体融入城镇,也都会面临着安居乐业、就业创业、租房买房、孩子上学、老人养老需求。3亿左右的新市民,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金融需求旺盛的重要客群,对于开辟金融服务‘新蓝海’,加快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着重要意义。《通知》提出9个方面28条措施,是及时和必要的,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但新市民金融服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部分新市民难以以合适的价格获得合适的金融服务。马上消费研究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市民在城镇居住时间较短且缺少有效抵押物,金融机构在为新市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有效识别这类群体的信用等级、个人金融需求额度较小且较分散,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很难有效覆盖这类群体的金融需求。 为扩大对新市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通知》对新市民在创业、合理购房需求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的同时,还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做好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分析。比如,在新市民创业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在合理购房信贷方面,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金融机构如何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董希淼表示,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应转变观念理念,把新市民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把服务新市民纳入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此外,要优化资源配置,通过设立专项额度、加大内部激励等措施,逐步提高新市民客户占比,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对新市民开户、结算、担保等方面的费用,能免则免,能降则降,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加大对新市民“减费让利”。 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数字化技术的方式提高普惠金融的服务效率,降低对抵质押物依赖。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表示,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期限灵活、费率适中的金融产品嵌入到新市民工作和生活消费中,并利用数字技术优势建立并完善新市民数据库,为信贷服务完善信息和风控支撑。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全国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区域性大数据平台,并免费向金融机构开放,降低金融机构服务新市民的成本。业内专家认为,可以考虑充分发挥市场化征信机构的作用,探索推出新市民征信产品,为新市民金融服务提供支撑。监管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打消金融机构服务新市民的顾虑,激发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能动性。消费金融公司运用金融科技在服务个体工商户方面已有积极探索,应鼓励有能力的消费金融公司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等新市民群体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