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信用缺失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家政服务员隐瞒真实信息,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偷盗雇主钱财、伤害老幼病残等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政企业以不正当竞争、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些现象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家政市场秩序,给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真实的家政服务员和企业信用记录,让消费者能知情、服务可查询。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二是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三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四是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务部依托“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五是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依法依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指导,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五是做好宣传推介。广泛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47936f9cd2fc41a897de09b1303fcc2a.pd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财资〔2019〕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九)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有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就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二、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违规向企业预征税款,不得在年度内随意变更征收方式,不得在法定申报期前征收税款,不得采取大规模集中清欠、行业性大面积检查等与减税降费大势不符的做法。对违反组织收入工作纪律、违法违规增加税收收入的,要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各地税务机关遇到有关方面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组织收入环境。 四、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预算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分析测算,及时摸清本地税源发展的真实情况,客观反映组织收入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按程序合理调整年初预算,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前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严格依法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减税降费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各地税务机关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全力以赴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不落实典型案例的通报 银保监办发〔2019〕21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银保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并多次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要求银行机构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变相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近期,国务院督查组现场核查和银保监会暗访发现,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并有效遏制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影响了国家有关利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削弱了小微企业的获得感。银保监会对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典型案例 (一)违规向小微企业借款客户搭售人身险产品。2018年3月,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在代销建信人寿“贷无忧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简称“贷无忧”保险)产品过程中,制定了销售建信人寿产品规模按存款奖励、销售建信人寿产品产生的中间业务收入双倍计算奖励等激励政策。该分行下辖通州分行个别客户经理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借款客户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购买“贷无忧”保险。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设银行通州分行新发放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137笔、5.92亿元,其中47笔、1.93亿元贷款的借款人购买了“贷无忧”保险,占全部发放金额的32.6%。 (二)违规将押品评估费转嫁给小微企业借款客户承担。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小微企业抵押快贷业务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押品评估成本由借款人承担。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新发放的2114笔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全部办理了押品评估,评估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三)“一刀切”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借款客户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未按照总行规定,对小微企业抵押物是否属于“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影响造成损失的押品”进行区分,“一刀切”地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借款人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并承担相应保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新发放的2114笔抵押类小微企业贷款,其抵押物全部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均由借款人承担保费,保费合计849.22万元。 (四)违规在个人经营贷款过程中搭售高额人身险产品。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个人抵押经营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强行将购买保险与贷款进行挂钩、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办理贷款时必须上保险、贷款额度与保费金额挂钩、不买保险则贷款利率上调等。经抽查统计,13位借款人的保单年交保费与贷款金额平均比例为0.96%,其中保费占贷款额比例为1%以上的有10笔,最高一笔年缴保费达3.9万元(贷款390万元)。 此外,在12家银保监局对辖内银行机构进行的调查暗访和相关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银行存在要求客户以贷转存、未按监管法规规定承担融资相关环节费用等不合理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问题。 二、监管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各银行机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政策,严格执行银保监会“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收费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坚决纠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上未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执行监管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典型案例,各银行机构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引以为戒,深入查找并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增加小微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格对照监管要求,坚决纠正过度销售、捆绑销售、乱收费、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整治小微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行为。对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处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三)继续有效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聚焦小微企业中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改进综合经营考核办法,杜绝违规搭售产品、内部交叉激励等增加企业成本的做法。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加大续贷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期限和流程,用好用足外部优惠政策,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四)加强监管检查和督促。各银保监局要将违规涉企收费服务检查、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和暗访工作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展面上排查,重点选择综合化经营程度高的银行机构进行抽查核查。督促指导辖内银行机构严格对照监管要求,清理纠正发放贷款时存在的违规收费问题。对于整改不力、屡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公开通报曝光,切实巩固和扩大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政策效果。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6〕2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拓宽了就业渠道,引发了新的创业和投资热潮,而且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引领作用。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探索创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失信问题仍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严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任缺失问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坚持规范发展,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三、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三)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电子商务平台要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身份核验标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产品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支持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四)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 (五)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六)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完善商品寄递过程中的信息实时跟踪机制。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 (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参加“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等活动。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 四、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九)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留痕监管体系。 (十一)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支持地方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五、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十二)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制定相关程序规范,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 (十三)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十四)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 (十五)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 六、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七)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 (十八)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十九)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 “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二十)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十二)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网 信 办 公 安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加快推进强制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