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推进会,要求纵深推进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反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长期复杂性和现实紧迫性,始终紧绷思想之弦,始终保持干劲韧劲,始终坚持高压态势。 全行业要加大力度纵深推进行业反诈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要从严整治虚拟运营商电话卡、中间号、短信端口等涉诈问题,坚决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各类资源和业务被违法违规利用;要深入开展反诈技术创新,加强新型诈骗手法技术反制,深化数据共享和能力联动;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涉诈监测预警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推动形成全民反诈防骗的浓厚氛围。
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据悉,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部署,重在以制度创新赋能企业发展,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培育更富活力、更具韧性、更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在健全企业综合监管体系方面,明确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推进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根据《意见》,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发展,国有企业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取得积极成效。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企业制度建设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些国有企业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清,一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有待规范,不同企业治理和管理水平仍参差不齐,制约了企业发展壮大,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公司治理效能,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 《意见》是新时代完善企业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共8个部分、19条具体举措,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体系、优化企业综合监管和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部署。 《意见》还提出,完善企业服务体系。近期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强调,要优化民营企业的服务保障体系。 我国民营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广泛,规模大小不一、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各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5年3月底,民营企业数量超过5700万户,绝大多数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上述负责人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5月20日正式实施,作为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为法律制度,首次在立法中强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意见》强调要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机制,积极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不折不扣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意见落地见效,持续优化民营企业服务保障体系,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破除市场准入障碍、强化要素保障上下功夫。实施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通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 二是在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上下功夫。推动地方政府等落实责任,实施好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三是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上下功夫。深入宣传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开展好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 四是在常态化沟通交流上下功夫。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问题解决机制,用好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五是在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上下功夫。创新发展“晋江经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力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 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加大对组织指使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鼓励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激发公司治理内生动力,促进上市公司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 《裁量规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分别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具体来看,不予处罚是指因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不再给予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或者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另外,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适中的种类或者幅度。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裁量规则》还提到,有以下三类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有以下五类情形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裁量规则》同时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介绍“一揽子金融政策支持稳市场稳预期”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李云泽在会上表示,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即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出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的一揽子政策,强化货币、财税、产业、监管等相关政策协同,在担保增信、信用修复、划型标准等方面,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适宜的发展环境。 当记者问及中美贸易冲突背景下,对于外贸依存度较高的企业,除了“不断贷、不抽贷”之外是否有其他救济措施,对小微企业还有哪些具体的支持举措时,李云泽表示:“近年来,我们不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提高服务适配性,鼓励开发差异化、个性化产品,更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的金融需求。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我们牵头建立了专门的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推动低成本资金快速直达企业。目前,各地累计走访经营主体超过6700万户,发放贷款12.6万亿元,其中约1/3是信用贷款。”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重点从四个方面发力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增供给,继续做深做实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投放,带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 二是降成本,及时传导市场利率红利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同时规范机构与第三方的合作,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提效率,推动银行简化内部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时效,灵活满足各类融资需求,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 四是优环境,强化货币、财税、产业、监管等相关政策协同,在担保增信、信用修复、划型标准等方面,加快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适宜的发展环境。 此外,在当前外部冲击影响加大的背景下,李云泽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将制定实施银行业保险业护航外贸发展系列政策措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金融方面持续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强化金融纾困。将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扩展至全部外贸企业,推动银行加快落实各项稳外贸政策,确保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对受关税影响较大、经营暂时困难的市场主体,“一企一策”提供精准服务。 二是加力稳定出口。优化出口信用保险监管政策,提高承保能力,提供优惠费率,实施快赔预赔,稳定企业接单和出口信心。督促机构做好跨境电商、海外仓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发展专属保险,引导银行推出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三是助力扩大内销。强化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的融资保障,指导组建“内贸险共保体”,推出专属产品,推动内贸险扩面提额。多措并举支持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为外贸企业拓销路打开空间,助力加快内外贸一体化。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通知明确,延续实施两项稳岗惠民政策举措。一是助力企业稳定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至2025年底,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不超过3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二是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年限并拓宽受益范围至2025年底,对参保缴费满1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加强重点支持,在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的基础上,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还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推动证岗相适,提高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服务当地产业发展、就业需要和企业岗位需求。同时,强调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和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工作。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9日,国务院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管理新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填补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空白 意见拓展了监管范畴,在传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之外,将贮存、配送等环节的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实现主体全覆盖、过程全管控。 国务院食安办副主任、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表示,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改革创新,突出务实管用,填补了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中的空白缝隙,拓展了经营主体监管范畴,完善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针对网络销售、寄递食品安全等问题,意见明确将网络交易各主体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纳入监管范畴。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司光介绍,意见首次将寄递配送纳入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食品寄递安全管理、加强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 针对食品贮存过程中责任不清、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贮存条件,实施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同时要求贮存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许成磊说,公安机关将紧盯意见强调的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校园食品等重点领域,聚焦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网络直播带货、网络订餐等重点环节,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构建全链条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新机制。 理清食品安全责任 意见瞄准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中存在的8个薄弱环节,对应提出加强协同协作协调的21项具体措施,进一步理清各部门食品安全责任…… 为防止运输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意见建立了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过程污染问题。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王绣春表示,将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一方面加快发展智能化、厢式化、清洁化货运车辆,为相关部门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的食品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提供装备保障。另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行运输准运制度的散装液态食品重点品种目录,为实施专车专用提供基础保障。此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食品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意见提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制度,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实时调整。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说,海关总署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进口食品贮存环节安全责任和要求,强化监督管理;配合商务部门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强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 全链条各环节监管有机衔接 意见在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方晓华说,将试行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例如,对部分抽检合格率偏低的品种,根据生产方式、质量控制能力划分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对生产方式存在较高质量安全风险的,加强过程管控,采收出塘前严格把关,每一批都要速测,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在入市环节实行差异化准入。 同时,大力推动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严格查验把关,有证的快速入市,无证的进行检测,合格才能进入市场销售。针对抽检合格率偏低品种的种植养殖特点、药物残留风险隐患等制定“一品一策”攻坚治理方案。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遵循、也是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副司长田建新说,从食品的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再到餐饮消费,各个环节都有标准可依。这些标准涵盖日常消费的340余种食品类别,通过对原料污染物管控、加工过程风险控制、产品合规检验、以及对特殊人群重点保障,可实现对全人群、全品类、全环节的风险管控,为全链条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保险资金比例监管政策,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通知》上调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上限,简化档位标准,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 《通知》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明确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不再单独计算投资比例,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说,《通知》的发布是优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药品全品种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和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并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通知明确,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药品追溯码就是每盒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具有唯一性。一盒药品的追溯码,只应有一次被扫码销售的记录,若重复出现多次,就存在假药、回流药或药品被串换销售的可能。扫码有何用?专家介绍,“卖药必扫码”,医保部门“依码结算”,若未扫码或者出现重复扫码,医保基金将拒付,且追究相关责任,以此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买药可验码”,通过扫码即可获取详细的药品销售信息,不仅让群众购药更放心,还可推动其共同参与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用药安全,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通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通知明确5方面重点工作:强化赋码,确保准确规范;强化采集,确保应扫尽扫;强化应用,确保带码管理;强化服务,确保安全便捷;强化管理,确保精准高效。在强化应用方面,通知明确,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国家医保局将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询功能,建立药品追溯码、商品码与医保药品编码的三码关系映射库,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包装级联映射库、各类追溯码的追溯码规则库,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例如,为购药参保人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渠道,快速查询药品生产、零售、使用等信息。
近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各项标准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框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加快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