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系统部署了期货市场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现代期货市场在服务企业贸易定价和风险管理需求的过程中发展壮大,与实体经济共生共荣,已成为国际经贸体系和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健康发展、功能充分发挥的期货市场,能够帮助企业对冲经营风险,提高经营韧性;能够促进上下游企业合理高效议价,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期货市场还有“温度计”功能,能灵敏反映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助力实施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 当今世界,粮食、原油、有色金属等重要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主要采用期货定价,全球各类企业广泛运用期货工具套期保值。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已上市141个品种,覆盖农业、工业、航运、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大部分品种交易活跃,成为企业开展现货贸易的定价基准和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同时,也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面向未来,我国迫切需要一个更加成熟和强大的期货市场,为此,要不断探索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走好期货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要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施策,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期货监管者和从业者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确保市场发展方向不偏、步伐稳健。 要一体推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场所,更要做好自身风险防范,坚决抑制过度投机炒作。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期货市场监管布局是“纲”,加强行为监管、机构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功能监管“五大监管”是“目”,纲举而目张,才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完善各项制度规则,用好大数据资源,进一步提高对期货市场价格波动和资金进出监测的有效性,聚焦“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防风险。 要深化协作聚合力、促发展。商品期货方面,应聚焦农业强国、制造强国、绿色低碳发展等,完善品种布局,丰富交易工具,不断提升品种功能发挥水平。金融期货和衍生品方面,应进一步发挥股指期货期权功能,助力增强股票市场内在稳定性;支持中长期资金开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统筹好开放与安全,有序扩大期货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高我国期货价格的国际影响力。 落实政策部署,我国期货市场将锚定提高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等长远目标,在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大幅提升服务国民经济、配置全球资源的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有力支撑。(祝惠春)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0/content_6979354.htm
国办发明电〔202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据此对放假调休原则作进一步优化完善,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 按照上述原则,现将202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调休。 二、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五、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1月12日
第794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岑浩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于2024年12月20日就职。 总理 李强 2024年10月25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持续深化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指出,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支撑。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改革创新、开放融合,推动规模扩大与内涵建设相协调,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体系,加快建设世界重要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心,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完善学科专业体系,强化国家战略人才培养前瞻布局。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完善及时响应国家需求的学科专业设置、建设和调整机制,加强理工农医类以及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建设,提升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占比,加快关键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要重塑培养流程要素,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改革招生管理模式,优化培养过程,强化分流退出和多向选择,探索建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培养分类发展、融通创新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建设高水平导师队伍,深化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要重构协同机制,提高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激发科教融汇活力,激活产教融合动能,赋能区域创新发展,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意见》强调,要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统筹领导。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先行先试、分类分批开展改革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9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对稳定企业经营、活跃商品流通、服务保供稳价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支持了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但与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需要相比,还存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和价格影响力不强、监管规则和风险防控体系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期货市场监管,有效防范期货市场风险,有力促进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助力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预期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 做好期货市场工作,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加强党的领导,突出期货市场功能属性,将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与专业性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部署和大政方针;坚持目标导向、系统谋划,围绕提升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建设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明确期货市场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补短板、转方式、强弱项,切实解决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高度重视期货市场复杂性和跨市场关联性,确保各项监管政策协同、有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 到2029年,形成中国特色期货监管制度和业务模式总体框架,期货市场监管能力显著增强,品种布局与国民经济结构更加适配,市场深度和定价能力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支诚信守法、专业稳健、服务高效的中介机构队伍。到2035年,形成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期货市场体系,主要品种吸引全球交易者充分参与,大宗商品价格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中介机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产品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运行稳健、价格辐射全球的世界一流期货交易所,大幅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配置全球资源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严格监管期货交易行为 (一)加强对各类交易行为的穿透式监管。压实中介机构客户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交易者适当性等监管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提高市场参与者准入门槛。加强对期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交易者的教育培训引导,增强市场参与者风险防控意识,维护中小交易者合法权益。优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方式,完善相关认定标准。强化持仓管理,完善持仓合并规则。改进大户报告规则,提升报告可用性。完善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流程。研究对交易行为趋同账户实施有效监管。密切关注新型交易技术和策略演进,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监管政策储备。 (二)强化高频交易全过程监管。坚持从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稳定运行出发,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持续优化特定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完善高频交易监管规则。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适时优化申报收费实施范围和收费标准。规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减收行为,取消对高频交易的手续费减收。加强期货公司席位和客户设备连接管理。规范期货公司使用期货交易所主机交易托管资源。 三、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决抑制过度投机炒作。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企业违规使用信贷资金从事大宗商品期货投机交易。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抑制过度投机,防止资金异常进出和价格异常波动。加强期现价格偏离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实施市场禁入。从严从快查办期货市场大要案件,着力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加强央地、部门协同,提高非法期货活动查处能力。加大对以商品中远期交易名义开展“类期货”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 四、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 (五)强化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和法人治理。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严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人员控制期货公司。督导期货公司建立清晰的治理结构和规范的治理体系。加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管,严厉惩处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密切监测期货公司关联交易,严禁关联方违规占用、挪用期货公司资产。 (六)规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完善期货公司功能定位,严格业务资质要求,实现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全覆盖。加强期货经纪业务监管,规范期货公司营销行为。加强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监管,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引导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推动实现客户资产实质性独立托管。加强期货公司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监管,督促期货公司严格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保障信息技术安全。 (七)健全期货公司风险出清长效机制。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依法撤销期货业务许可。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平稳化解期货公司风险。加强舆情管理、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协同,稳妥出清期货公司个案风险。支持具备条件的期货公司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期货市场风险防范 (八)巩固期货市场风险预防预警体系。建立健全跨交易所跨市场跨境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完善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和安全存管规则,保障期货市场资金进出看得清、管得住。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监测管理。常态化开展期货市场压力测试,优化测试方法,加强定量分析,强化对风险的源头管控和早期纠正。 (九)提高期货市场风险应对和处置能力。压实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管理和损失吸收责任。优化担保品管理。严格对期货交割库的资质审查,加强交割库日常管理,推动期货交易所共享交割库风险预警信息。优化多层次违约风险处置规则。探索实现期货风险准备金常态化、便利化使用。提高期货市场基础设施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水平。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 六、提升商品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十)充分发挥商品期货期权品种功能。聚焦农业强国、制造强国、绿色低碳发展等,完善商品期货市场品种布局。立足于更好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丰富商品期货市场交易工具。推动商品期货市场持续贴合现货市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功能发挥水平,增强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十一)期现联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产业客户提升行动计划,持续改善企业套期保值交易的制度环境。稳步推广组合保证金,完善做市商管理规则,降低企业套期保值成本。发挥期货公司专业优势,为实体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衍生品综合服务。深入做好重点商品价量指标的趋势性监测和前瞻性研判,建立期现货、场内外、境内外综合分析体系,提升从期货看宏观、从宏观看期货的能力,更好服务宏观经济管理。加强期货价格分析解读,引导企业根据价格信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推动批发行业和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优化升级,提高商品现货市场信用水平,为商品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七、稳慎发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 (十二)提高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水平。发挥股指期货期权稳定市场、活跃市场的双重功能,丰富交易品种,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交易便利性,加强期现货市场协同联动,助力增强股票市场内在稳定性。在国债期货跨部委协调机制下,稳妥有序推动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支持各类中长期资金开展金融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 (十三)深化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改革。完善资本市场领域衍生品监管规则,统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尺度和强度。健全资本市场领域交易报告库,建立统一规范的机构、产品、交易识别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推进报告库间数据互通,为强化系统性风险监测监控提供支撑。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衍生品业务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 八、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十四)持续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商品期货期权品种纳入对外开放品种范围,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更多商品期货期权品种交易。研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特定品种对外开放。支持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深化产品和业务合作,允许境外期货交易所推出更多挂钩境内期货价格的金融产品。加大国际市场开发培育力度,吸引更多境外产业企业参与境内期货交易。 (十五)强化开放环境下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功能,夯实大数据基础,增强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向数字化、智能化、实时响应转型,大力提升开放环境下期货市场运行监测水平。 九、深化期货市场监管协作 (十六)优化期货监管资源配置。强化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完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赋能期货监管,提升非现场监测效能,优化现场检查资源配置。依托监管大数据仓库,加强期货监管与股票、债券、基金等监管的数据信息共享。 (十七)强化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同。加强期货监管部门与现货市场管理部门、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会商和协同联动,妥善应对期现货市场风险,促进期现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对产业企业的培训,推动产业企业充分利用期货市场提高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合力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与境外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管执法协作。 十、保障措施 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加强资源保障,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基础制度研究设计,持续评估期货市场制度规则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执行效果,推动监管规则立、改、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为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稳慎推进影响范围较大、市场较为关注的政策措施。要切实加强期货监管干部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期货监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实现监管理念和工作作风大转变。要引导期货公司加强队伍建设,弘扬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行业文化,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据国家版权局网站消息,2024年,版权执法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部署,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集中行动、青少年版权保护季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 2024年上半年,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35.16万家(次),查办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1061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决策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以下简称《重点举措》),《重点举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制度规则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运用法治手段为经营主体保驾护航,既是企业所盼,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根本要求。《重点举措》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的新举措。 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了优化新业态、新领域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法律制度和商事相关法律制度。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研究商号保护法律制度。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方面,提出推动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等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研究制定《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工作指引》。在完善市场秩序制度方面,提出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出台《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帮助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在完善“三品一特”制度方面,提出加快制修订《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这些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形成透明、稳定、可预期的监管规则体系,为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在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的改革举措? 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经营主体感受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重点举措》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目标,提出了持续推进市场准入退出规范化、便利化的改革举措。 准入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研究出台经营主体登记事项规范管理规定,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度。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实行认缴出资依法按期实缴,保障交易诚信、秩序和安全。强化登记注册专业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登记注册专员制度。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完善企业实名登记机制,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完善撤销登记工作制度机制。 退出环节的新举措主要包括:制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关规章。积极推动完善企业退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破产与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的有机衔接等。 三、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务实举措?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经营主体等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公平竞争越来越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首要诉求。 《重点举措》紧密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机制,明确提出完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丰富竞争监管执法工具,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开展整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权威,坚决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这些举措的提出,对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持续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在严格规范市场秩序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任务新目标?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优质营商环境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以公正监管促进引导公平竞争,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保障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和安全。 在重点措施上,以信用监管为抓手,提出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拓展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用场景,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等新举措。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公示工作,将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举措。 以提高智慧监管能力为目标,提出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完善容错纠错机制。研究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降低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类别产品的抽检频次。加快全国企业统一登记管理系统、国家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实行以远程监管、无感监管等为手段的非现场智慧监管。 五、在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新突破? 在执法理念上,《重点举措》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具体举措上,将执法为民放在首位,提出要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强化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制假售假、侵权假冒、短斤少两、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行政执法中,提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指导地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提出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此外,还提出要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出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等新举措。 对于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恶意索赔、职业索赔,《重点举措》明确提出,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强化投诉举报大数据汇总分析,探索跨地域、跨领域通报协作、并案处理、并案告知等。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上述举措的提出,有利于提升执法的质效,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六、在强化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部署? 质量基础设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重点举措》提出,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协同发展,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 在质量支撑方面,主要包括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启动一批质量强链标志性项目,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强区、强镇,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创新质量激励政策,引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出台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助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标准引领方面,主要包括持续做好重点领域检测评定工作,支持企业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挥标准在支撑产业稳链中的基础作用。深入开展地方标准专项梳理排查,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在深化计量和认证认可服务方面,持续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改革。常态化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组织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计量公益培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和区域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助推企业提质增效、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 七、在筑牢安全底线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考虑? 近年来的监管实践证明,安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如果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一流营商环境就无从谈起。因此,《重点举措》首次将筑牢安全底线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提出了相关重点举措。主要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属地政府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出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指导意见。修订出台食品安全“两个责任”2.0版。梳理排查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加快建立食品企业“吹哨人”制度。严防严管药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强临床试验管理。强化疫苗、血液制品、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监管。持续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6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等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围。加强基础研究与缺陷调查技术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机动车产品和消费类产品缺陷召回力度。强化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落实。研究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指导意见。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技术把关水平。 八、在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方面,《重点举措》有哪些推进和务实举措? 《重点举措》着眼于积极对接国际通行商事规则,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来华营商便利和公平竞争等诉求,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 具体举措上,主要从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高地作用、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发挥标准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我国认证认可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主要包括:调整优化外国(地区)投资者公证认证程序材料,拓展外国(地区)投资者实名登记渠道,支持各地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电子化登记,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完善政策措施,有序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及时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提出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自贸试验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实现更大程度的制度型改革开放。推进重要标准国际突破,以标准“走出去”助力技术、产品、工程、服务“走出去”。支持地方主动谋划认证认可领域对外合作优先事项,打造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的认证认可服务链,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九、在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代表性的新举措? 市场监管部门组建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和良好的办事体验,各地也探索形成了很多政务服务样板和典型。但也有部分经营主体反映,办事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障碍,一些服务的便利性、集成性、协同性程度还不够。针对这些情况,《重点举措》提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持续创新政务服务模式,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在具体措施上,提出持续深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等“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以建设审批服务领域行风满意窗口、打造日常监管减负增效新样板、探索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打造贴心服务的12315品牌、实施队伍素质“强基工程”、开展“清廉监管”建设行动等为重点,深化拓展行风建设创新举措。在审批服务、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领域,遴选出一批创新模式、有效做法、典型经验,并加大宣传、复制和推广力度。 十、在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方面,《重点举措》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 为推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扎实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点举措》主要提出了7点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总局相关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圆桌会议,当面听取行业企业、消费者、专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等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三是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上下级高效、便捷的沟通交流机制,畅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反映渠道。四是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库、营商环境监督员。依托知名学术机构,强化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基础理论和实践研究。五是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分办转办督办机制,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对于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营商环境的问题,要立足职责,主动沟通协调。六是在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推广实施“三书一函”(《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制度。七是鼓励各地探索更多务实管用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近日,2024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诚信分论坛在成都举行,本次分论坛以“弘扬诚信文化 共筑清朗网络”为主题。论坛上发布了由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编写的《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系统阐述2023年我国网络诚信建设总体情况,充分展示多元主体参与网络诚信建设的丰富实践,专题分析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深度分析新任务新挑战及对策建议,为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我国网络诚信发展成就提供参考。 《报告》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突出时代性。全面梳理、系统总结网络强国战略目标提出10年来,我国网络诚信建设总体发展状况。二是注重社会性。首次面向社会征集2023年网络诚信建设工作案例,展现多元主体参与网络诚信建设的经验成果和鲜活实践。三是深化研究性。以专题形式积极回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电商诚信、生成式人工智能影响等社会关注热点,提炼呈现网民对2023年网络诚信建设成效的10个认知变化。 《报告》指出,2023年我国网络诚信建设取得五个方面成效:一是宏观指导更加有力,网络诚信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国家主管部门、各地政府先后出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网络诚信建设提供良好法治保障。二是综合治理更加精准,网络诚信工作合力进一步释放。开展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违法违规失信问题,网络生态日益清朗。三是宣传引导更加丰富,网络诚信示范引领进一步增强。网上重大主题宣传精彩纷呈,网下诚信文化宣介各具特色,网络诚信为人民、网络诚信靠人民深入人心。四是社会参与更加积极,网络诚信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平台企业不断加强诚信建设,主流媒体广泛弘扬诚信文化,社会组织深入推进行业自律。五是网民诚信认知提升,网络诚信建设成效进一步凸显。75.98%的网民认为2023年网络诚信状况得到改善,较2022年提升2.98个百分点,守法尊德、守信互信成为社会共识。 《报告》在深入分析网络诚信建设面临新任务新挑战基础上,就进一步推进网络诚信建设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持续增强共同践行共同维护网络诚信强大合力。二是强化重点领域治理,不断提高打击和遏制严重失信行为工作成效。三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持续完善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守信互信基础。四是加强科技创新引导,持续促进网络诚信与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融合发展。五是加强数字素养培育,持续提高社会公众投身网络诚信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 《工作方案》共提出七方面十八项工作举措。加强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方面,要求明确信息归集共享渠道、畅通平台对接联系路径。 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方面,提出要拓展数据归集共享广度深度、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 深化信用数据价值挖掘运用方面,强调优化信息查询服务、丰富信用服务产品、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拓展提升平台融资服务功能方面,要求强化惠企金融政策服务、拓展惠企金融服务领域、探索金融纠纷线上处置。 《工作方案》明确要深化开展联合建模应用、强化信用融资产品开发,不断完善多方合作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与平台的合作。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国家、本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或门店、加盟机构或门店,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其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经纪机构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省外入闽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以该分支机构所属的独立法人为单位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分支机构信用信息统一计入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经纪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情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经纪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建立“福建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负责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统一公布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对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上报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进行复审评定,并将复审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统一报送省住建厅,负责A级以下(B、C级)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 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经纪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日常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社会公众等提供。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八条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注册登记信息; (二)备案证明信息; (三)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等经营信息; (四)主要人员信息; (五)关联企业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相关单位的表彰、奖励等正面信息,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 (二)县级以上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三)省、设区市经纪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四)参与社会公益、志愿者服务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正面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确认经纪机构因违反经纪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文书; (三)经查证确属经纪活动中失职,且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或者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因经纪机构履职原因,经纪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 (五)因经纪机构责任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应当于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产生之日起60日内主动申报。未主动申报的,按照分值双倍进行减分。 第十二条 对经纪机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公示期间,经纪机构对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不良信息记录;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在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中反馈异议申请人。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省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和删除。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经纪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定期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报送: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上旬将信用评价资料报送至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后,提出初步等级评定结果,统一提交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对于提交资料不全的经纪机构,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经纪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二)开展评价: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对经纪机构初评结果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并提出信用评价复审结果,于每年5月上旬将复审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经纪机构统一报送省住建厅,同时将复审等级为B、C的经纪机构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最终评定结果上报省住建厅。 (三)组织公示:省住建厅在每年5月中旬对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上报的复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向做出初核结果的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并由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查证核实,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于5月底前将最终评定结果上报省住建厅。 (四)公布结果:省住建厅将最终评定结果(含B、C级)统一公布。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申报资料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http://zjt.fujian.gov.cn)提交,原则上不再提交纸质资料(电子资料无法证明的除外),提交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机构承诺书; (三)备案证明; (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等经营业绩;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的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分=值基本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优秀); (二)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以内的,为良好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良好); (三)信用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以内的,为合格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合格);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以内的,为基本合格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基本合格);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经纪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 评定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时,信用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评价实施单位发现经纪机构申报虚假信用信息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不合格)。 第十九条 截至信用评价通知印发之日,两年内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原则上不参加当年信用评价,直接评定为C级(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经纪机构在评价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结果按C级(不合格)处理: (一)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交易、强制交易、欺诈交易、无证照经营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机构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福建”等信用监管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或机构法人被列入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取定期评定加动态考核的办法,经纪机构发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不良信用信息(含严重)事项等可能影响信用等级的,实施动态评定,由评价实施单位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对经纪机构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经纪机构项目招投标、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日常经营活动检查、经纪行业专家选聘等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优秀)的经纪机构,可优先办理房屋交易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良好)及以上的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项目续约谈判、项目收费调价时,可书面提示相关方考虑其信用情况; (二)在涉及房地产经纪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在招投标管理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六)国家或者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经纪行业协会可以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 (八)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的经纪机构,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个评价周期内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的网络和现场纸质检查; (二)对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四)不得担任经纪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五)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的经纪机构,除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提示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业主关注经纪机构信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住建厅、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定期将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行政审批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经纪机构联合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关于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经纪机构在规定公示期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由经纪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己完成整改的,可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信用评价,建立审查责任追究制度。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评价人员与申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该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无效。 评价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信 用评价工作的资格,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和评价人员应当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和经纪业务开展情况等。纸质材料保存期不少于6年,电子材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评分表》(附件1)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申请表》(附件2)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