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关于“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一是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和享受落实支持企业纾困发展政策措施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人民群众在就业创业和享受落实基本民生保障政策措施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根据形势变化,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工作落实中不担当、不作为、不会为、任意决策、任性执法、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线索。 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研究处理,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纾困解难。对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社会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6月1日
受疫情因素影响,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17日纷纷取消进出港航班,北京相关主要航线航班量均呈下滑态势,部分航空公司调整北京相关机票退改政策。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下称,首都机场)消息,该机场6月17日计划起降航班500架次,预计进出港旅客3.2万人次。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执行125架次,取消6架次。 机场巴士官方平台也发布消息称,因受疫情因素的影响,原计划6月16日开通的首都机场唐山班线暂缓开通。目前运营的首都机场赤峰班线、廊坊班线已于6月16日临时停运;首都机场保定班线于6月17日临时停运。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记者从大兴国际机场(下称,大兴机场)获悉,6月17日,大兴机场进出港航班计划236架次,其中进港航班119架次,出港航班117架次。根据驻场航司最新通报,截至17日13时,当日大兴机场已取消航班71架次,其中出港航班39架次,进港航班32架次。 此外,根据河北省、天津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停运往来大兴机场省际巴士的相关线路。 中国国际航空发布信息,截至6月17日11时,已取消当日295班涉及北京的航班。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中国国际航空、中国南方航空、中国联合航空等航企已率先推出针对“北京疫情防控原因”的免手续费退票服务。
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近日透露,今年前5个月,中国制造业新增贷款1.4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0.1%,为2014年以来最快增速。制造业新增贷款占境内新增贷款的11.3%,比年初提高6.7个百分点。 今年来,银保监会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助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在此背景下,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增长也明显加快。 一季度末,制造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分别较年初增加4528亿元和2958亿元。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代表的新基建和先进制造业领域信贷快速增长。同期,高技术制造业贷款余额2.97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753亿元,占新增制造业贷款的25%,电子信息板块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792亿元,同比增长25.3%。 制造业贷款质量基本保持稳定。一季度末,制造业不良贷款余额8456亿元,较年初增加328.5亿元,不良率4.5%,基本与年初持平。 此外,银行业保险业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叶燕斐表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加大监管考核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努力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 同时,鼓励银行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做好续贷。持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全年银行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和户数增量较2019年明显提升。推动银行机构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区域性、临时性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标准。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截至5月31日,中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08万亿元,同比增加2.83万亿元,同比增速27.56%,远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6月16日,江苏省政协十二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在南京开幕。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情况通报;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建议案》;组织大会发言和分组讨论;审议通过有关人事事项。省政协主席黄莉新主持并讲话。 黄莉新在讲话中指出,今年的全国两会,是在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战决胜阶段的重要时刻召开的。我们要胸怀“两个大局”,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能,坚持双向发力,强化责任担当,以实际行动和履职成效更好助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副省长陈星莺代表省政府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发言。她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共卫生体系发展整体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健康江苏建设向纵深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提升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全面加强传染病救治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作用,积极推动法规修改和制定,大力支持医学科技创新,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共收到大会发言材料113篇。黄贤金代表民盟江苏省委、叶美兰代表民革江苏省委、刘云、吴晓蓓代表致公党江苏省委、陈华代表民进江苏省委、杨永峰、陈扬代表扬州市政协、赵俊、余伯阳代表农工党江苏省委、侯建全、曾莉、周伟强代表苏州市政协、段雄代表九三学社江苏省委、蒋沁、金云女先后作大会发言。 受中共江苏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王立平同志到会作有关人事事项说明。 省政协副主席周健民、朱晓进、洪慧民、麻建国、阎立、周继业、王荣平、胡刚、姚晓东,秘书长杨峰等出席会议。 会前,省政协在“掌上履职”APP组织开展网络议政,共有99名委员、141人次发表了意见建议。省政协还通过江苏政协门户网站、“掌上履职”APP、“江苏政协”微信公众号对委员大会发言进行图文直播。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降低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按规定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支持,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房租、电价等负担。〔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政府) 二、开发更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省内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充分挖掘内需。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六)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按规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建设首批投资62亿元的25个项目,做好后续批次项目储备。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东北亚(营口)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提升大连金普新区产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 (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推动大连、沈阳、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大连税务局,各市政府)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九)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成“就近办”政务服务驿站300个。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全省高频事项全部具备“最多跑一次”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建立50个省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推行力度,及时编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政府) (十二)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全省“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需提供精准服务。 加大优秀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孵化基地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补贴方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 四、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计划管理,扩大2020年专升本招生规模。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承接主体优先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适当延迟2020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给予省内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征兵办、省烟草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十五)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 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各市政府)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各市政府)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资金承受能力和各地区需求,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岗位数量和类别,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各市应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 全省公益性岗位规模在2019年底实有数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各市新开发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在线发布的同时向省级和国家统一归集。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市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八)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完善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广远程面试,开辟校园招聘专区,推进校企线上对接,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疫情解除后,迅速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现场招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十)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各市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各级政府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十三)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各市政府) (二十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区要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区要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各市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五)完善表扬激励机制。组织实施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梳理总结、选树宣传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先进单位和典型人物事迹。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表扬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十六)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各市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加快落实各项阶段性和长期性补贴政策,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近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信用缺失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家政服务员隐瞒真实信息,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偷盗雇主钱财、伤害老幼病残等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政企业以不正当竞争、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些现象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家政市场秩序,给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真实的家政服务员和企业信用记录,让消费者能知情、服务可查询。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二是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地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三是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信息。四是建立全国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商务部依托“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建立全国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五是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依法依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指导,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照《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五是做好宣传推介。广泛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推介诚信典型主体,曝光严重失信主体,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信氛围。 47936f9cd2fc41a897de09b1303fcc2a.pd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财资〔2019〕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二)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四)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五)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六)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八)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九)地方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十)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9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有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就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二、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违规向企业预征税款,不得在年度内随意变更征收方式,不得在法定申报期前征收税款,不得采取大规模集中清欠、行业性大面积检查等与减税降费大势不符的做法。对违反组织收入工作纪律、违法违规增加税收收入的,要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各地税务机关遇到有关方面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组织收入环境。 四、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预算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分析测算,及时摸清本地税源发展的真实情况,客观反映组织收入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按程序合理调整年初预算,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前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严格依法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减税降费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各地税务机关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全力以赴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