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在推改革、扩开放、促创新上持续用力,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进一步增强发展动力活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加强粤港澳合作共建,增加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扩大公共资源配置范围,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大湾区居民。 ——坚持创新引领。依托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探索更多培育和发展壮大经营主体的举措,更好发挥大湾区创新引领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注重做好改革系统集成,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坚持开放包容。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在制度型开放上迈出更大步伐,促进营商环境深层次改革,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主要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粤港澳大湾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共商共建共享体制机制运作更加顺畅,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充分释放,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显著提升,在全球范围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明显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居全球前列。 二、营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制定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支持广州南沙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深入推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落地实施。对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经营主体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健全意见处理回应机制。研究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持股比例、行业准入等限制,将有关开放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促进要素资源畅通流动。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大湾区内地九市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清理取消港澳企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研究建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广东省“数字政府”一体化平台和大数据支持优势,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破除公共资源交易区域壁垒。 (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大拖欠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不合理收费。持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 三、营造规范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 (七)规范行政许可运行。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逐项明确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领域事项外,全面实行基于企业信用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改革。 (八)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实行惠企政策统一发布、集中推广、精准推送,推动涉企补贴奖励等政策“一网通办”、“免申即享”。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 (九)优化涉企服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水电气网等公共设施报装服务。推广“粤港澳银政通”服务,推动简化版商事登记公证文书试点改革在大湾区复制推广。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 (十)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跨业务共享利用。推进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数据信息跨区域共享。推广电子签名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的应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共享互认,政务服务“同事同标”。 四、营造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十一)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借鉴港澳信用建设经验成果,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监管规则。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共建共享特色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扩大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支持在深圳设立商标巡回评审庭。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险业务。 (十三)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交流协作,依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平台,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经营主体选择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探索推进大湾区内允许港资、澳资企业就所涉争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支持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组建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营造循环畅通、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 (十四)提升“引进来”吸引力。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形成更多突破性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吸引发达国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大湾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企业或其投资者反映问题,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十五)增强“走出去”竞争力。推动大湾区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带动大湾区产品、设备、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和管理服务等“走出去”。创新境外投资方式,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在国家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支持港澳全面参与和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政策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跨国经营能力和水平。发挥港澳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信息咨询等支持,带动增强对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服务支撑能力。 (十六)建设国际人才高地。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在人才引进、股权激励、技术入股、职称评价、职业资格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加快引进国际高素质人才,便利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顺畅流动。搭建国际人才数据库,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职业资格国际互认。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和完善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十七)促进包容普惠创新。建设大湾区绿色发展示范区,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研发碳排放权、电力等绿色发展类期货产品。加强智慧化应用和改造,推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更多线上生活服务及办事便利。支持粤港澳高校合作办学,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和产业优势,积极吸引和对接全球创新资源,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促进大湾区的科技成果有效应用和产业化。 六、深入实施“湾区通”工程,加快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 (十八)提升跨境通关便利度。为持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来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提供办理长期签证便利。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大湾区内地九市人员赴港澳开展商务、科研、专业服务等提供更加便利的签注安排。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在更多粤港、粤澳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等人员通关新模式,结合实际需要推动更多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持续推动车辆往来便利,不断完善“澳车北上”、“港车北上”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港澳非营运私家车无需配额多次经港珠澳大桥口岸进出广东省。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动与港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交流合作。深化粤港澳三地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十九)稳步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大金融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深化务实合作。做好“债券通”之“南向通”,推动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提速。探索在大湾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域试点开展跨境征信合作,建立粤港澳征信产品互认机制,提升跨境融资信用服务能力。支持港澳金融机构在大湾区内地依法依规展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和公司信用类债券。 (二十)推动跨境便利执业与行业标准共通。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在大湾区内地的职称申报评审机制,研究在部分重点领域率先推动港澳专业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继续开展与港澳“一试三证”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大湾区标准确认机制,在粤菜、家政、养老等领域制定实施推广“湾区标准”。支持粤港澳三地认证机构深度合作,组建认证联盟在食品农产品、消费品、高端装备制造、服务业等领域开展高品质“湾区认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研究中心建设。 (二十一)便利港澳居民来粤发展生活。扩宽港澳居民就业创业空间。加快推动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报考大湾区内地公务员。建立公开招聘信息在港澳地区发布的长效平台,定期发布大湾区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港澳青年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按规定开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深入推进“湾区社保通”、“港澳药械通”,探索港澳医疗保障在大湾区内跨境结算。深入推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方面的便利化应用。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逐步优化、降低大湾区通信资费。 七、组织保障 (二十二)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抓落实能力。 (二十三)积极发挥功能平台作用。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产业协同联动,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在规则对接、产业合作、人员往来等方面先行先试,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共建各类合作园区,拓展经济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粤港澳三地要充分认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共同推进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广东省要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推动改革政策及时优化完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优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艺术展览、文旅展会等业态健康发展,丰富“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开展中国文物主题游径建设和“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文化主题旅游推广活动。有序发展红色旅游,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典型示范。 (二)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加强绿道、骑行道、郊野公园、停车设施等微循环休闲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自驾车旅居车停车场等服务设施。 (三)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推动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结合重大、特色赛事,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赛事和基地。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冰雪运动、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指导加强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 (四)开展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建设一批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推动实施旅游民宿国家标准,打造“乡村四时好风光”线路产品,开展“游购乡村”系列活动。因地制宜打造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休闲渔业、户外运动等新业态。 (五)发展生态旅游产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积极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推进森林步道、休闲健康步道建设。 (六)拓展海洋旅游产品。深入挖掘海洋海岛旅游资源,提升海岸海岛风貌。完善邮轮、游艇旅游政策,加强邮轮、游艇码头,滨海度假营地,运动船艇码头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优化邮轮航线和邮轮旅游产品设计,推进国际邮轮运输全面复航。 (七)优化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各地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有序建设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厕所、旅游风景道、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等旅游公共设施。加快推进中西部支线机场建设,推动打造一批旅游公路、国内水路客运旅游精品航线,完善旅游航线网络、旅游列车线路、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 (八)盘活闲置旅游项目。优化完善盘活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采取盘活措施,用好各类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与存量旅游资产。 二、激发旅游消费需求 (九)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支持文化体育场所增强旅游休闲功能,合理设置旅游咨询区、餐饮区、文创产品销售区等旅游接待设施。推动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利用城市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创新开展“旅游中国·美好生活”国内旅游宣传推广。 (十)完善消费惠民政策。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围绕节假日、暑期等时间节点,联动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等举办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 (十一)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预约措施,简化预约程序,尽可能减少采集游客个人信息,科学设置线上、线下购票预约渠道,最大限度满足游客参观游览需求。景区应保留人工窗口,在游客量未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之前,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人群提供购票预约服务。在旅游旺季,通过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增加弹性供给等措施,提升景区接待能力。 (十二)完善旅游交通服务。提高旅游目的地通达性,构建“快进”交通网络,结合节假日等因素优化配置重点旅游城市班车班列,推动将旅游城市纳入“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服务网络,加快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线以及相邻区域景区间公路建设。优化旅游客运服务,积极拓展定制客运服务,普及推广电子客票服务,大力发展联程运输。 (十三)有序发展夜间经济。引导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完善夜间照明、停车场、公共交通、餐饮购物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场所、文博单位等延长开放时间。 (十四)促进区域合作联动。紧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城市群、文化旅游带建设等,实施区域一体化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措施和便利服务,举办区域性消费促进活动。推进东中西部跨区域旅游协作,探索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 三、加强入境旅游工作 (十五)实施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优化入境旅游产品和线路,推出更多广受入境游客欢迎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和精准营销,持续开展“你好!中国”国家旅游形象系列推广活动。开展入境游旅行商伙伴行动,为国外从事来华旅游业务人员提供课程培训和旅游信息服务。 (十六)优化签证和通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签证办理效率,提升签证审发信息化水平。有序恢复各类免签政策,积极研究增加免签国家数量。充分发挥口岸签证、过境免签及区域性入境免签等政策对旅游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加大政策推介力度。为邮轮旅游、自驾车旅游及其他涉及入出境的旅游活动提供通关保障。 (十七)恢复和增加国际航班。增加与入境旅游主要客源国、周边国家的航线,加密航班频次,提高航空出行便利性。 (十八)完善入境旅游服务。提升外籍游客和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船)票、在旅馆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加强导游以及景区、酒店等服务人员外语培训,完善景区、机场、车站、酒店、购物商店等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提高入境游客使用境外银行卡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便捷程度以及外币兑换便利性。 (十九)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提升离境退税服务质效,推动扩大境外游客离境退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鼓励引导更多商户成为退税商店,进一步丰富退税商店商品种类。 (二十)发挥旅游贸易载体作用。支持国内文化和旅游企业、机构参加各类国际文化和旅游展会。鼓励举办市场化旅游展会,吸引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参展、参会。高质量建设一批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为外国文化和旅游企业来华投资合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提升行业综合能力 (二十一)支持旅游企业发展。适当放宽旅行社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旅行社可申请全额暂退或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坚持同等质量标准,依法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餐饮等项目。 (二十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职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报酬。加强导游人才供给和业务培训,举办全国导游大赛。 (二十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和品牌建设,健全有关标准。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信用惩戒。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诚信体系,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品牌建设,优化信用消费环境。 (二十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执法,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建立健全跨部门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保障措施 (二十五)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工作调度和研究会商,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推动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用好各有关渠道财政资金,加强政策协调配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既有专项资金渠道,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旅游发展基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渠道,支持地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旅游宣传推广以及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将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二十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丰富信贷产品,支持旅游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景区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景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二十八)加强用地、人才保障。进一步优化旅游产业用地政策,依法依规保障旅游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地方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盘活存量土地支持旅游设施建设。研究做好旅游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加强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人才返岗等支持,落实好各项就业、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九)做好旅游安全监管。联合开展行业安全检查,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好重点场所单位、重要时间时段的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灾害防范应对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完善旅游统计制度。优化旅游统计调查方法,拓展数据来源,加强工作力量。推动文化和旅游、统计、出入境等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现就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二、我委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三、我委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选取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实施信用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发布。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将本地区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法规司)。
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升国内旅游市场的规模和品质为重点,坚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进一步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提振旅游消费信心,满足游客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强化质量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全员、全要素、全链条、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引导经营主体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旅游市场规模实现合理增长。 ——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旅游市场需求和供给,统筹规范和发展需要,一体推进国内旅游提升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顺应旅游消费大众化、出游个性化、需求品质化的发展趋势,聚焦游客诉求集中的领域和问题,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游客满意度、增强获得感。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国内旅游市场重点领域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和融合发展,不断探索新做法、新模式、新机制,以改革创新成效激发国内旅游活力。 ——坚持协同推进。强化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不断提高政策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增强国内旅游提升工作合力,畅通国内旅游大循环。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保持合理增长、品质进一步提升。国内旅游宣传推广效果更加明显,优质旅游供给更加丰富,游客消费体验得到有效改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效能持续提升,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现代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国内旅游市场对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国内旅游宣传推广 1.创新旅游理念宣传。积极宣传旅游是一种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成长方式。创新举办“5·19中国旅游日”活动,将其打造成为广大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节日。推出一批优秀旅游公益广告和书籍、影视、动漫赋能旅游特色案例。 2.加强旅游形象推广。围绕“旅游中国 美好生活”国内旅游宣传主题,实施“跟着季节游中国”“城市巡游记”“我的家乡有宝藏”等专项推广,开展“读万卷书 行万里路”中华文化主题旅游推广。统筹跨省区域旅游宣传推广,鼓励支持区域性旅游宣传推广联盟和相关省市共建机制、共拓市场、共推产品、共享成果。 (二)丰富优质旅游供给 3.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创新旅游产品体系,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推出更多满足市场需要、富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开发体验性、互动性强的旅游项目,着力推动研学、银发、冰雪、海洋、邮轮、探险、观星、避暑避寒、城市漫步等旅游新产品。发展绿色旅游,推动出台推进绿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智慧旅游发展,培育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新场景。推动科技赋能旅游,进一步推进新技术在旅游场景广泛应用,更好发挥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作用,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 4.打造优质旅游目的地。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实施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指导推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提升乡村旅游运营水平。推出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集聚区、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 5.促进旅游新业态有序发展。推进“旅游+”和“+旅游”,促进旅游与文化、体育、农业、交通、商业、工业、航天等领域深度融合。建设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新型旅游消费目的地。拓展旅游演艺发展空间,发展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推动旅游演艺提质升级。培育文体旅、文商旅等融合发展的新型业态,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寻味美食去旅行”品牌项目。推进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区建设。推动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 6.推动旅游业区域协调发展。紧密围绕区域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城市群等,进一步推动各类文化旅游带(走廊)等建设。推进东中西部跨区域旅游协作,探索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合作路径。 (三)改善旅游消费体验 7.优化旅游消费服务。推动优化景区预约管理制度,准确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进一步提升便利化程度。优化消费场所空间布局,完善商业配套。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切实提升游客消费体验。 8.推进平台载体建设。加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及试点城市建设,推动示范城市提质扩容,强化动态考核,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示范及试点城市加强消费联动及产业协作。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规范创新发展,开展24小时生活圈建设试点,提升夜间消费品质。 9.实施消费促进计划。开展“百城百区”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鼓励各地与中国银联、合作银行、平台企业等加强合作,实施消费满减、票价优惠、积分兑换等惠民措施。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惠企乐民活动,组织各地结合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和暑期等旅游旺季,因地制宜推出消费惠民措施,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活动。 10.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完善旅游标准体系,以促进旅游产品升级和服务品质提升为导向,加大标准制修订力度,提高标准实施应用水平和效果。推动实施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制定民宿管家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开展《导游服务规范》等旅游业国家标准宣贯工作。 11.加大文明旅游宣传力度。培育行业文明旅游工作标杆,发挥引领作用。开展系列宣传实践活动,征集发布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典型案例,发布文明旅游出游提示,营造文明旅游环境。 (四)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12.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中心(咨询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13.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线下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布局,加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资源整合。加强旅游惠民便民服务,大力推动博物馆等文博场馆数字化发展,加快线上线下服务融合。 (五)支持经营主体转型升级 14.推动旅行社转型发展。引导旅行社结合行业发展和自身发展定位加快理念、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因地制宜推进旅行社数字化转型、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推动旅行社加快跨界融合和线上线下融合,积极融入地方和有关领域数字化生态。 15.引导在线旅游企业规范发展。指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发挥整合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国内旅游要素资源的积极作用,助力各类旅游经营者共享发展红利。加强内容安全审核,开展市场巡查。 16.推动旅游住宿业转型升级。加强对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深度指导,优化星级饭店评定规程。引导星级饭店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打造旅游饭店知名民族品牌。推动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培养一批优秀旅游民宿主人和管家,培育和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推动旅游民宿持续规范发展。 17.培育骨干企业和创新企业。实施旅游企业培育计划,聚焦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分层次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创新企业,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 18.深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改革。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总结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19.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拓展经营范围。依法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将星级饭店统一纳入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破除国有企业、金融系统在星级饭店(特别是高星级饭店)采购服务项目的政策阻碍。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举办会议、培训、活动优先安排在星级饭店。 20.推动盘活闲置低效旅游项目。优化完善盘活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分类采取盘活措施,用好各类财政、金融、投资政策,支持旅游企业盘活存量旅游项目与存量旅游资产。 (七)提升旅游市场服务质量 21.培育旅游服务质量品牌。建立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品牌培育机制。推动旅游业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度高、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服务精品,充分发挥服务品牌对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传播质量理念,培育质量文化,宣传推广服务质量提升经验。 22.建立完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完善以游客为中心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开展评价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完善区域、业态、企业等旅游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发挥全国旅游市场服务质量监测点作用,开展常态化质量监测和评估,推进监测结果应用。支持地方建立赔偿先付、无理由退货等制度。遴选发布优秀旅游服务质量典型案例。 23.建立质量共治机制。推行“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参与旅游服务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全国性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分会、专委会等行业组织。支持各地探索设立旅游服务质量奖。引导游客理性消费,树立优质优价的消费理念。 (八)加强市场综合监管 24.加强旅游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旅,推动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旅游调解、仲裁、巡回法庭等制度机制,探索旅游纠纷投诉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多元化解投诉纠纷。 25.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发挥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作用,合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新业态培育和监管,推动新业态可持续发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评估。 26.提高旅游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数据科学治理,推广应用旅游电子合同。持续推进旅游行政审批“一网通办”。完善“文旅市场通”APP功能,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电子证照应用试点,提高政务服务“掌上办”“指尖办”“码上办”水平。 27.加强旅游市场执法监督。加强源头治理,深入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强迫购物等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和执法协作机制,按照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坚持线上线下同步治理,目的地和客源地同步清查,组团社和地接社同步整治,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开展联合执法,健全行刑衔接机制。 (九)实施“信用+”工程 28.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持续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遴选一批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单位,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深化信用意识,以信用赋能行业发展。 29.加强信用品牌建设。健全信用品牌培育机制,开展信用评价,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打造一批品牌化、明星级的信用应用产品与服务。 30.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引导支持旅游企业整合公共、行业、市场等多方信息,探索推出以信用为基础的便捷消费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消费体验。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部、省联动的国内旅游提升计划实施协调保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统筹推进政策实施,开展监测和评估,定期通报政策实施效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各项保障,加大创新力度,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保障。推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支持政策在旅游领域落地落实。用好各有关渠道财政资金,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将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三)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丰富信贷产品,支持旅游设施建设运营。探索在部分地区开展旅游项目收益权、旅游项目(景区)特许经营权入市交易、备案登记试点工作。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景区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景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四)强化人才培养。加强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评价,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旅游技能人才提升基地。增强旅游职业技术技能教育适应性,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推广现代学徒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举办全国导游大赛、全国星级饭店服务技能竞赛、全国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加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五)加强数据监测分析。持续开展旅游市场数据监测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提高政策措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六)加强安全保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各种风险隐患,抓好重点场所单位、重要时间时段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近日,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和青岛市卫健委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卫生健康领域“信用+审管”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旨在依托卫生健康智慧审管平台和卫生健康信用服务平台,推行卫生健康“信用+审管”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审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闭环管理,力争2023年底前,探索实现卫生健康政府治理由传统审管模式向“信用+审管”新模式转型,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监管精细化水平。 《工作方案》中明确三项工作任务:畅通审管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一是规范审管信用信息推送内容。明确信用信息推送的内容、路径和应用等,将审批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等信用基本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以及卫生健康部门产生的信用评价等级、行政处罚、预警信息等纳入审管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二是完善审管信用信息归集推送功能。优化升级审管一体化平台卫生健康智慧审管模块,根据审批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审管工作实际需求,设置信用基础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失信信息、信用评价等级、风险预警信息五大功能模块,实现审批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审管信用信息的全面采集、记录和推送。三是提升审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质效。发挥卫生健康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信息管理作用,打通卫生健康信用服务平台、审管一体化平台和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三方数据,审批部门通过审管一体化平台卫生健康智慧审管模块将采集和记录的审批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卫生健康部门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卫生健康部门将从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获取行政处罚等数据和信用服务平台生成的预警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等监管信用信息推送至审管智慧模块,作为审批部门便利化审批和风险处置的参考。 建立“信用+审管”工作机制。一是创新信用承诺审批。审批环节,明确适用信用承诺事项范围和信用承诺措施,对选择信用承诺方式申报的申请人,在线核查申请人信用状况,对信用等级A级(或优秀)的申请人可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先受理、远程踏勘,对信用等级B级(或良好)的申请人可实施优先受理、远程踏勘等便利化举措,让审批更高效。二是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监管环节,卫生健康部门深入开展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紧密结合,落实差异化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精准度和监管效能。 探索实施信用核查闭环管理。探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核查、事后结果纳信”工作闭环。推行事前信用承诺,鼓励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内容作出承诺,对审批后发现虚假申报、承诺内容不实或承诺不履行的,审管双方依职权作出依法撤销原行政决定或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纳入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卫生健康信用服务平台,作为卫生健康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现承诺全程留痕可追溯的闭环管理。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发〔202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移动支付、数字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普惠金融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方向,自觉担当惠民利民的责任和使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金融服务获得感。 ——坚持政策引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坚持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基础设施、制度规则和基层治理,推进普惠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金融规律,积极稳妥探索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深化改革,破除机制障碍,强化科技赋能。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着力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倡导负责任金融理念,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未来五年,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基本建成。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 ——基础金融服务更加普及。银行业持续巩固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保险服务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基础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经营主体融资更加便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持续提高,信贷产品体系更加丰富,授信户数大幅增长,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基本构建。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高,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能力不断增强。 ——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更加有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力度持续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金融服务不断深化。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实现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应贷尽贷,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金融知识普及程度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选择适配金融产品的能力和风险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易用性、安全性、适老性持续提升,“数字鸿沟”问题进一步缓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金融风险防控更加有效。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和化解处置机制不断完善。数字平台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防控。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力遏制。金融稳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 ——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普惠金融基础平台的包容性和透明度不断提升,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配套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诚信履约的信用环境基本形成,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逐步优化。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健全。 二、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 (四)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业化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强化对流通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规范发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业务。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鼓励开展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做好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信贷投放和保险保障力度,助力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加强对乡村产业发展、文化繁荣、生态保护、城乡融合等领域的金融支持。提高对农户、返乡入乡群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农业转移人口等新市民的金融需求,持续增加首贷户。加大对粮食生产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强化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 (六)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改革完善社会领域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社会事业补短板。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提升贷款便利度。推动妇女创业贷款扩面增量。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大学生助学、创业等金融产品。完善适老、友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发展。鼓励信托公司开发养老领域信托产品。注重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上门服务,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提高特殊群体享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积极围绕适老化、无障碍金融服务以及生僻字处理等制定实施金融标准。 (七)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支持。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农业散煤治理等绿色生产,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清洁炊具和卫浴、新能源交通工具、清洁取暖改造等农村绿色消费,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推动城乡居民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丰富绿色保险服务体系。 三、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八)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定位、良性竞争。推动各类银行机构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引导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进一步做深做实支持小微经营主体和乡村振兴的考核激励、资源倾斜等内部机制,完善分支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机制。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坚持服务当地定位、聚焦支农支小,完善专业化的普惠金融经营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普惠金融领域转贷款业务模式,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探索合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立足职能定位稳妥开展小微企业等直贷业务。 (九)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优势,突出消费金融公司专业化、特色化服务功能,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农支小业务规模,规范收费,降低门槛。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引导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专注主业,更好服务普惠金融重点领域。 四、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十)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扩大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落实中央财政奖补政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发展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优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制度,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服务效率。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 (十一)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扩大覆盖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县域地区覆盖范围,拓展保障内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 (十二)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五、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十三)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制度安排,适应各发展阶段、各类型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新三板融资机制和并购重组机制,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效能。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试点,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机制,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农业。发挥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鼓励企业发行创新创业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科技创新等领域公司债发行和资金流向监测机制,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十四)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对脱贫地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延续适用首发上市优惠政策,探索支持政策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相衔接。优化“保险+期货”,支持农产品期货期权产品开发,更好满足涉农经营主体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需求。 (十五)满足居民多元化资产管理需求。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资产管理需求特别是权益投资需求。构建类别齐全、策略丰富、层次清晰的理财产品和服务体系,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建设公募基金账户份额信息统一查询平台,便利投资者集中查询基金投资信息。 六、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十六)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强化科技赋能普惠金融,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稳妥有序探索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试点,提升服务效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十七)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对接线上场景,紧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民生等领域提供高质量普惠金融服务。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与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物流仓储等供应链各方规范开展信息协同,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普惠金融重点群体效率。鼓励将数字政务、智慧政务与数字普惠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服务更加便利,同时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现金使用。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有效发挥数字普惠金融领域行业自律作用。 (十八)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将数字普惠金融全面纳入监管,坚持数字化业务发展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规范基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处理公民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发挥金融科技监管试点机制作用,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法院和金融法院建设,为普惠金融领域纠纷化解提供司法保障。 七、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十九)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强化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风险监测。以省为单位制定中小银行改革化险方案。以转变省联社职责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信社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步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加大力度处置不良资产,推动不良贷款处置支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严格限制和规范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行为。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压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构建高风险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探索分级分类处置模式,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用。 (二十)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符合中小银行实际、简明实用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审慎合规经营、严格资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股权管理,加强穿透审查,严肃查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严禁违规关联交易。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高管遴选机制,以公开透明和市场化方式选聘中小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升高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健全中小银行违法违规的市场惩戒机制。压实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责任,提高持股比例,强化履职意愿,做好支持、服务和监督,建立主发起行主导的职责清晰的治理结构。完善涉及中小银行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 (二十一)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肃查处非法金融业务。严厉打击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防打结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系统治理格局。 八、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 (二十二)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健全金融知识普及多部门协作机制,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稳步建设金融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推进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全生命周期财务管理理念,培育消费者、投资者选择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组织面向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口、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培训,提升数字金融产品使用能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育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提倡正确评估和承担自身风险。 (二十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探索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规制建设,研究制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制度。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组织开展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和评价工作,加大监管披露和通报力度,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广告治理,强化行业自律。 九、提升普惠金融法治水平 (二十四)完善普惠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推动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普惠金融战略导向和监管职责。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等新业态经营和监管法规,积极推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治建设。 (二十五)加快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制。探索拓展更加便捷处置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不良资产的司法路径。建立健全普惠金融领域新业态、新产品的监管体系和规则。加快补齐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短板。对尚未出台制度的领域,依据立法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施监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十、加强政策引导和治理协同 (二十六)优化普惠金融政策体系。发挥货币信贷政策、财税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等激励约束作用。根据经济周期、宏观环境动态调整政策,区分短期激励和长效机制,完善短期政策平稳退出机制和长期政策评估反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推动各类政策考核标准互认互用。 (二十七)强化货币政策引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畅通利率传导机制,更好发挥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促进作用。 (二十八)完善差异化监管政策。定期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优化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和贷款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制度,健全差异化监管激励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二十九)用好财税政策支持工具。优化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工具,提高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能,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提高普惠金融领域不良贷款处置效率。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十)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全球治理。推进普惠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与二十国集团普惠金融全球合作伙伴、世界银行、普惠金融联盟、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普惠金融监管合作。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普惠金融合作,加强国际经验互鉴。深度参与、积极推动普惠金融相关国际规则制定。 十一、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一)健全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制度的顶层设计,依法依规健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对接机制以及相关标准,确保数据安全。推广“信易贷”模式,有效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建立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相关信息共享。深化“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依法依规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范围。更好发挥地方征信平台作用,完善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区域内金融机构及普惠金融重点群体信息服务覆盖范围。 (三十二)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持续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巩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普及应用,引导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向乡村下沉。畅通基层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参与信用环境建设途径,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和应用场景。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约束制度,加强信用教育,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三十三)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机制,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强化支农支小正向激励。切实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地方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用,推动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稳步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完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十四)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优化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功能,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农村产权流转、抵押、登记体制机制建设。继续推动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提供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和申请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腐败,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三十六)强化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以区域、机构等为对象的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完善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状况相关调查制度。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监测评估。加大区域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力度。 (三十七)推进试点示范。深入推进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各地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试点示范。在全面评估效果基础上,积极稳妥推广普惠金融业务数字化模式、“银税互动”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区域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成熟经验,不断探索形成新经验并推动落地见效。 (三十八)加强组织协调。优化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由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数据局、国家林草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31个单位参加,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本意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普惠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中央与地方联动,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3年9月25日
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表示,要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发展局职能作用,并详解该局三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实化细化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体系。针对近期民营企业提出的建议诉求,统筹各部门合力,尽快形成可落地、能见效的政策举措,督促重点任务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监测分析。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形成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样本库,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早研究、早预警。 三是持续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问题解决通道。建立民营经济问题及政策建议的收集、转办、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关切,积极协调推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更扎实、更有效的作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设立专门机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持续发力推动民间投资。丛亮介绍,促进民间投资17条政策措施出台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狠抓政策落实落细,取得阶段性进展。 比如,加紧加快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建立并正式上线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组织各地梳理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3张项目清单,已向民间资本推介4800余个项目、总投资约5.27万亿元人民币,相关项目重点分布在城建、农业、旅游、公路、水路港口等领域。
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范围,营造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湖北省住建厅决定将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纳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定印发了《关于将招标代理机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包含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范围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和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范围外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主体注册信息、代理项目业绩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自觉维护招投标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市(州)级以上招投标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则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通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优良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不良行为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综合评分75分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通知》强调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无信用评价记录(周期一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 当前,演出市场快速恢复发展,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大量增加,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个别演出活动中炒票倒票、非理性追星、不文明观演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为加强观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演出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大型演出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演出审批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负责演出票务和现场管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好现场观众引导,掌握舆情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主动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大型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大型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严格审批管理 (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演出活动的统筹指导,大型演出活动审批前,应当经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 (五)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在申请举办大型演出活动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形成书面报告并在申请举办时提交。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开展风险评估,演出举办单位开展风险自评时,应当在传统的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基础上,将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建立网上网下风险综合评估体系。 (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要对风险较高的演出活动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做好现场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演出活动,要求受理审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 三、加强票务管理 (八)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应当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九)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 (十)进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比例,演出举办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85%。对其余15%的门票,应当在演出前24小时进行个人信息绑定,做到“实名绑定、实名入场”。 (十一)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明示其授权的票务代理机构,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买门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购票、入场和退票规则。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销售平台将大型演出活动的票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项目的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门票数量、票务销售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实时传输至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票务信息管理。 (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举办方和场地方工作票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发放范围,防止工作票证流入市场被非法买卖。 四、加强演出现场管理 (十四)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公安机关要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安全监管,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强化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保措施,配备安检设备,严格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十六)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提升演出现场管理水平。 五、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十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票务销售平台的管理,依法处置未履行核验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演出批准文件义务、为倒卖门票提供服务等违规行为。 (十八)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倒卖演出票证的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网上网下倒卖炒作票证信息,及时发现加价、变相加价销售票证的线索,严打网上网下倒票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九)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流量造假、造谣传谣、侵犯隐私,以及聚众闹事、滋事斗殴等网上网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及时警示震慑,以正视听。 (二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安全监管,对演出举办单位、场所管理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演出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扰乱活动秩序的行为,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引导观众文明观演 (二十一)公安机关指导演出举办单位做好入场安检,禁止观众携带影响正常观演的物品入场,倡导观众文明观演。演出举办单位要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制止不文明观演行为,维护观演秩序。 (二十二)演员经纪公司及相关演艺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鼓励演员主动发声,引导观众遵守演出现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演出秩序。 七、强化信用监管 (二十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大型演出活动中存在面向公众销售门票数量低于核准数量的85%或者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证提供便利等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及票务代理机构,依法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二十四)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对失信主体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其申请营业性演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特此通知。
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供需衔接,提升流通效率,改善营商和消费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相关要求,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提升商务领域经济活动效率和行政管理能力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发展商务信用经济,积极推进商务信用管理,夯实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基础,推进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关切和诉求,切实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转化,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经营主体获得感。 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改革创新,运用新机制、新技术、新手段,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活力。 坚持应用导向。扎实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经济活动等各方面的深度应用,进一步提高商务领域资源配置效率。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统筹推进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电子商务等领域信用建设,将信用建设贯穿于商务工作各领域、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在商务领域广泛应用,信用交易规模和质量不断上升,商务信用经济发展壮大。商务信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商务信用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商务领域诚信文化进一步弘扬,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充分享受信用红利,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水平迈上新台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高水平商务信用经济 (四)积极发展信用销售。 研究完善信用销售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使用信用报告、信用保险、保理、担保等信用工具。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梳理企业信息,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精准服务。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五)促进信用消费发展。 推动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合作,合理增加对消费者购买汽车、家电、家居等产品的消费信贷支持,持续优化利率和费用水平。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打造面向消费者的信用应用场景,向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减免押金等灵活交易安排。 (六)支持发展信用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以销售数据、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保单等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专项信贷产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运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进出口信贷投放。 (七)规范发展信用评价。 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探索制定商务领域信用评价指引或标准,完善信用评价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披露规范,引导相关机构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信用评价规则。引导商圈、步行街、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户信用管理,建立多维度、全过程的评价体系,为消费者以信用评价作为消费决策依据创造条件。 (八)提升企业信用建设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记录、加强信用评估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信用在开展交易决策、制定交易条件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科学应用各种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采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管理和维护企业自身信用。 三、推进高效能商务信用管理 (九)提高行政管理信用应用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电子商务等领域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记录、推行信用承诺、完善奖惩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归集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开展分级分类管理,持续优化管理资源配置。 (十)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深入推进家政服务等民生消费领域信用建设。鼓励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以诚信经营赢得行业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对外经贸合作领域信用奖惩机制。 (十一)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鼓励商务领域行业商协会规范开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等工作,对诚信企业采取重点推介、减免会费等行业性激励。鼓励行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 (十二)优化商务公共信用服务。 推广应用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营主体参与信用共建,维护信用记录,享受信用增值服务。加快推广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应用程序,引导家政企业和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鼓励消费者积极使用信用查询服务。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提升公众查询便利度。 四、夯实高标准信用建设基础 (十三)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修订。规范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依法依规将商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严格按照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实施惩戒。鼓励推行诚信经营承诺制,探索将承诺守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进基础类、管理类、应用类等商务领域信用标准建设。重点围绕商务信用经济等方面制定全国标准,围绕诚信经营承诺、信用记录、消费信用评价等内容制定行业标准,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全面加强标准宣贯。 (十四)打造商务信用信息枢纽平台。 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应用为基础,建立覆盖内贸外贸、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援助执行等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多维度的信用记录,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共享,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强化与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等部门协调互动。支持行业商协会与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十五)弘扬商务领域诚信文化。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强化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塑造商务领域诚信文化。以“诚信兴商宣传月”为主平台,讲好诚信故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榜样力量,大力发掘、宣传诚信典型,激励各类经营主体更好讲诚实、守信用。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党对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强化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落实,深入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七)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和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推动出台金融配套政策。加强对商务领域从业人员的指导培训,开展相关行业组织能力建设。 (十八)开展试点探索。 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商务信用经济、商务信用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以试点引领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经验,树立一批高质量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典型。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商务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成效。广泛开展交流研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