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云南重拳整治网络直播营销翡翠乱象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针对云南省昆明呈贡区承泽字节(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翡翠涉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问题,腾冲市罗旺珠宝行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翡翠原石交易涉嫌虚假宣传、设置价格欺诈陷阱欺骗消费者问题。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对昆明市、保山市的督促指导,迅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昆明、保山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依法调查处置。昆明、保山两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商务、文旅等部门,连夜采取行动,对涉事企业开展调查核实。该局表示,下一步,云南省将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严肃追究经营者的违法责任。同时,自3月16日起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网络直播平台和玉石市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与商务、网信、公安、广电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思想斗争了一个月,最后我作出了一个违背祖宗的决定,把祖传秘方无偿捐献给国家”“每天两次远离近视点亮未来”“您来,我们培养您孩子;您不来,我们培养您孩子的竞争对手”……这些“神医”“神药”“神器”“名师”广告中的常见话术,让许多急于求医治病的老年人深信不疑,让不少望子成龙的家长盲目轻信而深陷其中。 破解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的广告乱象监管难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尤其是“一老一小”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护苗助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广告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2021年4月起,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守护夕阳红’——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行动”和“‘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培训类广告清理整治行动”。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广告乱象,如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等作推荐、证明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假扮医生、专家、教授、学者,误导老年人、青少年的“神医”“名师”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批发布广告、夸大效果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医疗美容虚假违法广告等。 在医疗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神医”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媒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向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涉及的中医师情况。 在教育培训领域,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在多个教育培训广告中假扮不同学科老师”的典型广告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的猿辅导、作业帮、高途课堂、清北网校4家在线教育机构作出合计71.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告制作、经营单位作出罚没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医美领域,针对广州美生专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类似案件还有很多,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始终保持“全覆盖、零容忍”的监管高压态势,利剑高悬,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据介绍,整治行动期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处罚共计8665万元,针对教育培训类虚假违法广告处罚共计4172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巩固整治成果,继续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严打态势,紧盯民生诉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和消费者关切的热点问题,为消费者营造诚信、规范、有序的消费环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该市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分别是:网络报名低价游被诱导巨额消费案(厦门市文旅局提供);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案、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思明区人民法院提供);宠物店致宠物死亡赔偿案(海沧区人民法院提供);旅游购物店商业贿赂案(思明市场监管局提供);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案、餐厅未尽服务义务导致幼儿意外伤害案、房地产中介发布违法广告案、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案(湖里市场监管局提供);海鲜掉包欺诈消费者案(翔安市场监管局提供)。 同时,上述两部门还发布了2021年度厦门消费维权三个“十佳”名单。其中,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等10家单位,上榜“厦门市2021年度十佳消费维权网点”;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获评“厦门市2021年度十佳ODR(在线纠纷解决)企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陈娜容等10人,被评为“厦门市2021年度十佳消费维权人物”。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以来,厦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以消费者放心满意为重点,对标先进城市,着眼建设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深入推进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着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期间涌现出一批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个人。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及表彰“十佳”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和个人等,旨在进一步动员、激发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消费维权事业,推动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该市消费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厦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将持续推动各相关部门、各经营主体、各消费维权网点及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各界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监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进一步营造诚信、公平、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
3月2日,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共同举行《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线上发布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在发布会上表示,2021年全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6315热线共受理有关直播带货消费者投诉2026件,比2020年受理投诉数量1021件增加了98.43%。 从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反映的问题来看,《报告》指出,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问题最为突出。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建议,针对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要明确和压实平台责任,提升主播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要持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产品质量等三大问题最突出 《报告》指出,消费者吐槽的问题集中在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诱导场外交易、退换货、发货慢以及销售违禁商品等7方面。其中,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占32.35%,虚假宣传的占31.64%,价格误导的占30.21%,诱导场外交易的占2.69%,退换货的占1.83%,发货慢的占1.2%,销售违禁商品的占0.09%。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问题最为突出。 其中,在淘宝平台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宣传和价格误导;在快手平台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诱导场外交易和产品质量。 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体验调查结果显示,在100个直播带货样本中,有17个样本涉嫌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例如,体验人员在淘宝“瘦身女王郑多燕”直播间看到,主播在介绍一款白玉荔枝风味饮料时,宣称“吃一天就有效果”“可以帮助你来排油,管理到大肚腩,又可以去除湿气”。 2021年“双11”期间,浙江省消保委体察人员在快手平台的“融威七号(小轩哥)”直播间购入的某吸盘音响铭牌,无制造厂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无商标或识别标记,无机型代号或型号,无电源性质符号,无额定消耗电流或额定消耗功率,无标准要求的相关说明,不符合GB8898-2011相关规定。 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 苏号朋表示,舆情数据说明,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消费模式,直播带货具有模式新、主体多、流量大、频次高、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有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具体,加上监管部门对新业态的审慎包容监管,无疑会让部分投机商家和不法分子抱有侥幸心理,不惜通过打擦边球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来谋取经济利益。 直播带货存在这么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报告》分析指出,首先是部分平台缺乏责任意识,其次是部分主播缺乏诚信自律,关键还是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违法违规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直播带货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处理,客观上纵容了部分不诚信、不守法的直播带货经营行为。 建议压实平台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对此,《报告》建议,要明确和压实平台责任,有关平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完善主播和卖家的资质审核及平台规则制度,对平台内主播和商家加强日常管理,以显著方式警示私下交易风险,并畅通消费者维权投诉通道,加强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报告》还建议,要持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针对直播带货这样的新型模式,一方面要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另一方面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确保其在规范中发展。对于管理不力、屡屡出现问题的平台,要通过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其整改落实;对于明显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主播和商家,要依法严厉处罚,并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列入信用黑名单,切实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原标题:盗版书线上销售猖獗平台要切实承担责任 “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书产业链,将会给年轻一代的世界观、价值观带来不良的影响。”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朱永新说。 去年,朱永新在一次调研中了解到,某机构在一家线上平台采购图书,在鉴定的199本书中,只有18本为正版书籍,其余均为盗版。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原总编辑林阳认为,如今盗版书逐渐挪到了线上平台进行销售,情况比较猖獗。 他在调研中了解到,2019年,某出版集团一年所遭受的侵权损失,大约在3亿-5亿元。另有一家出版社2021年设置打盗专员,线上打击盗版,累计下架盗版图书链接1万余条。 朱永新说,有的人觉得盗版书只是侵害了出版社和作者等少数人的利益,“其实是侵害了我们所有人的利益”。 他说,因为盗版书的影响,出版社在图书定价时考虑到盗版因素,会把定价设置得比较高,甚至超出了消费者的预期。为了节省成本,很多盗版书用低劣油墨进行印刷,不利于阅读者的健康。 林阳表示,面对盗版书,出版社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让他感到气愤的是,很多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利用用户注册时的强制默认条款和新的技术条件作为挡箭牌,规避自己的审查义务,并以“不知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为理由搪塞,或者以将被投诉商品下架或删除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 朱永新曾专门请教了出版领域的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告诉他,打击盗版,尤其是打击线上盗版书,要像当年打击盗版光盘生产线一样严厉。如发现盗版生产线,直接没收。对于举报的人员,也将以生产线价值的10%进行奖励。 朱永新建议,有关部门针对电商平台盗版书违法成本低、维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明确第三方合作商销售盗版图书后,电商平台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影视作品保护模式,由版权管理部门公布重点图书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及相关权利信息,加强对重点图书的版权保护。 朱永新还建议,建立健全全网各电商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将“信用良好”作为算法推荐的重要考量因素,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合作商则“一票否决”。 林阳也认为要加大对盗版图书的印制者、销售者的处罚力度。他还希望电商平台充分审查销售链接,限制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可疑商品。他还建议平台直接冻结盗版书销售商的平台账户资金,并严格限制有盗版销售污点的商铺上新链接。
最高法2日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就该司法解释做介绍。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 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现实中,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的情况比较普遍,但有些经营者不依法进行信息变更公示,产生纠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又推诿扯皮,使得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七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八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确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第12条对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作出规定。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该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个案裁量和未来发展留出空间。同时,司法解释用了4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外卖餐饮广受消费者青睐,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卖餐饮行业更是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外卖餐饮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也面临着食品安全隐患。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9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
恶意抢注商标之歪风,必须狠刹。 可可爱爱冰墩墩、霸气少女谷爱凌等深受人们喜爱的冬奥“顶流”,无一能免“被蹭”命运,成为商标抢注的对象。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对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相关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各种对名人热词的抢注,这样的故事从未“断更”。在“精明的生意人”眼中,一切皆可抢注。且不论“三星堆”“全红婵”“长津湖”,哪怕在2020年疫情暴发之初,万分紧急之时,都有人在忙着抢注“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商标,此外,“真假茶颜悦色”“中外哈利波特”“莫言烧鸡”等抢注事件也层出不穷。记者查询发现,甚至还有人将作为党带领人民朝着美好生活奋进目标导向的“全面小康”“共同富裕”申请注册商标的。 记者近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对于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已被列入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中。 从人到事有流量就会蹭 每每有热点事件出现,都会有一批恶意抢注者“闻风而动”,企图在流量红利中分一杯羹。 奥运会这样带有巨大流量的重大赛事,自然是他们眼中的一块“肥肉”。记者从商标注册代理行业内部人士处了解到,早在北京冬奥会开始之前,就有专人对参赛运动员进行研究,以对极有可能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作出预判,然后提前对其姓名进行抢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商标恶意抢注打击力度的加大,他们又变换打法,比如,给自己改个相同的名字,以“注册自己的名字”为由注册,从而实现成功“蹭流量”还能躲避处罚的目的。 以谷爱凌为例。谷爱凌在2月8日北京冬奥会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台决赛中夺得冠军,但“谷爱凌”三个字,早在2019年6月就被申请注册了商标。确切时间正是谷爱凌本人当年6月6日通过微博宣布代表中国参加北京冬奥会的4天后,国际分类涉及教育娱乐、广告销售、布料床单等。 有专业人士据此分析指出,申请人投机心理较为明显,就是在押注谷爱凌的潜在商业价值。而且,申请人所注册的商标,其分类范围与冰雪项目无关,其针对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 所有热点事件中的名人都有可能被盯上。2020年2月3日,成都90后餐饮创业者刘仙带上厨师、食材从成都出发,“逆行”武汉为医护人员做盒饭。没有防护服就穿雨衣代替,因此得名“雨衣妹妹”。在她感人的抗疫事迹在全国引起关注的同时,有多个自然人及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了“雨衣妹妹”商标。 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样的国之大事甚至都进入了抢注者“射程范围”。比如,“脱贫攻坚”早在2018年就已出现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全面小康”“共同富裕”等也一度成为商标抢注热词。脱贫攻坚中出现的典型人物,例如被评为“感动中国2020人物”“全国脱贫攻坚楷模”的老党员毛相林连同他开凿出的“下庄天路”等相关商标,也被多人恶意抢注。 恶评如潮有损公平正义 事实上,这类抢注所获得的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都是否定的。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就立案查处了一起恶意注册“共同富裕”商标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代理机构直接负责人处罚款5000元。 再如,在“雨衣妹妹”被抢注事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驳回理由中写道:未经刘仙本人授权,将“雨衣妹妹”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产生来源误认,会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雨衣妹妹”成为一个知名的符号和标签,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刘仙无论生死、不计报酬换来的。在抗疫前线,她不仅投入了不少的物资,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心血、努力和牺牲。“雨衣妹妹”是刘仙通过出色的角色扮演赢来的,这个称呼是她应得的回报和激励。恶意抢注商标的那些人没有付出什么成本就想“捞现成”,这样的如意算盘一旦得逞,不可避免会损伤公平正义。 在作为国之重器的“天眼”被云南某烟草公司申请注册“天眼”商标后,中国控烟协会予以严厉批评。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廖文科指出,“这根本不是致敬科学,而是碰瓷天眼、亵渎科学。科学旨在服务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而吸烟危害健康是尽人皆知的事情,天眼所蕴含的科学家精神怎能用于与健康中国相违背的烟草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高级法官陶钧认为,恶意抢注商标,破坏了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影响了公平、有序营商环境的建立。具体而言,该类行为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导致商标偏离其核心价值。 同时,恶意抢注商标也严重影响了诚信经营者的正常商业运行,不仅使其他经营者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难度上升,而且会让他们受到商标恶意抢注者的投诉袭扰,使其疲于应对侵权诉讼。另一方面,为避免企业自身商标遭受被抢注的窘境,诸多企业走上了将相同商标进行多类别甚至是全类别注册的无奈之路,造成社会资源无谓浪费,进一步加剧了商标资源的短缺。 严厉打击遏制投机行为 事实上,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治理体系正在日趋完善。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和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两个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表态称,人民法院坚持“商标是为了使用,不是为了炒卖”的价值导向,对恶意抢注商标,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保护。从恶意申请到恶意转让,进行全链条治理,让恶意抢注无利可图。 也是在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将持续打击遏制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大力开展“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进一步完善审查审理标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推动商标审查审理高质量发展。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强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诚信经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商标注册秩序,将采取严厉打击措施。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其中明确提出严格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置。 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其中便包括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随着商标审查越来越严格、相关制度越来越完善,相信商标抢注投机行为的空间将会被不断压缩,难以得逞。
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日前,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提出,将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列入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据了解,《指引》从四个方面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包括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体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出现的导向问题,以及其它不得代言的广告等。 《指引》要求,广告代言活动应坚持导向正确。《指引》将“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等明确列入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指引》从遵守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社会责任等四个角度明确了开展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 据了解,广告代言活动不仅是商业行为,还具有文化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因此《指引》特别从5个方面倡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其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恪守个人品行,遵循行业规则和市场准则,传播积极、正面、阳光的理念和态度,展示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社会形象,积极担当公益广告代言人,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传扬优秀文化传统贡献力量。 据介绍,《指引》还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提出了合规经营建议,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倡导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背景内容审查和日常品行调查,慎重选择代言人,如实向广告代言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旦发现广告代言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代言的情形,及时采取停播、撤回等方式停止发布代言广告,以减少对品牌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倡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代言人台账档案、查验广告代言证明、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代言广告等。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市市文旅局等部门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相关主体自觉遵守《指引》内容,同时将依法加强对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代言活动。
日前,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告活动负面清单》作出修改。 据介绍,本次对《负面清单》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与新修改的《广告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删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规定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内容。二是对应《广告法》修改后条款顺序的调整,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对部分规章的修改,对一些禁止内容或情形的设定依据进行了调整,如对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代言等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应《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改,对农药广告、兽药广告设定依据进行了修改。 “新版本总结归纳了广告活动的禁止内容或情形,可从源头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容易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近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共约谈代理机构2350家,责令整改2105家,作出罚款与警告220件,吊销和停业12家机构,办案数量超过机构改革前的总量,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代理行业秩序持续好转,初步形成了严厉打击代理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建立主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数据、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的监测分析。通过对专利审查、商标审查、社保信息等重点环节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申请、人均代理量畸高等行为线索;通过对电商平台、展会、宣传广告信息等重点领域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线索;通过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机构等重点主体的监控,提升监管工作针对性和精准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聚焦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恶意商标申请代理行为、伪造变造公文等突出违法行为,开展“蓝天”行动大会战,依法从严打击。综合治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对200余家代理机构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重点检查、警告罚款、停业吊销五种形式进行分类集中整治。 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将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纳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情形。起草制定《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选择在相关省份先行先试。依法将48家专利代理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断优化专利代理信息公示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判别代理机构,完善“黑代理”“审代勾连”、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风险提示功能,加大对违法代理行为的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