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消息,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校园及周边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自查,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一旦发现立刻下架处理。要求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入网经营者资质核验登记义务,以无底线营销用语及行为为监测审查重点,及时清理相关宣传用语和违法广告,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通知》明确,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不正当竞争、广告、商标、电子商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一律由公安机关查处。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加强教育宣传,倡导学生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理念,提高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的能力,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从2022年1月17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团购电商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开始实施。《指南》对社区团购电商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 进行规范,旨在加强对社区团购电商的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指南》包括六章三十五条,有四方面亮点: 一是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方式和市场准入要求。《指南》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以自营和非自营的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并对自营和非自营的两种经营方式明确了不同的市场准入要求。 二是对团长(自提点)进行了规范。《指南》明确“申请作为自提点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商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并鼓励社区团购电商中把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 三是对网络社区团购产品质量和责任承担进行明确。《指南》规定,“社区团购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网络经营的商品”。 四是对社区团购电商不得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指南》明确“社区团购电商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社区团购电商达成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的垄断协议;(二)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或限定其他交易条件的垄断协议;(三)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社区团购电商达成垄断协议;(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五)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指南》的实施,将切实规范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减少资本在网络社区团购中的无序竞争,防止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构建社区商业生态的良性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社区团购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标题:吉林省出台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主动纠违除患可提出信用修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和增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及信用水平,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出台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简化了市场主体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的程序,明确了市场主体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的办理流程,优化了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暂行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项,各行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社会影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以支持完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暂行办法》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3类,并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和最长公示期限。 《暂行办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一般失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符合的条件、出具信用修复相关证明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最长公示期限届满且依法无须延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事项。《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细化了市场主体修复的办理步骤。《暂行办法》规定,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可依据《暂行办法》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向应急管理厅提交相关材料,待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建议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后,行政相对人持《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建议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原件,到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有关事宜。 经该省应急管理厅受理通过,同意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另需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栏目,按照《信用修复指南》申办。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简化了办理流程,而且压缩了审核时间,真正实现了市场主体在办理撤销行政处罚公示过程中“最多跑一次”的便企服务理念。(薛蕾)
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了解到,近年来,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已建成自治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大件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中小件仓库中心、分拣中心、冷库各1个,市地级服务中心、仓储分拣中心各3个,县级服务中心、物流运营网点各43个,乡镇服务站点273个,村级服务站点817个。 今年以来,我区逐步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政策扶持,以破解农牧区电商发展“最后一公里”瓶颈为目标,组织开展“双十一”购物节。2021年“双十一”购物节期间,全区实现网络零售额18.7亿元,同比涨幅44.8%。拉萨市尼木县通过与交通运输局合作,协同汽车站,设立农村客运物流配送中心,并与“壹米滴答”物流平台合作,探索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昌都市边坝县依托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为合作社、企业免费设计扶贫产品包装,免费销售扶贫产品,免费进行电商运营指导,带动140名当地群众实现增收256.54万元。山南市乃东区建立县区级电商公共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实施企业配备2名司机,每月正常出车26天,统一把快件运送到乡镇、村(居)的电商服务站点,乃东区所有乡镇均已开通物流配送服务。 同时,自治区通过与京东集团、顺丰速运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电商配送实现“当日达”“次日达”或“隔日达”,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支撑和基础保障。据悉,目前,自治区公共服务中心已引入4家本地企业入驻,在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邮乐购4大电商平台分别开设了5家线上专卖店,累计销售金额达45.9万元。企业的入驻,对促进形成本地产业链、拓展区域合作、拉动营业额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每次下单前都会先看看评价,希望每一个评价都真实可信。”网上的一则留言道出不少网购爱好者的心声。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提出加强电子商务监管治理协同,推进数字化、网络化和平台化监管,构建可信交易环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信用”的新监管模式,引导电子商务直播带货平台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网购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及,各类电商平台用户发表的商品评价,往往成为消费者衡量商品服务品质的重要辅助参考。对于卖家而言,“好评”有助于吸引客源,带来大量交易机会和潜在经济效益。 电商平台设计评价体系是基于买卖双方公平立场、维护行业发展的一项开拓性措施,相当一段时间内起到了良好作用。然而,利益驱动下,部分商家想方设法增加“好评”数量,导致信用评价体系逐渐变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2021年度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网络虚假宣传篇》,对一些商家虚构评价、“刷单炒信”问题进行曝光。 虚假评价数据扭曲了平台评价机制的初衷,使其可信度大打折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网购秩序。对此,监管部门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除了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失信惩治力度外,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应携手同行、凝聚合力,营造良好的电商信用评价体系。电商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改进审核机制,以更高效精准的方式打击虚假好评,力挺真正的“好评商家”,让虚假评价没有生存空间。此外,还要健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评价依据、细化评价标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刷来的好评”,终究抵不过货真价实的力量。商家要自觉自律诚信经营,不在评价上弄虚作假。真实的顾客反馈,有利于商家改进其商品及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在购物消费时理性客观评价。 信任机制是网购成交的基石,商品评价体系是平台信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实施信用监管是规范电商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的关键举措,更是推动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信好评失真的问题解决后,评价体系的多元内容能为消费者的决策提供更全面的辅助参考,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李雪钦)
原标题:兰州市举行第二届跨境电商节 12月17日,以《浪潮之巅数字陇商》为主题的2021兰州市第二届跨境电商节在兰州凯悦酒店举行。据介绍,2021年1至11月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5.68亿元,同比增长51.9%。 据介绍,兰州市于2018年7月获批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兰州综试区)。2021年1至11月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5.68亿元,同比增长51.9%,其中B2B出口额5.38亿元,同比增长45.76%,B2C进口2067.56万元,同比增长319.19%,B2C出口948.2万元。“兰州市建立健全‘六体系两平台’。与海关、税务、外汇等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与拉卡拉、通联支付等机构对接,引进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企业;对接浙商银行出台流水贷业务,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接兰州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快开展在线小额融资、在线金融借贷、在线保险等金融服务;鼓励建设银行开展‘跨境快贷出口贷及退税贷’业务。”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商务局还积极对接本地物流企业(EMS、顺丰等)为用户提供邮包、快件等相关物流服务,实现物流运作各环节全程可验可测可控。与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协调联动,对接信用中国网站、兰州市信用查询系统、海关信用查询体系,建立了兰州跨境电商企业信用查询体系,实现了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截至11月,兰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已入驻企业189家;兰州高新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已入驻企业43家,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跨境电商大学生(双创)产业园已入驻企业20家。 “我们还邀请优秀行业领域嘉宾分别就《跨境电商年度经营战略规划》《品牌营销,助力买家高质量增长》《如何借力工具实现业绩翻倍增长》等做主题分享,以此来赋能本地跨境电商企业。”阿里巴巴国际站甘青宁区域总经理王子华告诉记者,阿里巴巴国际站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引导兰州市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2020年有17家企业通过国际站实现跨境电商出口3.385亿元。2021年1至11月有11家企业通过国际站实现跨境电商出口4.28亿元。
近日,各地警方破获多起用户恶意利用商家和电商平台规则的漏洞“薅羊毛”构成诈骗的案件。 专门从事“薅羊毛”者通常会寻找商家的规则漏洞,然后组成团伙凭借人数优势集团作战,或利用软件程序“狂轰滥炸”。结果是,本该惠及广大普通消费者的优惠被其大量“劫走”,商家也没能收获真正的销量,消费者和商家双输,只有那些“薅羊毛”者赚得盆满钵满。 “薅羊毛”行为成本低,隐蔽性强,虽然单笔得手的收益可能不多,但是其出手时间短、频率高、数量大,因此每次行动的总体获利不是小数目,扩展到整个市场则更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薅羊毛”者的存在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其中更有部分行为涉嫌犯罪,值得警惕。 “薅羊毛”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动能,诚信原则要求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薅羊毛”摧毁了诚信这一基础,令市场经济中基于诚信的善意受到伤害,势必增加整体的交易和信用成本,影响全社会的福祉。少数人利用“薅羊毛”获利,这不仅不利于新业态良性发展,长此以往消费者也会受到不诚信的反噬。 “薅羊毛”行为的危害还不止于此。一些“薅羊毛”的策划组织者,以“无本套利”“快速致富”引诱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参与其中,利用他们的单纯无知,为其不法行为“火中取栗”,导致这些青少年轻则沾染上不劳而获的恶习,重则触犯法律,留下人生污点,令人气愤。 针对“薅羊毛”行为,有关部门的整治从未停止。今年5月,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将加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 鉴于“薅羊毛”所图无非利益,针对相关漏洞产生的原因,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建立起熔断合规机制,保证系统和网络安全,从源头堵死“薅羊毛”的机会。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也应保持警惕,不要因蝇头小利而受人蛊惑参与“薅羊毛”行为,维护自身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原标题:规范网络电商广告用语(人民时评) “全网仅一家”“史上最低价”“销量总冠军”“行业领导者”……打开互联网平台的商品页、直播间,广告极限词并不鲜见。一些消费者被类似广告吸引,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却发现名不副实,既影响体验也面临维权难题。 滥用广告极限词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由于语言词汇的复杂性,列举所有极限词并不现实,因而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把握立法本意。参照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即属违法。那些动辄标榜“唯一”“独创”“问鼎”“极致”却又拿不出有效证据的商家,其广告用词明显不适当。有的商家耍小聪明、打擦边球,采用异体字、谐音等方式变相使用极限词,实质上也涉嫌违法。 滥用极限词的虚假广告,其危害值得警惕。商家使用极限词发布广告,实际上利用了信息不对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也是在透支商家自身的品牌信用,无异于竭泽而渔。如果助长类似行为,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影响的是行业的良性发展。实际上,有的商家也自食苦果。据媒体报道,某地公安部门侦破一起案件:有不法分子在电商平台搜索包含“最”“永不”等词的广告,以广告用词违法、要投诉举报为由,向商家敲诈勒索。 互联网时代,当滥用极限词的虚假广告搭上技术的便车,其负面影响更不可小视。起起伏伏的价格、稍纵即逝的福利,常令人眼花缭乱、无暇思考。销售渠道的丰富多元、广告形式的灵活多变,也对监管的覆盖面、精准性、灵敏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告极限词虽被明文禁止,但仍有商家铤而走险,究其原因,在于相关做法成本低廉、屡试不爽。商家以极限词为卖点,吸引消费者掏腰包,往往只重售前不管售后,让消费者直呼上当受骗。由于维权成本较高,不少顾客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找商家讨说法。在这种背景下,对于网络电商广告的失范行为特别是广告极限词等乱象,亟待有针对性地加强治理。 规范网络电商广告用语、整治滥用极限词乱象,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在技术层面,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创新,更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管。互联网的普及,让商品更容易被消费者检索到,也方便了对极限词使用的捕捉、筛查;让商家可以随时做广告、发文案,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存储数据、留存证据。在机制层面,不妨畅通渠道、充实力量,让媒体、用户、志愿者等发挥更多作用,进而延展监管触角。同时,还应加强引导,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积极辨识、揭露虚假广告。此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让不法平台、商家、代言者付出应有代价,也有利于激发警示效应,推动行业加强自律。 前不久,《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面向未来,紧跟互联网业态发展,落实落细监管举措,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才能推动互联网电商恪守底线、健康发展,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当前,各类网络平台上不乏靠夸大其词促销者。 记者采访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违规违法使用“极限词”广告的情况仍多,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商家广告词违法”进行敲诈勒索一类案件频发,亟须加强监管治理。 不法分子盯上“吹牛”电商 记者从山东警方了解到,此前,山东枣庄山亭区桑村镇西罗山村村民洪志鹏不堪网络敲诈烦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求助。原来,他的网店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宣传问题,对方称只要4000元钱就能撤销举报“了事”。 办案民警冯文文介绍,马某等人在多个网络平台的网店中,搜索包含“最”“永不”“环保”“无毒”等词的广告,然后以广告用词违法为由,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一旦商家通过投诉单留下的电话号码与马某等人联系后,马某等人就以“如不私下解决,市场监管部门会对商家处以巨额罚款”威胁商家,索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财物。不少商家为避免被罚,不得不“花钱买平安”。 “从掌握的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商家被迫接受马某等人的敲诈,马某等人则在收款后撤诉。”山亭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杨峰告诉记者,以马某为首的这一团伙的犯罪行为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已涉及全国2000余商家,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 山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田伟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发案势头有所上升与电商广告领域普遍存在滥用“极限词”情况有关。 滥用“极限词”成电商“牛皮癣” 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对于违法使用“极限词”广告“吹牛”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但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上的广告中“极限词”仍大量存在。 有商户以拼音、谐音、异体字方式使用“极限词”。记者发现,禁用词“最”的谐音体、拼音体,如“蕞低价”“蕞D价”“Zui低价”被广泛使用。 闲鱼上名为“mini的宠物生活”的卖家打出“全网zui低XX狗粮爽系列”广告;卖家“宸汐优品”称所售洗发水、沐浴露、洗沐套装“全网蕞低价甩!”;播主“惠聚同城创始人”为规避平台审查,将“史上zui低价”字样打印在纸上,在视频中展示。 记者还在小红书上看到,某护肤品宣称自身“历史最低价”。当记者询问客服是否是最低价时,客服并没有正面回答,只表示“不同时期,价格不同”。 直播带货活动中也存在相关问题。10月13日“巴黎欧莱雅”在微博上称,“锁定10月20日李佳琦的直播间,面膜今年最大力度”。不少网友购买了预售为429元的产品。不久的“双11”期间,这家品牌的直播间现货却只要257元。在“黑猫投诉”平台上,集体投诉量已超20000件。 此外,广告中还大量存在“史上”“国家级”“唯一”等禁用词。播主“露露黄了”在其多条带货短视频均使用“史上最低价”等说法。闲鱼卖家“原来是lailai啊”称自己出售“国家级野生海参”招揽生意;卖家“宝妈一枚”出售“国家级护眼台灯”;卖家“嘉树悦行”则称所售牙膏为“全球唯一95%水萃取蜂胶牙膏”…… 违法“吹牛”广告甚至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记者发现,不少商家会“未雨绸缪”地在网店醒目位置标注“特别申明”,以此推卸责任:“本店针对在售产品的广告宣传排查整改如有未调整之处敬请提醒,关于此类问题发生的纠纷支持退货退款,但不作为赔偿的理由”“不接受并不妥协于任何形式的极限词赔付,望广大消费者与‘打假’人士知悉”。 迎难而上搭建多元共治系统 多家网络平台相关工作负责人告诉记者,各平台对相关商品宣传时违法违规使用广告“极限词”都持零容忍态度,也均设置了一系列甄别、处置规范及办法,如:平台会持续通过人工管控和技术手段进行交叉识别、在针对相关商家或创作者的管理规范中添加“广告禁用词”类详细的明文规定、为用户开通举报邮箱和电话等直接反馈通道等,一旦出现违法违规,平台将对商家或创作者处以扣除信用分、收回直播权限、收回电商权限等处罚。 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效果未达预期。田伟表示,从办案实践中看,商家为营利,无论线上线下均有夸大宣传的倾向和习惯。行政执法部门案多人少,想要做到监管压力全时全域覆盖难度很大。 同时,部分商家和创作者“绕弯”使用“极限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平台技术监管的效率和精度。在直播带货中,部分主播有意将暖场的短视频做得较为夸张,直播结束后又迅速删除视频以销毁痕迹,这些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此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主任赵精武等多名专家向记者表示,当前该领域治理依据存在效力低、漏洞多等问题,亟待从立法层面查漏补缺提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醒,平台应特别警惕一些规避治理的“歪招”,动态升级监管科技水平,从源头上杜绝类似的有害广告进入平台。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主动提升科技监管水平,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效能,铸造监管公信。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凡麟提醒,如平台对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产品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倒逼压实责任。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建议,构建统筹协调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能范围与边界,既防止出现“无人监管区”,也避免职能重叠导致互相推诿。 “以多元共治为理念,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加以系统治理,使各方经营者对自身行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处理程序和后果有清晰的判断,最终实现整体网络营商环境的彻底改善。”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宣东建议,通过协同管理体系的建立,推动形成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直播平台、从业人员、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