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 孟玮提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为充分发挥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国家发改委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建成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也就是“信易贷”平台。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信易贷”平台连通地方平台或站点总数达230个,累计注册企业615.4万家,通过相关平台发放贷款突破2万亿元,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谈及下一步工作,孟玮表示,将重点完善“信易贷”平台数据收集、处理、统计、反馈等功能,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平台与金融机构等信息需求方的交互模式。加快各地平台同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应用效率。 此外,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与中小微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纳税、社保、公积金等信息,为银行更加全面准确、低成本地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据介绍,国家发改委要将“信易贷”工作作为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区评选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的重要指标,指导地方加大“信易贷”工作力度,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 (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拓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简化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材料。加强对家政、养老等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创新开展“行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改进管理服务,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和完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健全惠企服务机制。推广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的有效做法,研究将具备条件的惠企资金纳入直达机制。优化国库退税审核程序,逐步实现智能化、自动化处理。推动实现非税收入全领域“跨省通缴”。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整合财产和行为税10税纳税申报表,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推动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精准“画像”、有效增信,提升金融、社保等惠企政策覆盖度、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规范水电气暖等行业收费,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制度,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提升中介服务。从严查处行政机关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或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坚决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改进认证服务。推动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脱钩,提高市场开放度,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督促认证机构公开收费标准,及时公布认证信息,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涉及认证的评价制度,推动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不同部门、层级和地区间互认通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优化涉及电子电器产品的管理措施,探索推行企业自检自证和产品系族管理。加快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全流程电子化,分类压减商标异议、变更、转让、续展周期和专利授权公告周期,建立健全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驳回机制,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十)持续提高投资审批效率。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优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地区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科学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压缩供地时间,降低投资项目运行成本。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研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规范预先审查、施工图审查等环节,防止体外循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激发消费潜力 (十二)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加快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区彻底清理违规设置的二手车迁入限制,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行为。鼓励各地区适当放宽旅游民宿市场准入,推进实施旅游民宿行业标准。制定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为演出经营单位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制定快速程序,简化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鼓励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快速进入市场。加快统一出口商品和内贸商品在工艺流程、流通规则等方面的规定,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破除制约出口商品转内销的系统性障碍。继续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推动稳外贸稳外资 (十四)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平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资企业更好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加强填报指导,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港口、铁路、民航等信息平台及银行、保险等机构对接。优化海关风险布控规则,推广科学随机布控,提高人工分析布控精准度,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改革,积极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化建设。鼓励理货、拖轮、委托检验等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标准,进一步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完善洗修箱服务规则,清理规范港外堆场洗修箱费、铁路运输关门费等收费。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做到清单外无收费。对政府依成本定价的收费项目,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收费主体,开展典型成本调查,为合理规范收费提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优化民生服务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支持各地区推动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单位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设租寻租等问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证明。确需提供证明的,应告知证明事项名称、用途、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信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加强取消和下放事项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梳理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与地方监管执法的衔接,建立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确保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聚焦管好“一件事”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对日常监管事项的风险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高风险环节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要严格监管,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加快形成统一的监管大数据,强化监管信息综合运用,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制定出台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行政裁量种类、幅度,规范适用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鼓励各地区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三)完善企业和群众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建立企业和群众评价国家层面改革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差评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各地区要建立地方层面改革举措社会评价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放管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实施方案,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逐项抓好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溯、履历追溯、全程追溯三种追溯模式,以责任主体管理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整合监管、执法、检测相关工作数据,形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全程可追溯,建立“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确保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北京市还开展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强化对本市农业生产主体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实现农产品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农产品生产主体为基本单元,以过程动态监管控制和产品全程可追溯等监管信息化为基础,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工作向个性化服务、差异化管理、精准化打击、全方位控制的智慧监管转变,从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信用综合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今年2月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浙江省以出台《实施办法》为契机,联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在搭建信用平台上,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该平台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互通、自动评分;在实时动态评价上,建立2.3万家规模主体的信用档案;在加强结果运用上,信用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参与申请评优评先等政策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取消或限制享有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山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信用评价管理 2020年6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生效期限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农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宁夏:搭建安全追溯平台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宁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逐步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管、监测、标准化生产等体系,坚持抓源头、抓标准、抓质量,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推动智慧监管方面,宁夏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通过在基地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夯实发展基础,以构建全环节大链条保障机制为主线,积极搭建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了区、市、县三级平台交互运行、互联互通,形成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张网。不断强化备案管理,全面推行重点生产基地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追溯码+合格证“二合一”,以农产品检测任务下发、产品检测结果(合格)共享和主体信用档案记录为基础,以宁夏特色优势产业和“两品一标”企业作为试点,建立企业农产品检验检测库和信用激励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在加大认证力度方面,宁夏坚持“标准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稳定存量、优化增量”的要求,围绕奶产业、葡萄酒、肉牛、滩羊和瓜菜产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农村系统的产业优势和体系优势,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申报认证,不断做大做强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河北衡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 近年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检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上精准施策、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20年,衡水市政府出资90万元,用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目前一期建设完毕,完成了监管网信息主页、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含手机APP)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的建设。 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围绕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公司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建设。实现以市监管追溯平台为中心,互通农业县区监管追溯分平台,辐射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基本实现市、县、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追溯信息互通共享,追溯全覆盖。消费者能通过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自助查询终端、网络、手机二维码扫描追溯,可查询农产品基地生产资质信息、生产情况信息等。 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农业投入品实时信息管控系统、实名制购买系统和投入品信息预警系统,对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农资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河南郑州:完善监管名录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为净化农资市场,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郑州市农委整合执法资源,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郑州市将健全完善监管名录,把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郑州市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加大活禽及野生动物的管控,加大生产基地的检测力度,充分利用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通过远程监控,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者使用生物防护、物理防护等新技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督导农业企业对上市的农产品加强自检,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郑州市还将探索信用体系,健全完善监管名录,将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四川成都:将设农产品质量“两个名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生产者,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进行相关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现“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7种情形,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出现“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等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监控名录。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成都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青海西宁: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等结合推进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围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领域特别是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提高西宁市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该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性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标准化项目示范、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信用工作基础。 此外,该局先后制定印发了《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方案》等,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并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江苏南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 为健全完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去年4月印发的《2020年南通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照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加快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系统的应用,做到应录入尽录。探索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违法失信主体的正激励和硬约束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推进社会共治。 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方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推动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协调与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在城区市场、商超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格证试行主体培训。努力提升基层监管服务能力,实施免费为生产者提供速测服务。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监管,强化服务指导。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一张网”管理。加快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认真执行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一张网”管理工作要求,加快推动追溯“四个+”(追溯+监管、追溯+合格证、追溯+信用、追溯+风险评估)融合发展。 浙江湖州: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应用 近年来,湖州市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狠抓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全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科技助力奠基石,实施产品带证上市。将全市8042家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主体信息库并动态管理,其中1838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推动合格证与追溯凭证衔接融合、两证合一、通查通识;其余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产品检测合格后自助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现合格证信息化管理,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截至目前全市使用“一证一码”100万余张。 狠抓监管不放松,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建立通报督查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技术指导,强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检查,加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威慑力。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运用,推行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联动联合强协作,构建市场倒逼机制。多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明确要求辖区内规模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必须附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李克强总理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总理说,“这一草案的通过,为今后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 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到“多证合一”,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到“全国一张网”,伴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和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仅“十三五”期间,市场主体数量就新增6000多万户。 “这极大地增强了经济活力和韧性,同时促进了大量就业。”总理说,“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尤其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 当天会议通过的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主要包括: (1)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4)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 (5)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克强说:“今后要严格遵循这一条例,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习近平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适应形势任务变化 弘扬脱贫攻坚精神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开展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是党中央着眼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作出的重大决策。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 习近平强调,要完善东西部结对帮扶关系,拓展帮扶领域,健全帮扶机制,优化帮扶方式,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动员全社会参与,形成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中央定点帮扶单位要落实帮扶责任,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全党要弘扬脱贫攻坚精神,乘势而上,接续奋斗,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全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推进会8日在宁夏银川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抓紧推进东西部协作结对关系调整,确保帮扶工作和干部队伍平稳过渡。要加快探索协作帮扶方式,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产业转移,强化市场合作,提升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央单位要继续做好干部选派、资金支持、产业就业帮扶等工作,支持定点帮扶县加快发展。 会上举行了东西部协作签约仪式,通报了东西部协作工作有关情况。宁夏、北京、江苏、福建、广东、贵州、甘肃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承担东西部协作帮扶任务的有关省区市、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牵头部门负责同志,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包括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 任荣发指出,《意见》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的突破:一是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二是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三是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四是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比如,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的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 《意见》指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监管的转变。 同时,《意见》要求,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在会上指出,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秩序等方面出发,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加以防控,持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等方面的协同,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进一步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度,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年3月~10月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物质监督管理,全面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 《方案》要求,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针对研制、生产过程中的高风险因素和共性问题,要聚焦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六方面,解决突出问题,补上发展短板。 《方案》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检查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解读,积极开展技术帮扶,鼓励相关单位参加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培训,建立相应管理体系。
●司机 1.做好个人健康监测,不带病上岗; 2.出行载客前对车辆进行清洁消毒; 3.载客时应全程戴口罩; 4.保持车内通风换气。 ●快递员 1.做好个人健康监测,不带病上岗; 2.注意个人卫生、及时洗手或手消毒; 3.戴口罩,穿着工作服; 4.尽量采用非接触方式(如快递柜)完成快递收发。
日前,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根据《草案》,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三种情形具体包括:一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是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是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草案》提出,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加强教育引导工作,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发放贷款,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据了解,近期,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机构通过与科技公司合作,以大学校园为目标,通过虚假、诱导性宣传,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诱导大学生在互联网购物平台上过度超前消费,导致部分大学生陷入高额贷款陷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部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尽快规范整顿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乱象,有必要尽快出台《通知》,以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放贷机构客户营销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互联网平台精准“收割”大学生的现象,切实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通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放贷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要求,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二是加大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从提高大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全面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念、建立日常监测机制等方面、要求各高校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是做好舆情疏解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四是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