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各地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要认真履行《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港口国监管体系,提高打击非法捕捞能力,展现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据介绍,《协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牵头制定,是近年来在全球渔业治理、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文书。2025年4月16日,中国正式加入《协定》。《意见》的发布为做好《协定》实施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零容忍”打击非法捕捞,主动履行港口国义务,积极参与全球渔业治理,强化渔业执法国际合作。要坚持以依法治渔、依港管渔、防惩并举、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协定》实施工作。 《意见》提出严格实施进港审查,公布指定港口名单,明确管控船舶范围,实施船舶进港报告,拒绝非法船舶进港。规范开展港口国检查,依规抽检进港船舶,公正开展船舶检查,规范提供在港服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提升履约监管能力,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加强涉渔中国籍船舶管理,保障船舶合法权益。强化各项支撑保障,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提高港口国监管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各地加强涉渔外国籍船舶港口国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
日前,中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在《求是》刊发题为《坚定推动民营经济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署名文章。文章提出,全力以赴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支持更多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核电、水利、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继续支持民营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债券融资。加快组建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文章明确,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施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扎实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深入推进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推动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深入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双盲”评审等创新做法,推进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减少人为干预,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支持更多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核电、水利、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持续深化投贷联动合作。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 加大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不断增强“信易贷”质效。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民营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债券融资。加快组建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平等使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产业共性技术平台。深入实施“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完善促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与流动“软环境”,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数据要素型企业做优做强。强化人才支撑,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员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持续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做好法律的宣传、贯彻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加快形成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大涉企执法问题查纠整改力度,规范跨地域涉企刑事案件办理,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强化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加大对违规收费的治理力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全面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下大力气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原始创新的保护,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记者从司法部获悉,今年上半年全国行政检查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0%以上,入企入户检查减少48.3万次,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迎检负担。通过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稳定了市场预期,提振了企业发展信心,形成了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的良好局面。 据了解,去年年底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检查事项多、标准不透明、不一致以及运动式、逐利式检查等突出问题,规定了合理确定检查方式、限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等解决措施。 司法部积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任务要求,围绕“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规范异地行政检查”和“行政检查该严则严”五个方面积极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据介绍,在严格依法检查方面,司法部强调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的同时,也强调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秩序,既确保检查既不过度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把该查的查到位,防止出现检查真空。 在强化数字赋能方面,多地大力推行“扫码入企”、开展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减少入企现场检查频次,提升检查质效。 在实行差异化监管方面,建立健全以专业领域企业风险分级为主、充分考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管理规范程度的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有所区别,不做一刀切。 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可以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发现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必须把握好检查“宽与严”的政策界限,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检查工作,“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治理医保骗保犯罪的决心和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 “被告人艾某忠等诈骗案”中,山西大同某民营医院实际控制人艾某忠多次召集艾某宇、张某才等人,到周边各地吸引、招揽病人住院,鼓励、安排本院职工及家属住院,采取虚增药品进价、药品重复入库、虚增临床用药、虚报床位等手段,大肆提高、虚构住院费用,制作假病历,将虚假数据上传医保中心,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截至2020年底,医院虚报金额970余万元,其中未拨付金额200余万元,系诈骗未遂。法院判处艾某忠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近年来,一些犯罪团伙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倒卖医保骗保药品非法牟利,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大量药品得不到妥善保管而浪费,部分变质药品再次流入销售环节,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戴某寿多次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上下家收购、销售“医保回收药品”,并租用仓库作为场地,雇佣他人负责打包、邮寄药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药品共2万余盒。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戴某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据介绍,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1156件2299人,一审结案数同比增长131.2%,挽回医保基金损失4.02亿余元。
记者7月23日从公安部获悉:“十四五”时期,全国公安机关不断推进“一网通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深化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业务“全国通办”,近1亿人次群众享受异地办证便利。 驾驶证“全国通考”、小客车登记“一证通办”、驾驶证行驶证电子化等60余项交管便民措施全面落地,惠及群众60多亿人次,减少群众办事成本1000多亿元。目前全国已有1亿多机动车车主申领了电子行驶证、3亿多名驾驶人申领了电子驾驶证。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各类公安政务服务应用,面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智能的“一网通办”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针对近年来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虚假诊疗服务、伪造医学文书等行为高发频发等问题,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就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作出严格规定。通知聚焦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退出等关键环节,从三方面明确工作举措。 一是严把入口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对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如何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及动态调整提出明确要求;细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包括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严禁医务、医技人员“挂证”行医,影像结果上传调阅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明确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具体要求;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对政策辅导期内医保部门需要开展的工作以及政策辅导期内出现违规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包括强化协议履约管理,明确费用审核、落实预付金政策要求等;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对医疗机构配合医保部门推进支付方式改革以及禁止转嫁费用等提出具体要求;推动药品和耗材平台采购,对“无码不采”“无码不付”提出要求;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处方外配管理、应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等提出要求;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维护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人员采取“驾照式”记分等提出要求。 三是严格监管和退出机制。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解除协议情形的基础上,对部分情形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总体符合当前基金监管新形势,有其必要性。
近日,在2025年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宣布八项重磅金融开放举措。 一是设立银行间市场交易报告库。高频汇集并系统分析银行间债券、货币、衍生品、黄金、票据等各金融子市场交易数据,服务金融机构、宏观调控和金融市场监管。 二是设立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推进数字人民币的国际化运营与金融市场业务发展,服务数字金融创新。 三是设立个人征信机构。为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个人征信产品,进一步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四是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开展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业务规则,支持上海发展离岸贸易。 五是发展自贸离岸债。遵循“两头在外”的原则和国际通行的规则标准,拓宽“走出去”企业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六是优化升级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实现优质企业与境外资金高效融通,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助力上海高水平对外开放。 七是在上海“先行先试”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创新。包括开展航贸区块链信用证再融资业务、“跨境贸易再融资”业务、碳减排支持工具扩容等试点。积极推动上海首批运用科技创新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私募股权机构发行科创债券。 八是会同证监会研究推进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推动完善外汇市场产品序列,便利金融机构和外贸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推进会,要求纵深推进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反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长期复杂性和现实紧迫性,始终紧绷思想之弦,始终保持干劲韧劲,始终坚持高压态势。 全行业要加大力度纵深推进行业反诈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要从严整治虚拟运营商电话卡、中间号、短信端口等涉诈问题,坚决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各类资源和业务被违法违规利用;要深入开展反诈技术创新,加强新型诈骗手法技术反制,深化数据共享和能力联动;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涉诈监测预警的精准性和时效性,推动形成全民反诈防骗的浓厚氛围。
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税务部门已连续11年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办法》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在保持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旨在进一步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此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纳税缴费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据悉,第一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在2026年4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