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pdf
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pdf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十一号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快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三条 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三)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 (四)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 (五)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七)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九)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 (十)仲裁机构枉法裁决; (十一)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第四条 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安机关超权限、超时限、超范围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情节严重; (二)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 (三)公安机关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四)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检察机关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不严仍实施起诉,导致被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 (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理未予监督纠正; (七)审判机关违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八)审判机关枉法裁判; (九)审判机关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案件能够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违规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第五条 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二)股东套取或者挪用金融机构资金;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期限开发建设; (四)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指使,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认定机构,负责认定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省检察院、省法院负责认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严重失信信息共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应当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市、县人民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机构报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一)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或者担任重要职务,停发、扣减或者取消绩效奖金; (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三)因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第九条 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降低薪酬待遇;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第十条 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认定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程序等,并根据过惩相当原则,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广州市用绣花功夫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州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在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出新出彩”等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优化营商环境”理念,用绣花功夫扎实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努力构建更具竞争力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特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全面推进改革创新试点 (一)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围绕行政审批制度、商事登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政务服务效能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争取一批含金量大、企业和群众呼声高、示范带动效应强的综合授权改革在广州落地,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改革的重要“策源地”和“试验田”。 (二)争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推进省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建立完善要素市场,创新要素供给方式,建设要素交易平台,推动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打造全国乃至全球资源要素配置中心。 (三)构建中新广州知识城开放合作示范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动知识城在公共管理、人才服务、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等方面,形成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成果,构建知识创造新高地、国际人才自由港、湾区创新策源地、开放合作示范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 (四)建设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推动粤港澳制度规则常态化对接,持续深化“湾区通”工程,打造内地与港澳规则相互衔接示范基地。推动营商环境国际交流促进中心落户南沙,实施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更加开放措施,吸引集聚更多港澳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 (五)打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标杆城市。推进越秀区、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开展省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探索形成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拓展“信易+”惠企便民应用场景,支持南沙区创建信用治理创新先行区。 二、率先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高标准市场体系 (六)促进资源要素跨境流动高效便捷。争取放宽赴港澳签注管理,试行往返港澳便利政策。推进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深化粤港“跨境一锁”应用,扩大“一锁到底、全程监管”模式应用,服务范围由货运转关扩展至粤港澳三地进出境邮件转关运输。探索推进大湾区内地海关与港澳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验检测。简化优化跨境科研资金管理。 (七)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争取放宽港澳企业商事登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要求限制,开展穗港澳投资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开展公证文书信息共享。探索简化涉港澳公证文书,压减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推进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应用。建立完善“湾区制造”“湾区服务”评价认证体系。 (八)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健全商事合同纠纷非诉解决、速调速判机制,探索国际商事网上调解方式,引导商事主体选择网络仲裁。推进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建设,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建设,逐步实现仲裁员名册互认、仲裁规则共享。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开展大湾区知识产权互认试点。建设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携手港澳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加快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鉴定和技术调查服务制度。推动知识产权跨境转让交易便利化,争取在广州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开展知识产权临时仲裁。 (十)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扩大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试点银行机构范围,探索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点,推动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探索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创新,推进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推动资本项目改革、金融市场开放和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探索。 三、攻坚营商环境便利化法治化改革 (十一)开办企业。全面推行“照、章、税、保、金、银”(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和税务UKey〔税控设备〕、就业和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预约银行开户)全流程0.5天办结。依托“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实现无介质一网联发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发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简化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聚焦市场准入多头审批、市场主体关注度高的行业,研究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十二)办理建筑许可。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全面推行一站式网上办理,从取得用地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6个环节,行政审批11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推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提升审批效率、服务质量。融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和施工单位管理水平两个维度,率先构建“双风险矩阵”,差异化、精准化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获得用电用水用气。持续做好低压用户“四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零申请)和高压用户“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居民用户、低压非居民用户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全过程2个环节,无外线工程3天通电、有外线工程7天通电;高压用户3个环节,供电企业办电报装业务12个工作日内办结。打造“停电可转供、故障可自愈”的坚强电网,2021年底前配网可转供电率达到99%。复制推广用电改革经验,提升用水用气办事便利度和群众满意度。 (十四)获得信贷。针对普惠金融服务机构实施差异化激励。运用普惠贷款风险补偿、应急转贷、贷款保证保险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拓展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不断扩大“银税互动”“信易贷”规模,推动“贷款+投资”“贷款+认股权”等投贷联动服务新模式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五)不动产登记。推广应用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证照在线签发、纸质证书免费邮寄,个人不动产登记业务全程网办。拓展不动产登记“全城通办”业务范围。深化不动产登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同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与电水气过户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联办理”。 (十六)纳税。推广应用165项高频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和244项涉税(费)业务“全程网上办”事项清单。优化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五税合一”办税服务,加快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简并纳税次数。推广“财税衔接”“智能导办”,压减纳税时间。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服务。推进境外人士“无差别便利办税(费)”服务和“港澳企业及居民税费境外线上办理”服务。 (十七)跨境贸易。进一步拓展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深入实施单证无纸化提交和电子化流转,为企业提供全程可跟踪物流信息服务,以及电子支付、外汇结算、信用保险等金融集成服务。深化“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压减货物滞港时间和物流成本。创新海关监管方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推进“远程监管模式”“智慧审证”“智能审图”。规范公示口岸收费清单,对进出南沙港区国际和国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按规定标准上限降低15%征收。 (十八)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优化公共资源“一网通办”平台,完善在线招投标、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工程验收功能,实现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全程在线办理。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应用,实现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签名、生成报告。推行信用管理,通过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范围,鼓励招标人逐步减免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工程担保。将改革范围拓展至普通公路新改建、房屋建筑等建设项目。 (十九)执行合同。完善随机自动分案系统,形成“智能识别为主、人工分流为辅”的繁简分流模式,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独任制适用激励机制,制定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标准,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确立以独任制的适用为主、以合议制的适用为辅的审判组织原则。推进审判执行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创新从立案到归档无纸化“一站式方案”。 (二十)办理破产。完善预重整规则及配套制度,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对接。建立重整投资平台,引入金融机构为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提供流动性支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建立财产登记、社会保障、征信记录等方面的协调机制。升级智慧破产审判系统,建设破产资产网络信息交互平台,对接破产企业需求与市场要素供给,实现资产快速变现和价值最大化。 (二十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完善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提供分流推送案件、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在线服务。建立诉前调解机制,标的额1000万元以下案件均可适用。完善律师调查令、书证提出令等制度,建立网上申请律师调查令平台,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取证据便利度。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组建专业化团队,集中高效审理中小投资者案件。 (二十二)劳动力市场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监控管理系统,对用人单位动态监管和风险监测预警。实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全程“网上办”。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广州琶洲速调快裁服务站”和“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广州)创新研究院”,打造与国际接轨的劳动争议速调快裁服务模式。发布就业创业景气指数,搭建灵活用工、共享用工信息平台,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 四、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质量和效率 (二十三)全面实现政企民沟通“零距离”。充分发挥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和市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常态化研讨交流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场人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专业力量,为重大改革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以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为企业提供营商环境政策宣讲、政务服务咨询和诉求受理服务,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 (二十四)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围绕个人全生命周期,新增出生、失业、退休等10件个人“一件事”专题服务;围绕企业从进入到退出全周期,新增准入设立、项目落地、创新创业等10件企业“一件事”主题服务。各事项由首办环节责任单位总牵头,制定协同审批工作方案,重新编制办事指南。公布“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事项清单、办事流程、审核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导航导办服务。 (二十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域通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其余事项全面纳入“跨域通办”事项清单,分批次对外公布。与深圳共建政务服务“广深通办”机制,统一业务标准和办理流程,率先实现两地跨城通办。与省内其他城市共建政务服务“省内通办”机制,实现多地联办。围绕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群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建立“湾区通办”机制,涉港澳服务事项在“穗好办”APP、“广东政务服务网”平台同步预约、跨境办理。 (二十六)进一步放出活力服出便利。深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持续推动放权强区,同步制定配套保障措施,从人力财力方面加强对区和镇街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市、区两级服务质量同步提升。印发实施“疏解方案”3.0版,进一步疏解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堵点痛点问题。 五、强化数字赋能营商环境改革 (二十七)提升“数字政府”效能。提升“一网通办”用户友好度和服务智能化水平,打响“穗好办”政务服务品牌。建立健全“一网统管”标准体系,建设 “穗智管”城市运行管理中枢。优化政务云平台基础承载能力,建设政务区块链基础平台,打造政务“联盟链”,推动各领域政务数据“上云”“上链”、协同共享。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应用尽用”,探索推广电子凭证应用,加快实现政务服务“四免”(免材料、免表单、免实物章、免手写签名)。 (二十八)加速数字应用场景落地。坚持以提升企业获得感满意度为导向,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和模式升级,全面推进涉企事项全程网办。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有序推进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供给、医疗健康等领域数字化应用。坚持共建共享共治,建设治安防控、应急防灾、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社会治理应用场景。 (二十九)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交换、开放利用的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研究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安全有序推进政企数据共享对接与开发利用,构建政企数据共享机制。 (三十)推行政策兑现集成服务。全面梳理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行政奖励、资助、补贴等惠企政策,编制和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完善惠民惠企政策兑现“一站式”服务模式,试点开展惠企政策分类和标签化管理,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强化政策精准推送,试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六、加快构建智慧监管新模式 (三十一)构建信用全周期闭环监管。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各领域实施行业信用评价,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合理确定不同等级企业抽查频次。建立信用修复“一网通办”机制。探索推进政府和平台企业、征信机构合作监管模式。 (三十二)推行行业综合监管。聚焦数字经济等新经济领域,探索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厘清监管事项,理顺职能职责,建立行业综合监管清单,明确综合监管程序规则。强化监管全流程各环节衔接,做到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部门数据互通、衔接配套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以容错纠错为导向,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分类量身定制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标准,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范围扩展至各执法领域。实施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提高纠纷处置能力。推动个人健康档案在广州市内各医疗机构间共享。 (三十四)加强社会共治监管。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规范企业信息披露及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督促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公开承诺。针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点行业,守住监管底线。建立“吹哨人”、内部人员依法举报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三十五)提升智慧协同监管。建设智能化行业综合监管平台系统,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统一数据标准,率先探索将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双公示”“行政执法两平台”“互联网+监管”四大监管体系融合互通,建立“四管合一”综合智慧监管平台。在食品药品、税务、海关、城市管理等监管领域推广应用“云监管”,减少实地监管次数。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由“一把手”亲自抓,抓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地。各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本领域改革方案,明确配合部门责任分工、改革时序和节点安排。各配合部门要主动对接牵头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一体化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任务。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提高改革政策的可及性,确保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实享受改革红利,加强营商环境改革督导,坚持以评促改,引导和督促各区各部门不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发〔202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我市制造业发展环境,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和根植性,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组建一批产业研究院。鼓励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对围绕新能源汽车、轻合金材料、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领域牵头组建服务全行业的产业研究院的,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制造业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对参与国家“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引进或新建的重大创新链功能项目,自主立项、先行投入研发“硬核科技”重大创新产品并实现本地配套的项目,国家级和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创新平台,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优秀产品和标杆应用,给予一定奖励补助或优先支持市级科研项目立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予以适当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四、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丰富新应用场景。在智能制造、智慧出行、智慧医疗等领域,针对新技术、新产品,每年推出一批新应用场景,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商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六、培育制造业领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有支柱产业及重点产业链,建立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培育库,“一企一策”制定支持举措,通过现有相关市级专项给予重点支持,用于开展兼并重组、技术攻关、标准制定(修订)、品牌建设等。(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七、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领军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发起建立产业链企业联盟,根据大企业关键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关键软件需求形成“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全面摸排中小企业主导产品、产能规模、拟配套对象等信息,形成“中小企业产品供给清单”,建立对接机制,提升就近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八、做强用活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制造业战略性、引领性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对按照产业政策导向和合法合规程序决策投资的项目,适度提高对投资失败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 九、优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调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给予连续稳定支持,积极推荐我市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相关专项,鼓励各区县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支持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支持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快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产品延伸发展服务环节,对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设备健康管理等示范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对第三方或第四方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倾斜支持力度。强化对工业设计领域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际和全国知名设计大奖的设计作品等,给予一定额度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 十三、落实国家减税举措。全面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确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应享尽享”。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贷支持政策,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在新增中长期贷款比重。探索建立企业信贷风险共担机制,由市级和试点区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分担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发放且符合支持方向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发生风险后给予风险分担,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抵(质)押率,提升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推动转贷应急、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予以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各区县政府) 十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执行高速公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政策及“高速公路套餐通行费”政策,实施空重交替行驶运输特殊单一物品车辆85折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量价联动”机制。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十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加大市外水电采购力度,合理安排市外水电使用,支持更多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制定对能效“领跑者”和绿色工厂在用能成本方面的激励性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十七、保障工业用地总量。新版《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发布后,确定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减少总量,确因优化空间布局需要进行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障区域工业用地总规模不减少。(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八、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投资项目,企业可申请在3—5年内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 十九、保障新型产业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的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与制造业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 二十、保障中小企业用地。在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总规模10%的比例,规划一批特色明显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利用工业园区外的现有规划工业用地,打造若干特色鲜明、污染可控并参照工业园区管理的中小企业集聚区,每个区县原则上不超过5个。(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优化工业用地管控举措。新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出台后,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范性指标均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高项目入驻效率。(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二十二、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定期发布《重庆市制造业人才需求目录》,研制职业教育产教对接谱系图,建立完善高校专业学科设置、招生计划安排与制造业人才需求联动机制,支持中职高职院校与企业结对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二十三、完善制造业领域人才支持举措。强化企业用人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和基准的人才评价标准,制定支持举措。(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出台新措施的,遵照执行;与市级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复或类同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聚焦“四个面向”,紧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重点领域,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推动“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促进全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一)支持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集聚。对重点培育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支持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同时,市级在选址用地、政府债券分配上对有关区县给予倾斜支持。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二)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高效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在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的基础上,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次市级奖补最高600万元。 (三)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渝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同时培育本地科研机构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支持机制,市级根据绩效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特别重大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四)支持高校提升科技研发能力。从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经费中安排8%—12%用于研发,高等教育新增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将科技创新投入与“双一流”建设等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支持高校与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培育优势学科,助推原始创新。 (五)支持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建立市级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年均增长10%以上。做大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支持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着力培育创新人才队伍。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六)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牵头承担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当年起,市级连续3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的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补助标准可提高至3000万元/年。 (七)支持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5年内实施10个左右市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市级对每个主攻方向给予1000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支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市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但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1000万元。 (九)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编制创新产品目录,制定政府首采首订实施办法,鼓励区县按照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立重大新产品应用开发场景,加快新产品推广应用。 (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在此基础上,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市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区县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市对区县给予适当奖补。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十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对进入国家或市级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根据研发绩效,市级奖补最高200万元。对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取得核心技术突破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补支持。对出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50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单个项目市级补助最高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互联网平台,国家级、市级项目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500万元。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三)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市级健全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推进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猪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域性畜禽种业创新中心、西部农业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中心等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成渝共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十四)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市级统筹农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创建成功的种业产业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对单个团队市级按最高5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五)支持组建科技创新投资平台。整合重庆产业引导基金公司和重庆科技金融集团,组建重庆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聚焦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科创企业孵化、引导、培育及上市,主投初创期科技企业,优化管理模式,修订种子、天使、产业引导等基金管理制度,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 (十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和监测评估机制,推出“再贷款+”和“科票通”再贴现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科技担保等构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优化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和担保费奖补政策,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搭建科技企业债券融资推进机制,支持发行高成长债券、权益出资型票据、双创债等。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市级给予最高800万元奖补。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市级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的奖励。 (十八)支持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申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开展高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加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创新。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重点向科技创新资源较为聚集的区县倾斜。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或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市级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市级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的资助。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运用。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运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市级对建设经费给予500万元引导资助,并根据运营绩效按运营金额的2%给予补贴,市级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二十一)支持重庆英才集聚工程。整合引才政策和资源,出台重庆英才集聚工程,聚焦“卡脖子”领域,面向海内外靶向引进一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团队,对发展急需的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量身定制“一人(团队)一策”。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 (二十二)支持科技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化租赁房源、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或新建等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筹集不少于2万套高品质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入住,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成本价购买或享受租金半价减免继续入住。各区县根据人才需求,筹集一批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20亿元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运用市场化、专业化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市级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奖补。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二十五)支持“一区两群”协同创新。鼓励区县围绕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等重点区域和园区,聚焦特色产业领域,打造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统筹财力设立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区县落实科技发展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因素,予以激励奖补。发挥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十四五”期间,两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要达到5%以上。依托科技创新投资平台,分别设立渝东北和渝东南两支科创子基金,定向支持“两群”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成效较好的“两群”区县,在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六)支持成渝两地协同创新。加强成渝两地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根据绩效情况,市级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两地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加快成渝两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 (二十七)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全方位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引导我市创新主体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联合科技研发和国际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为加快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八)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市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会商会审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须科技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市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 (二十九)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市级有关部门须在本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将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加强市、区县两级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各区县要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三十)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文件 辽政发〔202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8—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1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坚持依法办理,吸纳合理建议,解决实际问题,有力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这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鼓励和表扬先进,对沈阳市政府等25个先进单位,周青霈等45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守正创新,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当前,我省振兴发展的任务艰巨繁重,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建议提案办理作为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推动发展、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落实好办理责任,解决好疑难问题,把握好办理进度,组织好沟通衔接,吸纳好意见建议,高标准高质量办理好每一件建议提案,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新的力量,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附件:2018—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2018—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沈阳市政府 大连市政府 鞍山市政府 本溪市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营商局 省税务局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2018—2020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 周青霈 沈阳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二处一级主任科员 尹 奇 大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三处处长 孙 晶 鞍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一级主任科员 刘 伟 抚顺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科长 康 琪 本溪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督办科科长 王昭辉 丹东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科长 高文平 锦州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四级调研员 杜俊营 营口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科长 张修利 阜新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督查四科科长 张颢达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督查二科四级主任科员 薛柏永 铁岭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科长 陈玉祥 朝阳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李峰盘 锦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督查室主任 邹俊峰 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庆云 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一级调研员 陈荣凯 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处三级调研员 白 晶 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一级调研员 刘海君 省教育厅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侯帅臣 省科技厅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汪金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处副处长 张 全 省民族和宗教委经济处副处长 王 申 省公安厅督办室主任 张 艳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处四级调研员 孙 宇 省司法厅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高畅宏 省财政厅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裴恺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李 研 省生态环境厅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崔英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张 健 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郭明吉 省水利厅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张俊禧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李 萌 省商务厅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陶天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杨硕硕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四级调研员 朱红军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冯文利 省体育局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关 玲 省统计局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辛亚权 省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一级主任科员 贺 祥 省营商局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王明东 省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 张 蓉 省税务局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田怿民 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科长 李 岩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工程师 邹正炎 辽宁银保监局办公室一级主任科员 张 昊 辽宁证监局法制工作处二级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省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两高”项目准入管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规范“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厘清省、市、县三级“能评、环评、安评”的职责边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实现“两高”项目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规范、准确高效。 (二)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三)严把“两高”项目节能审查关。省发展改革委要紧密跟踪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及时修订《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已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部分或全部下放至县级的,调整至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省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至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政府按国家规定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两高”项目能耗双控管理。完善能耗双控目标引领倒逼机制,重点控制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消费,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完成能耗双控目标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战略布局项目、居民生活、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用能需求。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高耗能项目,按规定实行缓批限批。完善项目用能决策管理机制,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进行调整,依法规范“两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编制并公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严把“两高”项目安全审查关。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审批关口,强化安全工作源头管控,严格“两高”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审查,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在建的“两高”项目,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狠抓重大问题隐患整改。要强化“两高”项目安全质量检查,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强化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控,严堵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七)加强“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完善“两高”项目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发扬斗争精神,强化主体责任,敢于担当作为,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工作部署落实落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和本地区建设发展,严格审批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切实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考评。充分发挥督考“指挥棒”作用,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强化督查考核、约谈、通报、问责等制度,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跟踪督导落实,对不担当、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