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2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促进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建立促进辽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到2025年,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统筹城乡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时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选址安全适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选择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的地带,远离污染源,不得临近加油(气)站、输油输气管道,高压供电走廊不得穿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设计符合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应以保障安全为先,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场所面积适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有与举办规模、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建筑场所由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母乳喂养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三部分组成,以满足开展婴幼儿照护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5.配套设施齐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要配备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基本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保障工作权利。用人单位应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的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各级政府要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着力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女职工特殊关爱室等设施,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哺乳时间,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哺乳室),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加强保育服务。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要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电话指导、手机APP和资料宣传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大力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乡镇、社区(村),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5.提升公共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支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发挥市场作用。集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形成以多元化为导向的市场参与格局。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利用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开展志愿服务。培育壮大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作用,通过社区(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政府要优先支持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民政厅、团省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各地区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普惠性托育资源供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探索建立“托育联合体”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五)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准入管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2.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3.加强卫生监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1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抽查抽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4.落实安全责任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子女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三)加强财政保障。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等工作。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各市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省市要建立专家咨询队伍,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要求,现将《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精神,做好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抚顺时关于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补齐“开放短板”,打造开放合作新高地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打造新名片,形成新动能”的开放主题,积极顺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新趋势,以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国企转型升级、区域经济提升为重点,打造跨境电商全产业链。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破解跨境电商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步建成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形成资源枯竭型城市创新转型“抚顺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以沈抚融合为导向,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服务区域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基础,探索整合各方力量,推动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统计检测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监管整合创新、服务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跨境电商全产业生态链。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示范引导、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 坚持推动产业升级、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抚顺市的传统产业优势,坚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并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和销售商对消费者(B2C)并举,全面带动优势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部署和“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工作要求,学习借鉴先进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验,整合沈阳、抚顺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势,以探索跨境电商B2B特色新模式为重点突破口,力争经过3—5年改革试验,把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便捷物流通关渠道+特色跨境产业集群+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综合试验区。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B2B占比达到70%。培育6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军企业,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按国家“单一窗口”标准规范,建设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监管服务等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税务、外汇、邮政、金融等多位一体的信息化政务服务,实现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免税管理、B2C、B2B、快件及邮件进出口统计、出口退换货等功能,形成“一点接入、一站服务、一平台汇总”。 (二)优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平台。积极筹建并依托抚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综合试验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布局规划,建设一批优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重点支持发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企业对销售商对消费者(B2B2C)出口业务,建设集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一般贸易出口为一体的多功能区域。重点建设抚顺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核心物流园区、抚顺县东北亚木制品加工产业园区、新宾道地药材产业园区、清原特色农业产业园区、顺城区石蜡特色小镇、东洲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打造“1+5”(“一核五园区”)多区联动、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的全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格局。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依托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业务流程数据依法有序流转与共享。加快实现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平台和企业的数据交换共享,推动监管流程无缝衔接,促进综合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四)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中心、国际快件处理场地、邮件安全中心、多元化仓储中心和分拨中心,引进具有国际经营许可的邮件、物流、快递、配送企业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供应链服务商,推动商品货物集聚抚顺。推进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的技术应用,建设和利用大数据中心,增强交易信息获取和留存能力,提升物流体系智能化水平。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便捷完备、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推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贸易融资产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人民币计价结算。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应收账款保险。 (六)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依托抚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平台企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协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交换与共享。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编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开发建设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将联合奖惩嵌入行政管理服务全流程。依法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在线披露和共享,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红名单”企业按规定给予通关便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支持。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信息化管理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企业信用管理、分类便捷通关、后续重点监管、监测评估预警等风险防控综合评判机制。提升抚顺市进口商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开发“跨境电子商务始发地溯源系统”,采信经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推动“境外预检+溯源”模式,实现验放分离、全程追溯、快速通关。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提升检测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八)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统计指标体系,制定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出口业务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对外贸综合服务型、网络询盘型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行主体资格认定,对经海关、商务部门认定的B2B进出口业务增加特定报关标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直报制度、重点调查和抽样审核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和海关数据校核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统计,推进邮政管理系统与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基于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开发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出口、零售出口及无票免税、邮包快递、保税进口统计模块。海关、商务、统计部门联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试点,完善统计方法。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为依据,以市场主体全样本调查为基础,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情况、部门数据和抽样调查为补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九)建立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依托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理工学院、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等省内高等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的相关专业课程,开展专业培训。充分发挥双创平台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平台作用,组织旨在培养熟悉平台规则、掌握实际操作运用的人才梯队孵化培训,建立健康、可持续的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专业商协会及社会培训机构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的业务培训,培养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化人才,促进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抚顺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抚顺市商务局,负责开展综合试验区发展政策调查研究,拟定综合试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加强与沈阳、大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良好互动,科学整合行政资源。省商务厅负责支持和指导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指导和评估,协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二)强化政策促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扩大服务规模和服务种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类企业扩大交易规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针对不同语言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积极参与公共海外仓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财税、人才、信息、研发、土地等政策。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公共平台、产业园区、出口聚集区和海外仓建设,支持仓储物流服务、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与推广、企业和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和引导企业用好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竞争力。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非银行支付机构、物流仓储企业等共同筹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构建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的市场自律机制,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行业协会开放分享全产业链的资源和服务,加强与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及时开展行业分析、统计数据发布、政策规则创新研究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锦州市提高4%以上,本溪、丹东、营口市提高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本溪、锦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辽阳、铁岭、朝阳市提高7.5%以上,阜新、葫芦岛市提高9%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5%以上。(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葫芦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2%以上,其余各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辽宁省光明学校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0年7月1日如期执行。省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市民政部门于2020年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省政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五号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长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湖长制,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总湖长(以下统称“总河长”),在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设立河长、湖长、库长、站长(以下统称“河长”),由其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区的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是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长湖长制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长湖长制实施。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河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的办事机构,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处理日常工作。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长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协调跨行政区域河湖的河长湖长制工作; (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 (四)对本级总河长、河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时查处; (五)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进行工作指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长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条 建立省、市、县、乡、村(含居民委员会,下同)五级河长湖长制体系: (一)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总河长,配合总河长工作; (二)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 (三)按照管理权限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设立水库库长、水电站站长,由所在河流河长兼任。 总河长、河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将本级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乡、村河长名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公布。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将河湖信息、河长信息、举报投诉电话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省、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及其工作职责,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河湖警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河湖警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和宣传培训; (二)完成本级总警长、警长交办的事项; (三)联系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市、县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本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三)签发总河长令;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级总河长负责本行政区域河长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督促乡、村河长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省、市、县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部署的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等; (三)督促下级河长履行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乡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协调解决本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具体问题; (三)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任务,对需要由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四)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对发现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不能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总河长、河长交办的事项; (二)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 (三)督促落实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和堤岸日常维护等工作;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上报;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总河长、河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记载: (一)省级总河长每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总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乡级总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省级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市、县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总河长、乡级以上河长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推进实施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河湖情况进行调查,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并设立界碑、界桩。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设全省河长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治理、乡村垃圾治理等,从源头防止河湖污染。 河长制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中的任务清单,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省、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聘请社会公众担任河湖监督员,鼓励和引导企业、公众担任志愿河长,参与河湖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并有权就发现的河湖保护问题向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对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河湖保护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湖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可以约谈下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乡级以上河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村河长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长制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总河长、河长要求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三)未对约谈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公安、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其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创新示范、经济技术先导区,可以探索建立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开展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第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无偿专利许可方式,支持单位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许可专利。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依法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申请保密专利。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产品或者技术进出口业务,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遵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监管机制,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在网上交易。 第十四条 博览会、展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商品贸易流通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市场自律机制,开展宣传教育。主办单位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向招标人书面承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政府采购禁止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展会、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专业市场的执法检查和维权服务。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对使用财政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 第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省政府指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运营交易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规范知识产权代理、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为,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并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奖励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决定和仲裁裁决的; (四)经依法处理后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政发〔2019〕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实现以“证照分离”改革为切入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涉企证照改革 (一)全面推进涉企证照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要将审批时限压缩至国家要求标准。对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需要的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进一步精简规范涉企证照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省营商局,各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省营商局,各市政府) (三)简化涉企证照申请环节文书材料。严格清理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是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的的,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要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二、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 (一)完善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审批服务权责,实行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审批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收费清单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审批事项清单由省营商局牵头制定,负面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前置审批清单、后置审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汇总)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省营商局,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大幅度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抓紧公布全省各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省委编办,各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省营商局,各市政府)。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省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涉企证照事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模式。健全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目录式动态调整机制,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推行部门(系统)内部综合执法检查,对没有群众投诉举报及转办交办线索的同一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日常例行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司法厅,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二)健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深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和完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探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把违法失信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修正错误、恢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信用监管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三)创新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建设全省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支撑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协同互动、信息共享、多维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实现审批(主管)部门与登记(准入)部门证照联动监管的无缝衔接。充分运用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汇聚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加强大数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的探索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凡是与“放管服”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 (二)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检查考评。省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市政府重点考评内容,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充分发挥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双督察”功能作用,各综合管理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进行远程在线考评、电子督办,各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开展实时监督、网上考核,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共享数据不认领、已经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的事项继续实施审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备案后仍要求企业另行备案、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或落实不到位等行为要严肃问责,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挑重担、开拓创新、积极作为的部门和干部撑腰鼓劲。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按规定给予容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制度,准确界定容错界限,细化容错情形,既要坚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又要坚决防止变保护为庇护。(各市政府)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省市场监管局,省直相关审批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