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 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 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20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定信心、克难奋进、担当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的良好局面,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辽政办〔2020〕30号)精神,经严格评选并报省政府同意,对2020年落实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51个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支持。希望受到表扬激励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更大成绩。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年,辽宁振兴发展步入新阶段,迎来新机遇,面临新挑战,做好各项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迎难而上、埋头苦干、扎实进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开展“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专项行动,以坚定的政治站位、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业务本领、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名单及激励措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 成效明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名单及激励措施 一、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阜新市、大连市、营口市,阜新市彰武县、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市大石桥市。 对上述市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上述县(市、区)分别奖励100万元,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等工作。(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二、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 大气环境方面:大连市、葫芦岛市;水环境方面:沈阳市、营口市。 对上述地区在分配省级年度污染防治有关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三、推动企业上市和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市 大连市、锦州市、沈阳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盘锦市盘山县、大连市庄河市、丹东市东港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激励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市、县(市、区) 大连市、阜新市,鞍山市海城市、锦州市义县、阜新市彰武县。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180万元,用于该领域改革创新发展相关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大数据监管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国家级试点;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等。(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六、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沈阳市、抚顺市,本溪市桓仁县、营口市老边区、铁岭市西丰县。 对上述地区优先推荐作为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国家级试点,优先推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优先给予质量工作方面政策支持,对质量提升和质量基础建设方面开展重点帮扶和业务指导;推动形成工作经验并复制推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七、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 盘锦市、营口市。 对上述地区优先推荐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评选,在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中,比照辽西北地区定额支持标准,给予倾斜支持。(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八、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 沈阳市、鞍山市、营口市。 对上述地区优先推荐国家激励政策评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市 沈阳市、大连市、营口市。 对上述地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给予优先安排;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市 朝阳市、沈阳市、大连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一、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市 锦州市、盘锦市、营口市。 对上述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并安排投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 十二、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 沈阳市、阜新市、锦州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用于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省水利厅组织实施) 十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市、县(市、区) 沈阳市、鞍山市,沈抚示范区,鞍山市海城市、朝阳市喀左县、抚顺市新宾县。 对沈阳市、鞍山市、沈抚示范区分别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亩,对上述3个县(市)分别奖励用地计划指标200亩,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新兴产业等建设,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十四、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市 沈阳市、鞍山市、阜新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用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十五、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大连市庄河市、鞍山市岫岩县、阜新市彰武县、朝阳市北票市、铁岭市铁岭县。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通过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安排;自动纳入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在资源对接、人才培育和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十六、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市 大连市、沈阳市、营口市、朝阳市、抚顺市。 对上述地区在省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中,根据计划类别不同提高推荐和支持比例。(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十七、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所在的市 沈阳市、抚顺市、大连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300万元,用于支持当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申报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支撑平台,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支持申办“双创”活动周主会场、“创响中国”等创新创业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双创”活动周主题展示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八、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大连市金普新区、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沈阳市浑南区、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市凌源市。 对上述地区优先支持辖区内企业评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两化融合冠标试点示范企业等试点示范;对辖区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重点项目借助“三方联动”合作平台,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对辖区内企业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的项目、资金申报过程中,予以优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十九、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 大连市、沈阳市、本溪市。 对上述地区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时给予名额倾斜;协调金融机构对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 沈阳市、大连市、盘锦市。 对上述地区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东北振兴专项;支持在开展老工业城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和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先试先行;优先推荐为国家调整东北振兴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项目;推荐盘锦市申报国家激励对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一、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市、高职院校 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对上述高职院校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用于基础能力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在省级职业教育改革项目中给予政策倾斜;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分配和招生计划中给予政策倾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二十二、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 大连市、朝阳市、铁岭市。 对大连市进行通报表扬;对朝阳市、铁岭市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安排,与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二十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 朝阳市、沈阳市、锦州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及相关经费;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并安排补助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二十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 鞍山市、沈阳市、大连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通过分配省级老旧小区配套补助资金安排;在分配中央老旧小区专项补助资金时,绩效评价分值增加10分;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二十五、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 大连市、盘锦市、沈阳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用于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应急厅组织实施) 二十六、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县(市、区) 大连市,沈阳市康平县,阜新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通过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安排;推荐大连市申报国家激励对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市 一类地区:沈阳市;二类地区:辽阳市、锦州市;三类地区:朝阳市。 对上述地区在分配民政部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给予资金倾斜。(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八、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明显的市 沈阳市、大连市、阜新市。 对上述地区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省营商局组织实施) 二十九、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辽宁省分行;国有大型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浦发银行沈阳分行;农商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锦州农村商业银行。 对上述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在货币政策工具使用、MPA评级、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三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新典型经验做法的市和部门 沈阳市、大连市,沈抚示范区,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2021年省政府组织有关实地督查中,对沈阳市项目专班服务、大连市信用体系建设和沈抚示范区用人制度改革等方面予以“免督查”;省政府对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年度绩效奖金增加5%。(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医学教育摆在关系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新医科建设为抓手,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推动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聚焦新理念。创新医防协同机制,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将医学发展理念从疾病诊疗提升拓展为预防、诊疗和康养,服务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 明确新定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大国计、大民生、大学科、大专业”的新定位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服务健康辽宁建设和教育强省建设。 强化新内涵。进一步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加强救死扶伤的道术、心中有爱的仁术、知识扎实的学术、本领过硬的技术、方法科学的艺术的教育,培养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人民健康守护者。 打造新医科。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医学学科专业结构,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双一流”建设,建设一批新的医学相关专业,强力推进医科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医学院校办学水平稳步提升,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学+X”多学科交叉融合机制初步形成,新医科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建成10个左右医学省级以上一流学科,60个左右医学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成50门左右国家级、省级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200门左右医学线上线下一流课程;建成10个左右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等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20个左右“医学+X”多学科交叉融合平台;争创一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批国家级、省级医学教育发展基地、一流医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住培示范基地、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全科医学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公共卫生实训示范基地、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示范基地。 到2030年,具有中国特色、更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医学科研创新水平大幅提升,服务卫生健康事业能力显著增强。 二、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布局结构 (四)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坚持以需定招,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适当增加高职护理类招生规模;合理规划医学类本科专业结构及招生规模,重点向儿科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倾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招生结构,从2021年起,省内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均须设置麻醉、感染、重症、儿科学科,并扩大以上学科及病理、急救、精神医学、全科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康复治疗等领域研究生招生规模。支持医学院校建设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强化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培养,设立专项计划支持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按要求创立发展公共卫生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开展多学科背景下的公共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在“双一流”建设中,加大对医学及相关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五)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计划,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高职定向医学生。在本科医学院校增设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计划,培养本科定向全科医学人才。支持医学院校在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联合培养全科医学人才。推动医学院校于2021年底前成立全科医学学院(系),面向全体医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加快推进全科医生薪酬制度改革,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从2021年起,开展临床医学(全科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扩大该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六)加快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培养。加强区域教育医疗中心建设,形成以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锦州医科大学为依托的辽宁中部、南部、西部地区教育医疗中心,以辽宁中医药大学为依托的中医药教育医疗中心。推动医学院校与相关高校合作建立交叉学科,促进医工、医理、医文学科交叉融合,推进“医学+X”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深入推进八年制医学(九年制中医学)教育改革,并支持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中,深化基础医学人才、临床药学高层次人才培养改革,扩大学术型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开展医师科学家培养改革试点,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培养。深化医教协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医学人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三、全力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七)培养仁心仁术的医学人才。深化本科医学教学改革,推进“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强化医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加强医学伦理、科研诚信教育,着力培养医学生救死扶伤精神。强化对医学生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传染病防控知识、中医防疫知识等教育。强化现代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智能医学教育新形态。加强远程医疗与医学教育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远程会诊和远程培训。加快基于器官系统的基础与临床整合式教学改革,研究建立医学生临床实践保障政策机制,强化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加快以能力为导向的学生考试评价改革。加强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构建理论、实践教学与临床护理实际有效衔接的课程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护理教师队伍,提升学生的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医学院校在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进一步加强对考生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考查。(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八)推动中医药教育创新发展。强化中医药专业在中医药院校中的主体地位,做大做强中医药主干专业,把中医药经典能力培养作为重点,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经典等级考试列入中医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注重创新,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人才。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九)加强高校附属医院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建设。加强医教协同,规范高校附属医院管理,将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职称晋升评价的重要内容。高校要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强化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加大对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高校附属医院要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着力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十)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对认证不合格的院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相关专业招生资格。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对资格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50%的高校予以减招。积极采取措施吸引优质生源报考医学专业,提高入口生源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推进教考分离和学分制改革,严把学生毕业出口关。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基地认证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证,将住培结业考核通过率、年度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等作为住培基地质量评估的核心指标,对住培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专业基地予以减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十一)加快建立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加强校际合作,充分发挥各高校学科优势特色,建立“医学+X”多学科交叉融合平台和机制。围绕生命健康、临床诊疗、生物安全、药物创新、疫苗攻关等领域,建设临床诊疗、生命科学、药物研发高度融合,医学与人工智能、材料等工科,以及生物、化学等理科交叉融合,产学研融通创新、基础研究支撑临床诊疗创新的具有中国特色、全国一流的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四、深化住院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改革 (十二)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建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持续提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依托全省医学院校教育资源,对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公共必修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课程实施一体化教学。加大全科医学、儿科等紧缺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加强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批防治复合型公共卫生人才。出台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人事管理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增加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建设,全面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医学院校) (十三)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建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和执行水平。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制定继续医学教育指南。将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自我防护、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作为医务人员必修课,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中推行中医经典必修课。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逐步推行可验证的自学模式。健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大力发展远程教育。促进用人单位加大投入,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所有在职在岗医务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倾向,强调临床实践等业务工作能力,破除唯论文倾向。建设全省统一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医学院校)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统筹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有关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和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医学相关院校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各医学院校) (十五)保障经费投入。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培补助标准。支持相关高校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医学人才培养和医学学科建设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推进粮食生产稳面积、提单产、增产能,巩固提升粮食供给水平,切实承担起粮食主产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目标。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进一步发挥优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努力为全国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6902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在5522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在4600万亩以上。全省粮食播种面积保持总体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1.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认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规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要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2.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落实到地块,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将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粮食生产的优势区、高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主力军作用。大力推进专用玉米、优质水稻、优质大豆等优质粮食生产,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多种粮、种好粮。在温光条件充裕的地区积极发展套种、复种,提高复种指数。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4.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重点在退化耕地、高标准农田等建立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示范区,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技术,提高科学用药和施肥水平。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运用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等措施,改善耕地内在质量,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实现“藏粮于地”。 (二)采取综合推进措施,提升粮食产业质量 1.落实惠农增收措施。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国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让农民种粮有收益、地方产粮不吃亏,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引导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发展优质新品种,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延长粮食产业链条,不断提高种粮比较效益。 2.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搭建农户分散耕地与规模化生产的桥梁,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 3.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持续加强粮食优质新品种选育和适用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全省玉米、水稻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稳定在85%和90%以上。 4.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落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障基金运行。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培育壮大一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不断提升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和引导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在一般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蟹、稻虾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二)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三)实行动态监测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开展的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体系及应用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逐步提升。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筑牢生态环境屏障,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水系连通,统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系统化管控。引领推动“一圈一带两区”发挥优势、协调发展。沈阳现代化都市圈突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浑河太子河水系连通、大伙房水源保护,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辽宁沿海经济带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强沿海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有效控制石化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管控陆上排污口,重点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严格用海管控,实施海洋岸线整治修复。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加强区域生态共同治理,筑牢辽西陆海生态屏障;开展防沙治沙和封沙育草治理,强化防护林建设,加强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辽东绿色经济区突出生态功能重要性维护,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发展生态经济,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三)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省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和交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 (四)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市政府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调整,“三线一单”成果需要更新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及时更新。 (五)推进各市“三线一单”发布应用工作。按照省级“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市政府在识别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细化本地区“三线一单”成果,适时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做好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 (二)落实工作保障。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三线一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各地区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范围,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2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精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体系及应用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绿色成为辽宁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逐步提升。全省PM2.5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非化石能源装机占比超过50%,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四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筑牢生态环境屏障,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水系连通,统筹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系统化管控。引领推动“一圈一带两区”发挥优势、协调发展。沈阳现代化都市圈突出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加快调整产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浑河太子河水系连通、大伙房水源保护,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辽宁沿海经济带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行业深度治理和新旧动能转换;加强沿海石化行业环境风险防范,有效控制石化产业挥发性有机污染和机动车污染,管控陆上排污口,重点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严格用海管控,实施海洋岸线整治修复。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加强区域生态共同治理,筑牢辽西陆海生态屏障;开展防沙治沙和封沙育草治理,强化防护林建设,加强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辽东绿色经济区突出生态功能重要性维护,夯实绿色发展生态基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发展生态经济,增加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在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三)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省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实施数据集中管理、查询、应用、展示和交换。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平台。 (四)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全省“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市政府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重大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调整,“三线一单”成果需要更新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及时更新。 (五)推进各市“三线一单”发布应用工作。按照省级“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各市政府在识别区域主要环境问题、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细化本地区“三线一单”成果,适时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做好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抓总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实施、监督、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和监管。 (二)落实工作保障。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三线一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各地区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范围,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7日 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12月底前,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项目审批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告知承诺制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最大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暂时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书面说明理由,与已公布的清单和目录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利企便民为导向,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规范编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和申请人承诺内容。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包括: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现网上申请或者网上流转的,按规定流程开展线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同时,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四)强化信息数据共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0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核查。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被请求部门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牵头单位:省营商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及时准确推送承诺情况信息,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六)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告知承诺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监管行业的信用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归集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依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要依法依规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信用中国(辽宁)”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机制,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建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省司法厅、省营商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pdf 2.证明事项清单.pdf 3.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pdf 4.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pdf 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司其职、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明确行政机关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细化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列明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涉企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告知承诺书要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 (四)明确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现网上申请或者网上流转的,按规定流程开展线下告知承诺工作。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将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四)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行政机关应通过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信用监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诚信档案,依法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共享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 (六)失信惩戒。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强化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各部门要切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广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措施的知晓度,使企业充分了解、感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便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把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各级8890平台要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举报,方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有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pdf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号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业经2021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省长 刘 宁 2021年1月18日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拥军优属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拥军优属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市、县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拥军优属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 第六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部队执行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时,根据部队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七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部队驻地安全。 第八条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地部队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等物资供应,加强军粮供应站(点)、军供站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保障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运输。 第九条 沿海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驻地部队实际,配合海事部门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确保部队舰(船)艇海上航行、战备训练和渔民海上作业的安全。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镇、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进出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范围。 第十一条 部队车辆通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免收通行费;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军人军属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县政府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武装部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在部队荣获勋章及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组织送喜报、慰问军人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批准其入伍地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士官入伍前及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予以保留。 第十六条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工具: (二)参观游览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免收门票。 鼓励政府定价管理外的景区景点经营者施行相应优惠措施。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优待,依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探亲期间的工资、奖金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时,按照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第二十条 省、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时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军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公示、安排入学等工作。 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原因,其子女随迁转学或者符合条件临时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负有拥军优属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拥军优属义务的,由省、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抚恤优待证明的: (三)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1999年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的《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森林关乎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为保障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全面推行“林长制”,切实健全和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截留。上年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下年使用。除采伐松材线虫病疫木等特殊情况外,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 三、着力创新,建立完善新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森林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服务,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切实解决林农“办证难”问题。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四、严管林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实现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依法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五、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措施,强化检查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要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管理国家保护树种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要加强林业普法工作,为保护管理森林资源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20〕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辽宁自贸试验区第四批共46项制度创新经验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借鉴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职能转变领域(14项):“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兑现单一窗口、双元制职业教育标准创新、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创新模式、不动产抵押注销再登记无缝办理、“一不三办”环评审批服务新模式、排污许可“审改结合”改革、建筑领域公共卫生防控模式、“法人空间”专属服务新模式、工业建筑项目人防审批改革、缩小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取消“强制性”工程建设监理、方案获批即开工、税务处罚标准化制度创新。 (二)贸易便利化领域(18项):维修物品综保区流转新模式、进境鲜活易腐商品“特定附条件放行”、进口汽车零部件“免抽样送检”监管模式、进口汽车零部件“先声明后验证”监管模式、综合保税区分类加工监管新模式、海关事务项目担保模式创新、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平台、以加工贸易企业为单元+全程信任式监管新举措、海关“无感稽查”模式、委内加工进口商品监管新模式、保税船供油监管“集出分供”模式、加工贸易风险类保证金管理新模式、进口润滑油跨关区直供监管创新、“智能水尺计重”新模式、“互联网+船舶疫情防控处置系统”新模式、区内报关企业备案“网上办、零见面”、谎报匿报四步稽查法、构建“非接触式”规费征管模式。 (三)金融创新领域(4项):基于新基建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农业供应链金融贷款新模式、营口“金小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保函线上办理新模式。 (四)国资国企改革领域(6项):检验检测单位事转企、基于“事转企”背景下的国有企业“三级跳”发展模式、装备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升级创新模式、德泰控股深化国企薪酬改革新路径、中石化北方能源“他有我营”模式、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国资国企改革新模式。 (五)扩大开放领域(4项):中国智造“产品+服务”国际合作新模式、产融协同国际化创新模式、中欧班列“三优两并”通关模式创新、以科技人才驿站构建人才引进新模式。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把复制推广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与巩固落实前三批改革创新经验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要强化协同高效,确保改革创新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扩大政策知晓面,使各类市场主体知悉政策内涵,引导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创新经验借鉴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向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借鉴推广工作的评估检查,并加快探索形成更多可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任务分工表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20〕2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目标引领、系统规划、立足长远、独立运营”的原则,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主要目标。在2020年底前,按照国发〔2017〕49号和财资〔2019〕49号文件要求,基本完成我省各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二、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各级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规模的认定以2017年12月31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1.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2.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3.公益类企业由各级政府或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有关规定批准确定。 4.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5.在国发〔2017〕49号文件实施前,已划转国有股权20%至省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省属企业不纳入本次股权划转范围。 (二)划转对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 本实施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1.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2.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由第一大股东根据国发〔2017〕49号和财资〔2019〕49号文件相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3.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股权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4.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 (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省财政厅委托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控集团)对划转企业国有股权专户管理,市、县(市、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三、划转程序 (一)审核确认划转股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督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 1.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督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2.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督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12月15日前由市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下达股权划转通知。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 1.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划转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辽宁金控集团。 2.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向各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监督管理部门下达股权划转通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向所属企业下达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辽宁金控集团。 (三)办理国有股权划转手续。根据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辽宁金控集团。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辽宁金控集团。 (四)相关配套措施。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问题、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等,按照国发〔2017〕49号和财资〔2019〕4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划转企业财务调整及信息披露。划转企业在划转国有股权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就划转事项通知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需按照证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报告国有股权划转实施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四、划转股权的管理 (一)账务管理。辽宁金控集团受省财政厅委托设立专门机构,对划转的国有股权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价值记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二)资本管理。省财政厅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转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转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义务,并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划转企业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三)收益管理。划转的国有股权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在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办法出台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辽宁金控集团可对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可委托辽宁金控集团进行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辽宁金控集团管理的划转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需要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辽宁金控集团不得在划转股权收益中列支相关管理费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辽宁金控集团相关管理成本和运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责任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提出所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拟划转国有股权的建议方案;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省属企业股权方案;督促指导辽宁金控集团对划转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省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督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省税务局。负责指导税务系统落实国有股权划转税收支持政策。 (五)市、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六)辽宁金控集团。负责按规定管理划转国有股权,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