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辽宁省哲学 社会科学奖·成就奖(第三届)的决定 辽政发〔202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调动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根据《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决定,授予王振宇、田鹏颖、杨松、杨丽珠、林木西、郭连成等6名同志(按姓氏笔画排序)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奖·成就奖(第三届)。 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努力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把研究回答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把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化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作风学风建设,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省级行政职权1005项。其中:取消109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县(市、区)政府行使720项,调整管理方式176项。此外,承接国家下放和新的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1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确保协同、配套,并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20〕12号 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精神,做好中国(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辽宁抚顺时关于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补齐“开放短板”,打造开放合作新高地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打造新名片,形成新动能”的开放主题,积极顺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新趋势,以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国企转型升级、区域经济提升为重点,打造跨境电商全产业链。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破解跨境电商发展深层次矛盾,逐步建成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形成资源枯竭型城市创新转型“抚顺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以沈抚融合为导向,以产业园区为依托,以服务区域为目标,以资源共享为基础,探索整合各方力量,推动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统计检测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监管整合创新、服务集成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构建跨境电商全产业生态链。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示范引导、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 坚持推动产业升级、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抚顺市的传统产业优势,坚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并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和销售商对消费者(B2C)并举,全面带动优势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部署和“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工作要求,学习借鉴先进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经验,整合沈阳、抚顺和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势,以探索跨境电商B2B特色新模式为重点突破口,力争经过3—5年改革试验,把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便捷物流通关渠道+特色跨境产业集群+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具有区域和产业特色的综合试验区。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0亿元,其中跨境电子商务B2B占比达到70%。培育6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军企业,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按国家“单一窗口”标准规范,建设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监管服务等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税务、外汇、邮政、金融等多位一体的信息化政务服务,实现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免税管理、B2C、B2B、快件及邮件进出口统计、出口退换货等功能,形成“一点接入、一站服务、一平台汇总”。 (二)优化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平台。积极筹建并依托抚顺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综合试验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布局规划,建设一批优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重点支持发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和企业对销售商对消费者(B2B2C)出口业务,建设集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一般贸易出口为一体的多功能区域。重点建设抚顺经济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核心物流园区、抚顺县东北亚木制品加工产业园区、新宾道地药材产业园区、清原特色农业产业园区、顺城区石蜡特色小镇、东洲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打造“1+5”(“一核五园区”)多区联动、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的全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格局。 (三)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依托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业务流程数据依法有序流转与共享。加快实现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平台和企业的数据交换共享,推动监管流程无缝衔接,促进综合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四)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智慧物流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中心、国际快件处理场地、邮件安全中心、多元化仓储中心和分拨中心,引进具有国际经营许可的邮件、物流、快递、配送企业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供应链服务商,推动商品货物集聚抚顺。推进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的技术应用,建设和利用大数据中心,增强交易信息获取和留存能力,提升物流体系智能化水平。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便捷完备、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业务,推出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贸易融资产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选择人民币计价结算。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应收账款保险。 (六)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依托抚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政府部门、平台企业、银行、征信机构等协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交换与共享。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编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开发建设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将联合奖惩嵌入行政管理服务全流程。依法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在线披露和共享,建立诚信企业“红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红名单”企业按规定给予通关便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支持。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信息化管理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企业信用管理、分类便捷通关、后续重点监管、监测评估预警等风险防控综合评判机制。提升抚顺市进口商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开发“跨境电子商务始发地溯源系统”,采信经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推动“境外预检+溯源”模式,实现验放分离、全程追溯、快速通关。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提升检测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八)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B2B统计指标体系,制定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出口业务认定标准和申报流程,对外贸综合服务型、网络询盘型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进行主体资格认定,对经海关、商务部门认定的B2B进出口业务增加特定报关标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直报制度、重点调查和抽样审核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数据和海关数据校核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统计,推进邮政管理系统与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基于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开发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出口、零售出口及无票免税、邮包快递、保税进口统计模块。海关、商务、统计部门联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试点,完善统计方法。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为依据,以市场主体全样本调查为基础,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情况、部门数据和抽样调查为补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九)建立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依托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理工学院、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等省内高等院校开设跨境电商的相关专业课程,开展专业培训。充分发挥双创平台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平台作用,组织旨在培养熟悉平台规则、掌握实际操作运用的人才梯队孵化培训,建立健康、可持续的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专业商协会及社会培训机构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的业务培训,培养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化人才,促进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与国际接轨。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抚顺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抚顺市商务局,负责开展综合试验区发展政策调查研究,拟定综合试验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加强与沈阳、大连、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良好互动,科学整合行政资源。省商务厅负责支持和指导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指导和评估,协同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二)强化政策促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扩大服务规模和服务种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类企业扩大交易规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针对不同语言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积极参与公共海外仓及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围绕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财税、人才、信息、研发、土地等政策。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公共平台、产业园区、出口聚集区和海外仓建设,支持仓储物流服务、国际市场开拓、品牌培育与推广、企业和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和引导企业用好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抚顺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竞争力。 (四)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非银行支付机构、物流仓储企业等共同筹建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构建以行业协会为核心的市场自律机制,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行业协会开放分享全产业链的资源和服务,加强与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及时开展行业分析、统计数据发布、政策规则创新研究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辽政办发〔202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夜经济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消费、扩大就业、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消费市场的影响,推动我省夜间经济加快发展,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助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培育”的原则,打造一批能够代表城市形象的地标性夜经济集聚区,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夜间消费品牌。到2022年,全省创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20个、市级夜经济示范街区50个,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夜经济激发城市活力、推动消费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围绕夜购物、夜美食、夜休闲、夜旅游、夜健身等夜间经济业态,发挥本地区特色资源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夜间经济发展规划,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夜间消费集聚区,加强各类配套设施建设,优化夜间消费环境,形成夜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政府) (二)打造夜经济示范商业街。以推进沈阳中街国家级步行街和省级步行街改造升级为契机,打造一批特色突出、风格各异的夜间消费示范商业街,加大夜间促销活动力度,吸引居民夜间购物消费;鼓励商业街和主要商圈,增加餐饮、文化、旅游、休闲、娱乐等服务业态,营造“商旅文体”融合发展的夜间多元化消费场景。在符合公共安全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繁荣活跃的夜间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三)培育特色精品夜市。引导季节性夜市规范有序发展,开展以购物、餐饮、文化、旅游等多业态融合的精品夜市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夏季夜市、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夜间消费场所。指导夜市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在登记、设施、区域、标识、时段、卫生等夜市运营相关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四)活跃夜间餐饮市场。依托美食街、美食广场,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引进辽菜品牌、老字号餐饮,吸引国内外著名餐饮企业进驻。鼓励发展“深夜食堂”,推出特色美食、风味小吃、经典菜品、大众化餐饮。鼓励餐饮企业与夜间网上订餐外卖平台合作,扩大晚餐、宵夜外卖,做大夜间餐饮服务市场。开展“辽宁百道特色名菜”“百家辽菜传承名店”评选活动,举办美食节、啤酒节等节庆活动,带动夜间餐饮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五)推动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发展。以“电商直播带货,提质网红经济”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我省电商直播等新业态快速健康发展。利用电商直播全天候带货特点,推动以“用户体验+视频分享”等形式,促进电商直播与“夜经济”融合发展。培育壮大电商直播市场主体,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电商直播基地(园区),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网红产品,孵化一批辽宁网红品牌。鼓励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吸引优质电商直播企业和项目落户本地,努力吸引辽宁籍网红主播回辽宁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丰富夜间文化消费。深挖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将清文化、二人转、皮影等具有辽宁地域特色的民俗文化融入夜间经济,充分展现我省夜经济独特魅力。大力发展歌舞演艺、影视娱乐、歌剧音乐、评书相声、书画展览等文化业态,提供丰富多彩的夜间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影院、剧院、音乐俱乐部等增加夜间场次。鼓励文化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延长开放时间,举办夜间文化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 (七)增加夜间旅游产品供给。发挥我省生态旅游、冰雪温泉旅游、海洋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优势,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加强夜间旅游设施建设,引进培育各类具有吸引力和知名度的夜间文化艺术项目,优化旅游景区夜间餐饮、购物服务,开展灯光秀、音乐节等节庆活动,丰富夜间旅游内涵,打造我省夜间旅游品牌。鼓励有条件的沿海沿江城市,根据季节特点,开发夜间游船游艇项目,增设文艺演出、餐饮娱乐等服务。鼓励景区夜间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演出场所淡季打折,吸引省内外消费者参观游览,带动餐饮、住宿、购物消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八)扩大夜间体育健身消费。加强城市绿地、健身跑步、自行车道、健身中心、体育健身公园、社区文化广场、冰雪运动设施建设,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夜间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为居民夜间休闲健身提供服务。大力发展冰雪夜经济,鼓励冰雪大世界、滑雪场增加夜间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文化项目,开展冰雪雕塑、冰灯展示活动,提升冬季夜经济品质。积极引进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鼓励举办适宜夜间开展的各类体育赛事,活跃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丰富夜间体育休闲消费选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九)鼓励延长营业时间。鼓励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及餐饮、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各类消费领域适当延时营业,在店庆日、节假日期间开展“不打烊”等夜间促销活动。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加大24小时便利店建设布局,鼓励建设24小时药店、书店,为居民夜间消费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药监局) (十)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加强夜间经济集聚区及周边动静态交通组织管理,盘活现有各类停车资源,在夜间经济集聚区周边区域增加夜间停车位、出租车候客点、夜班公交线路等,夏季、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夜间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时间,为居民夜间消费提供交通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十一)改善夜间消费环境。支持夜经济街区、商圈美化环境,加强环境治理、安全保障、水电气供给、公共WIFI及5G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和整治,营造安全、放心的夜间消费环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夜经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发展夜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促进夜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做好支持推动夜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 (十三)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利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夜经济发展。鼓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夜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夜经济繁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 (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责任部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最长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国有企业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三)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对各类企业新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按月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农村户籍和符合困难条件(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残疾,烈士子女,下同)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可上浮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2020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为省内高校符合困难条件的和2020届湖北籍毕业学年学生,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等计划,加大基层医疗单位招聘力度,增加2020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数量,补齐基层队伍建设短板。在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单位中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按规定给予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体系。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优秀孵化基地每家最高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凡享受省、市专项补贴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创业项目不得低于10个,并承诺为其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场地和各类创业服务。(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九)增加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机会。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将国家下达的增量招生计划向先进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临床医学、生物制药、网络安全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扩大专升本招生规模,重点增加全省急需高技能人才招生计划。(责任部门:省教育厅)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倾斜和宣传动员力度,多措并举激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今年确保高校毕业生征集人数达到高校学生征集总数的25%以上。(责任部门:省政府征兵办、省教育厅) (十一)公务员考录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在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面向社会考试录用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务员时,县(市、区)以下机关应当以招录应届毕业生为主。结合全省公务员考试,面向应届毕业生招录选调生,并全部安排到乡镇工作。(责任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 (十二)实施兜底帮扶。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等符合困难条件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湖北籍在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兜底安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在原有企业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见习单位。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1万个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不低于1500元/月标准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新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可结合用工需求,向政府申请免费“订单式”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组织保障 (十五)压实主体责任。各市政府要充分履行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广泛挖掘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有效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确保就业工作指标按期完成。教育部门要督导各高校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一把手”工程,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最大程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作用,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供给力度,密切监测就业状况,优化就业服务,做好兜底帮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工作方案,整合有效资源,完善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十六)强化指导服务。实施就业工作队伍培训计划,面向全省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生涯培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断线服务,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引导用人单位适当调整招聘周期,推迟体检和签约录取。要抓紧编制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推送本地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进一步简化优化各项补贴申办程序和要件,推行多项政策“打包”办理试点,提高主动服务的能力和效率。(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主流媒体和微信、微博、抖音等移动端新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要加大向高校毕业生典型倾斜的力度,大力选树和宣传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承担、参与评估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敢于担当,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是评估工作的主体。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评估。 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的事故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负责评估;挂牌督办事故的评估报告报上级督办单位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政府可以抽查下级政府对事故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成立事故评估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组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或依法授权的部门组织,由事故调查组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评估工作。评估组组长主持评估组的工作。 第七条 评估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等; (二)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技术性防范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 (五)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提交评估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估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条 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评估组提出具体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及加强事故防范所采取的措施;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评估的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评估的政府同意,提交评估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60日。 第十二条 组织评估的政府应当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或根据有关问题的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相关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函告评估组组长单位。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提交组织评估的政府后,评估工作结束。评估报告应当附相关材料和评估组成员签名,由评估组组长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事业单位提供与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依法实施的收费,按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 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按规定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执收单位)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继续收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执收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落实全国收费基金“一张网”工作要求,编制收费基金目录清单,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变化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库建设,严格入库项目审核,源头防范违规收费行为。各执收单位要建立完善收费基金公示制度,将本单位收费基金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征管。各市、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依法依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要建立非税收入收缴台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非税收入的调度和动态监管,切实掌握费基费源,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征管能力,进一步规范征管行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规范非税收入核算。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规范财政收入秩序,严格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类核算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等按国家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以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等不属于一般公共预算范围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核算。按规定向特定对象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入应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核算。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缴利润、股息股利、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应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核算。(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二)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在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成本和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其中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作为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各执收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细化收入项目,全面反映本单位非税收入状况。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预算,任何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实现一般公共预算非税超收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予以安排。(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全面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水平 (一)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管理要求,以经过数字签名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在线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依托统一的项目识别码、缴款识别码和缴款渠道,建设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打造高效便民、跨地域无障碍的非税收入收缴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非税收入全流程一体化管理、集中式控制、电子化收缴、智能化监控,逐步建立起与现代财政管理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非税收入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储存、退付、清算和核算。要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取消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下设立的子账户。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过渡性账户,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三)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要加强非税收入票据印制、领购、使用、核销管理,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对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全程监管。2021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开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票据监管效能,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各执收单位) 四、规范罚没收入管理 各市、各执收单位要依法履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取得的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严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处置等工作程序,已审结案件涉及的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切实规范罚没收入管理。(责任单位:各市政府,各执收单位) 五、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制度建设,加快非税收入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效力。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非税收入的立项审批、执行标准、票据使用、账户及账簿设置、收入收缴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执意违犯或屡查屡犯、屡教不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计厅,各执收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