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2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人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进程中,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危害的紧急关头,临危不惧、挺身而出,积极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正义,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正气之歌,为加快推进“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奋进新时代、共筑中国梦注入了强大精神力量。 为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高尚品德,营造正气充盈的良好风尚,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追授陈尚利、贾 闯2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周玉祥、刘成志、张文强、丁长仁、曲绍花、刘洋、王忠东、兰郡泽、张孔祥、杨玉成、邢绍波、刘晓君、葛峰、王佰明、李永恩、汪庆池、牛红生17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笃定前行,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以受到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为榜样,学习他们见义勇为、满腔赤诚的英雄气概,学习他们舍己为人、崇德向善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勇于担当、一往无前的忘我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全省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在全省城乡持续深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共同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争做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名单 陈尚利 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集体村村民 贾 闯 昌图县老城镇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干部 周玉祥 沈阳市铁西区圣威门窗个体工商户 刘成志 法库县叶茂台镇西头台子村村民 张文强 庄河市塔岭镇石岭村万台屯村民 丁长仁 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村下冰峪屯村民 曲绍花 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村下冰峪屯村民 刘 洋 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海西路541号居民 王忠东 大连市旅顺口区洞庭街居民 兰郡泽 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新城路西街9—17栋居民 张孔祥 营口市站前区振华社区居民 杨玉成 大石桥市高坎镇阳光台球厅个体工商户 邢绍波 大石桥市高坎镇利英物业个体工商户 刘晓君 昌图县老城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技术员 葛 峰 中共建昌县委办公室干部 王佰明 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东川乡东尖山村村民 (见义勇为时在建昌县白狼山保护区馨泉山庄务工) 李永恩 建昌县牤牛营子乡西沟村村民 汪庆池 绥中县网户乡河东村村民 牛红生 辽河油田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三区301队队长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0〕2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医学教育摆在关系教育和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新医科建设为抓手,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推动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分类培养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聚焦新理念。创新医防协同机制,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将医学发展理念从疾病诊疗提升拓展为预防、诊疗和康养,服务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 明确新定位。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以“大国计、大民生、大学科、大专业”的新定位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创新发展,服务健康辽宁建设和教育强省建设。 强化新内涵。进一步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加强救死扶伤的道术、心中有爱的仁术、知识扎实的学术、本领过硬的技术、方法科学的艺术的教育,培养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人民健康守护者。 打造新医科。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医学学科专业结构,深化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双一流”建设,建设一批新的医学相关专业,强力推进医科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省医学教育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医学院校办学水平稳步提升,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医学+X”多学科交叉融合机制初步形成,新医科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建成10个左右医学省级以上一流学科,60个左右医学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成50门左右国家级、省级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一流课程,200门左右医学线上线下一流课程;建成10个左右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等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20个左右“医学+X”多学科交叉融合平台;争创一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批国家级、省级医学教育发展基地、一流医学院、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住培示范基地、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全科医学实践教学示范基地、公共卫生实训示范基地、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示范基地。 到2030年,具有中国特色、更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医学科研创新水平大幅提升,服务卫生健康事业能力显著增强。 二、全面优化医学人才培养布局结构 (四)优化医学人才培养结构。坚持以需定招,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适当增加高职护理类招生规模;合理规划医学类本科专业结构及招生规模,重点向儿科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倾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招生结构,从2021年起,省内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均须设置麻醉、感染、重症、儿科学科,并扩大以上学科及病理、急救、精神医学、全科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康复治疗等领域研究生招生规模。支持医学院校建设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强化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培养,设立专项计划支持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按要求创立发展公共卫生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开展多学科背景下的公共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在“双一流”建设中,加大对医学及相关学科建设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五)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计划,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高职定向医学生。在本科医学院校增设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计划,培养本科定向全科医学人才。支持医学院校在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专业联合培养全科医学人才。推动医学院校于2021年底前成立全科医学学院(系),面向全体医学生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加快推进全科医生薪酬制度改革,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从2021年起,开展临床医学(全科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扩大该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六)加快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培养。加强区域教育医疗中心建设,形成以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锦州医科大学为依托的辽宁中部、南部、西部地区教育医疗中心,以辽宁中医药大学为依托的中医药教育医疗中心。推动医学院校与相关高校合作建立交叉学科,促进医工、医理、医文学科交叉融合,推进“医学+X”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深入推进八年制医学(九年制中医学)教育改革,并支持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中,深化基础医学人才、临床药学高层次人才培养改革,扩大学术型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开展医师科学家培养改革试点,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培养。深化医教协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拔尖创新医学人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三、全力提升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七)培养仁心仁术的医学人才。深化本科医学教学改革,推进“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强化医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加强医学伦理、科研诚信教育,着力培养医学生救死扶伤精神。强化对医学生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传染病防控知识、中医防疫知识等教育。强化现代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智能医学教育新形态。加强远程医疗与医学教育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远程会诊和远程培训。加快基于器官系统的基础与临床整合式教学改革,研究建立医学生临床实践保障政策机制,强化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加快以能力为导向的学生考试评价改革。加强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构建理论、实践教学与临床护理实际有效衔接的课程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护理教师队伍,提升学生的评判性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医学院校在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进一步加强对考生职业素质和临床实践技能的考查。(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八)推动中医药教育创新发展。强化中医药专业在中医药院校中的主体地位,做大做强中医药主干专业,把中医药经典能力培养作为重点,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经典等级考试列入中医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注重创新,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人才。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九)加强高校附属医院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建设。加强医教协同,规范高校附属医院管理,将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职称晋升评价的重要内容。高校要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强化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加大对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高校附属医院要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着力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十)加强医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对认证不合格的院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相关专业招生资格。将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对资格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50%的高校予以减招。积极采取措施吸引优质生源报考医学专业,提高入口生源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推进教考分离和学分制改革,严把学生毕业出口关。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基地认证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证,将住培结业考核通过率、年度业务水平测试结果等作为住培基地质量评估的核心指标,对住培结业理论考核通过率连续2年排名全国后5%位次的专业基地予以减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十一)加快建立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加强校际合作,充分发挥各高校学科优势特色,建立“医学+X”多学科交叉融合平台和机制。围绕生命健康、临床诊疗、生物安全、药物创新、疫苗攻关等领域,建设临床诊疗、生命科学、药物研发高度融合,医学与人工智能、材料等工科,以及生物、化学等理科交叉融合,产学研融通创新、基础研究支撑临床诊疗创新的具有中国特色、全国一流的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医学院校) 四、深化住院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改革 (十二)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建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控制专家指导委员会和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持续提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依托全省医学院校教育资源,对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公共必修课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共理论课程实施一体化教学。加大全科医学、儿科等紧缺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力度。加强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批防治复合型公共卫生人才。出台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人事管理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增加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国家住培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建设,全面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医学院校) (十三)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建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和执行水平。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制定继续医学教育指南。将医德医风、法律法规、急诊和重症抢救、感染、自我防护、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作为医务人员必修课,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中推行中医经典必修课。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逐步推行可验证的自学模式。健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大力发展远程教育。促进用人单位加大投入,依法依规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所有在职在岗医务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倾向,强调临床实践等业务工作能力,破除唯论文倾向。建设全省统一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医学院校)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统筹和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有关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纳入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和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医学相关院校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各医学院校) (十五)保障经费投入。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培补助标准。支持相关高校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医学人才培养和医学学科建设投入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0〕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支持政策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推进粮食生产稳面积、提单产、增产能,巩固提升粮食供给水平,切实承担起粮食主产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作目标。作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进一步发挥优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努力为全国粮食安全作出新贡献。全省耕地面积稳定在6902万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稳定在5522万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稳定在4600万亩以上。全省粮食播种面积保持总体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保护利用耕地资源,夯实粮食生产基础 1.强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认真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规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建设要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2.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落实到地块,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将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粮食生产的优势区、高产区,发挥粮食生产主力军作用。大力推进专用玉米、优质水稻、优质大豆等优质粮食生产,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多种粮、种好粮。在温光条件充裕的地区积极发展套种、复种,提高复种指数。 3.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 4.推进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重点在退化耕地、高标准农田等建立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示范区,示范推广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新技术,提高科学用药和施肥水平。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运用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等措施,改善耕地内在质量,提高耕地基础地力,实现“藏粮于地”。 (二)采取综合推进措施,提升粮食产业质量 1.落实惠农增收措施。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项目,实施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国家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让农民种粮有收益、地方产粮不吃亏,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引导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发展优质新品种,推广稻渔综合种养技术,延长粮食产业链条,不断提高种粮比较效益。 2.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搭建农户分散耕地与规模化生产的桥梁,提高粮食生产经营规模效益。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 3.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持续加强粮食优质新品种选育和适用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加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和技术指导,全省玉米、水稻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分别稳定在85%和90%以上。 4.推进全产业链发展。落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政策,稳妥推进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障基金运行。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统筹谋划粮食加工能力布局,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培育壮大一批粮食产业龙头企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不断提升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和引导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依法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在一般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2.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3.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农户承包地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4.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蟹、稻虾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二)强化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 (三)实行动态监测监管。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开展的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结果,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20〕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新时代气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辽宁气象工作,推进辽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保障国家战略落地实施和辽宁振兴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根本方向,牢牢把握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战略定位,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科技创新,聚焦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辽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新时代气象现代化体系,基本实现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不漏网、预报不漏报、服务不失误,气象强国“三精四生”辽宁践行实验区建设成效凸显,气象整体实力居全国先进行列,气象保障辽宁振兴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技术先进、更有活力、更加开放的气象现代化体系,辽宁气象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气象对国家战略实施和新时代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重点任务 (三)强化科技创新。将气象科技创新纳入各级政府科技创新总体规划与评估体系。统筹推进辽宁省农业气象灾害重点实验室、东北冷涡研究重点开放实验室、东北冷涡暴雨专项外场试验基地、东北野外气象科学实验基地建设,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创新平台集聚资源、开放联合的作用,加强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辽宁气象科技支撑能力。 (四)推进精密监测。聚焦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着力构建陆海空天“四基”气象监测体系。加快重点经济区、生态敏感区、人口密集区以及农业、海洋、交通、能源等领域智能气象监测站网建设。优化雷达站网布局,着力提高中小尺度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推进大连海洋气象综合观测基地和盘锦国家气候观象台建设。建设高分系列卫星地面验证站。完善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观测数据质控、处理与融合分析系统。 (五)发展精准预报。发展高分辨率区域中尺度数值预报和对流尺度集合预报系统,建设从分钟到年的无缝隙智能网格预报预测系统,构建延伸期灾害性、极端性、高影响重要天气过程预测业务,建设基于机器学习的智能化短时临近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发展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发展精细化海洋气象与环境气象预报业务。建设全流程、全时效、客观化检验评估与反馈系统。 (六)做好精细服务。构建集决策气象服务、专业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于一体的精细化气象服务体系,提升全媒体气象服务产品制作水平,健全城市、农村气象信息发布网络,推动物联网、大数据、5G等技术在气象服务领域广泛应用,实现各类精细化气象服务产品按需推送。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拓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升发布速率和覆盖范围,强化现场应急气象保障。 (七)加强信息支撑。建设东北亚气象数据中心,发挥气象数据、信息和产品在数字经济、防灾减灾、粮食安全、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生态修复等领域的保障作用。提升数值预报高性能计算能力。建设省级气象大数据云平台、“云+端”模式气象大数据应用系统、气象信息异地容灾备份系统。完善“天镜”综合监控系统。升级新一代气象通信网络。 (八)保护生命安全。完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强化风险动态研判和基础设施设防。健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叫应”机制,推动预警信息发布到村到户到人。建设沈阳、大连城市安全发展智慧气象服务示范区。发挥气象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先导作用,为防灾减灾救灾和人民群众避灾赢得先机。 (九)服务生产发展。聚焦国家战略落地实施和辽宁振兴发展需求,提升农业、水利、交通、海洋、能源、金融、保险、旅游及重点城市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气象服务能力,发挥气象助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作用。建设大连海洋智慧气象服务示范区,辐射带动全省海洋气象服务能力。加强农业生产气象保障,建立精细化农业气象服务产品体系,发挥气象对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的保障作用。建设人工影响天气飞机保障基地,提升粮食主产区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能力。 (十)促进生活富裕。推进农村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开展国家气候标志、中国天然氧吧等生态气候品牌评定,打造辽宁气候好产品、辽宁气候宜居城市、乡村生态宜居宜游气候名片。推动气象服务与智慧城市建设精准对接,提高城市运行管理精细化气象服务水平。开展生活、康养等气象指数服务和流行病发生气象服务。保护百年气象站,建设百年气象站科普馆,传承辽宁历史文化。 (十一)保障生态良好。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气象在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的保障作用。围绕“三区四带”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加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气象监测、预警预测和风险评估,发展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气象保障,统筹推进针对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政府各项工作同推进、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快推进地方气象立法,气象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十三)加强政策保障。进一步完善与现行气象部门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切实加大对国家重点工程以及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投资力度,将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央和地方对气象部门经费保障范围的有关规定,保障气象部门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相同,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房改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常性业务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人才支撑。对接国家和省人才建设工程,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实施气象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吸纳气象人才参加科技创新团队、主持(参与)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和科研项目、参加重大(专项)问题调查研究,鼓励气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养满足多领域服务需求的复合型气象人才。支持气象部门与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及国际气象机构合作交流。各级气象领导干部培训纳入地方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统筹安排,支持气象部门与地方开展干部交流,不断改善人才和干部队伍结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0〕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 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力促进和扩大就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全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一)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快推进52个重大项目建设,用好抗疫特别国债项目资金和新增中央投资,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培育壮大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融合健康发展,培育壮大电商直播市场主体,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电商直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直播示范基地、电商直播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实际相应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责任主体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提升消费带动就业能力。开展“全民乐购,约惠辽宁”系列促消费活动。打造地标性夜经济集聚区和夜间消费品牌。积极推动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发展,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责任主体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以“个转企”为载体稳住就业基本盘。扎实做好“保市场主体”工作,推动扶持政策落地,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通过实施“个转企”专项行动等举措,扩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做大做深就业“蓄水池”。(责任主体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个转企”“小升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大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五)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按期持续推进阶段性减免税费政策,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大力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推行小微企业普通性稳岗返还“免申即享”,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0人以下参保企业,免申领直接拨付返还资金。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用工和复工达产提供常态化服务,帮助各类市场主体降低运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发展后劲。(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吸纳就业补贴力度。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顶额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12个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多渠道促进灵活就业和创新创业 (七)加强政策支持和载体建设。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最多可延长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积极搭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深入推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拓宽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渠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八)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有条件的市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相应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预计补贴资金总额的5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减轻基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负担。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对未就业人员借助“夜经济”“小店经济”以及网约车等创业载体实现自主创业的,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调整财政贴息分担比例,中央财政按现行政策承担30%,省财政承担比例由现行25%增加到50%,市县财政承担比例由现行45%减少到20%,期限12个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十)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各行业准入审批部门) 四、推进技能提升缓解供需矛盾 (十一)实施青年学徒培养计划。2020年至2021年,对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在职青年职工等开展1年以上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执行。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上浮2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二)优化培训补贴拨付模式。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计补贴数额的50%预拨资金,培训达到正常进度一半时再拨付25%,培训结束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据实收回预拨的资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三)发挥就业见习作用。因疫情见习中断的,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被留用的,除按规定拨付余下补贴外,可预拨用人单位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的2021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五、夯实困难群体就业保障 (十四)合理利用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新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以短期性、临时性岗位为主,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按规定发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五)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畅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六、强化督考激励 (十六)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落实《2020年全省各市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方案》,压实各级政府稳就业保就业主体责任。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重点目标任务推进情况,按期开展督导调度和通报约谈,对14个市全年政策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效果突出的优秀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和资金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七)发挥资金奖励支持效应。全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任务完成情况督查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市,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奖励资金并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扩围政策效果显著并已足额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市,如当年出现基金收支赤字且无可动用结余基金而影响政策落实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效果显著且现有资金来源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省级调剂金将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八)强化典型选树宣传。开展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总结推广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典型经验,在全省各类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中选树100个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100名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和100名创业带动就业先进个人,对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加大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资金使用规范管理。统筹整合就业补助资金、抗疫特别国债等项目资金用于稳就业保就业支出,调整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进度,调度各市足额使用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测预警和调剂,强化各项稳就业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统一政策、标准、流程、组织和绩效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加大稳就业资金筹集配套力度,力争能补则补,做到应补尽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加快推进政策落实。开展送政策下乡入企进校宣讲推介活动,定期通过各类媒体专栏解读和专题发布政策信息。加快省级公共就业政策服务网上办理平台和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帮助用人单位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对接扶持政策。稳妥精简各项政策办理证明材料,公布政策清单、受理机构、办结时限,开展就业政策经办人员业务轮训,推行“政策打包试点”“一网通办”“一证通办”“最多跑一次”和“不见面办理”,主动利用企业登记系统等大数据进行筛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打通落实政策“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减轻基层负担,便利政策受众群体。(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十一)抓好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实施以“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为主题的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宣介、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介“四合一服务套餐”,进一步畅通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强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提升重点群体差异化、精准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风险。完善防范裁员失业风险“1+4”预案体系,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持续做好和精准开展就业失业常规统计调查,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针对重点地区、项目、企业和群体开展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区根据实际抓好劳动力调查、信息采集、分析反馈、预警预报、政策储备、应急调控等防范化解风险的各项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 宁 2020年11月25日 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塔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塔,是指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历史、艺术或者科学文化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塔。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古塔的保护、管理、修缮、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根据古塔分布和保护实际,建立古塔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古塔保护规划和名录,并将古塔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保护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林草、民族和宗教、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保护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的古塔,由其所在的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公园或者宗教场所等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没有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由古塔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和管理。 古塔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古塔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保护古塔。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古塔保护。 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担任古塔义务看护人,依法参与古塔保护。 第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古塔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等保护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界桩、标识等保护标志。 第九条 古塔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作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同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实施,保证古塔的安全。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修缮、改变古塔外观和风貌; (二)擅自拆卸建筑构件; (三)损坏建筑承重结构; (四)挖掘、破坏塔基; (五)在保护范围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七)其他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古塔管理使用单位和古塔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塔保护责任单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的巡查保护,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无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设立看护人。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古塔周边环境整治,推进古塔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周边区域空间功能和建设项目。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依法查处危害、损坏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的行为。 第十三条 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古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管理预案; (二)对古塔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巡查; (三)落实古塔防火、防雷、防盗、防震、防风、防虫等安全保护措施; (四)开展与古塔有关的文献资料搜集、历史价值阐释研究; (五)其他依法或者依据约定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 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古塔险情报告制度,掌握古塔保存现状,及时发现、记录、报告和妥善处理日常病害险情。 第十五条 古塔保护责任单位对有本体安全风险的古塔,应当采取必要的抢险保护措施;需要进行保护性工程干预的,应当将本体修缮、安全防护等纳入工作计划,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实施修缮。 古塔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采用传统工艺技术,保持其原有风貌、形制、结构和工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古塔: (一)开办古塔展示馆; (二)开办教育培训基地; (三)辟为参观游览场所; (四)其他有利于古塔保护的利用方式。 利用古塔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古塔造成损害。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举报危害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安全的行为提供便利,对接到的举报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保护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危害古塔安全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古塔损坏、损毁的; (三)利用古塔过程中危害和影响古塔安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危害、影响文物保护名录内古塔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处1千元罚款。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或者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危害、影响未列入文物保护名录古塔安全的,由县级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0〕2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 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坚守准公共定位,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领域信贷投放,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统筹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建成以省融资担保集团为龙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为载体,各级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适应辽宁产业发展需要,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到2022年底,全省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业务余额500亿元以上,支小支农业务占比80%以上。 二、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三)整合担保资源。以市级为着力点推进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实现做大做强。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底前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方案,通过新设、增资、合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资源,重点培育1至2家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2021年底前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鼓励市级骨干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原则上要达到5亿元以上,其中,沈阳、大连要达到1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促进行业质量提升。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合法合规意识。要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按规定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的监控分析。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产活化工作,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化解风险、恢复信用,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化代偿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释放担保资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坚守功能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政策性担保业务规模,加快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机构设置。沈阳、大连、鞍山、盘锦、朝阳5家科技担保公司要支持成长潜力大、技术领先优势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软件著作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担保公司跨区域经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六)实行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减免服务收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七)完善自身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地域优势等确定自身市场定位和运营模式,形成适应本地区实际的业务架构,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发担保产品,实行差异化产品策略。要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下沉担保服务,主动发掘客户,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市场化选聘专业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市场化薪酬体系,强化人才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八)加强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要求,制定科学、公平、合理的合作标准,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按照国家政策导向,开发适合担保贷款的业务产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纳税信用良好、诚实守信等优质企业提供便捷金融服务。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和担保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三、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 (九)发挥核心机构作用。省、市政府要着力打造地区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构建功能完善、服务高效、业务饱满的省再担保体系。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发挥对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的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根据资本状况适时择优开展股权投资,加强对合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产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合作机构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各市核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省再担保体系中坚力量,要将融资担保服务充分覆盖至各县(市、区),提升融资担保杠杆率和业务规模,切实支持地区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 (十)扩大再担保体系覆盖范围。省融资担保集团要着力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带动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级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支小支农业务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要合理设置再担保体系合作准入条件,充分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等渠道,遴选优质合作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体系整体质量;各市政府要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实现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市级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 (十一)争取国家担保基金支持。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对接与资源共享,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授信规模。要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不断提高业务对接效率,打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高效联动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融资担保集团)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二)落实银担分险责任。按照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再担保体系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省融资担保集团利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对沈阳、大连、鞍山、朝阳、盘锦5家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不高于4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依法承担其余风险责任。鼓励各地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十三)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其中,沈阳、大连、鞍山、盘锦、朝阳5家科技担保公司由省财政给予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其他融资担保机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此外,为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对5家科技担保公司开展的100万元及以下且免收担保费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担保体系建设需要、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出资入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考核激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对同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突出支小支农、拓展覆盖面、降费让利等导向,强化正向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十六)建立信息平台。支持全省及各市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信息服务网络。推进企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应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业信息支撑,缓解融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优化政策环境。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提高其放大倍数上限,扩大其业务规模,有序推动市场化评级,提升机构自身信用。财政和税务部门要继续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动态查询。协调司法部门按照金融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加快对融资担保贷款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活化资产、增强融资担保机构流动性提供支持。相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并落实登记费用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省高法,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10月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 宁 2020年10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4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4.《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中“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户口,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第(四)项修改为“(四)应征服兵役的,由本人、户主申报注销户口。未主动申报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注销。” 第(五)项修改为“(五)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户主、监护人或者本人申报变更或者更正登记。” 3.第十三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对《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2.删除第十八条。 3.将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4.将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删除第一款。 6.将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备案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三、对《辽宁省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 2.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修改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 4.第四条第二款改为“应当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按照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 删除第三款。 5.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删除第三款。 6.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定期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7.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设备,加强对省情地理信息的动态监测、统计和分析,提高省情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 8.第十一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9.第十二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我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利用申请表; “(二)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首次申请); “(四)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10.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四、对《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与药物消杀、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3.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4.删除第八条。 5.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具有有害生物防制员资格的人员;” 删除第(四)项。 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6.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8.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五、对《辽宁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第三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2.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消防救援队”。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4.删除第十一条。 5.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除第一款中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文职人员的年工资待遇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的“公安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标准”。 7.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六、对《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第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责任编辑:张靖宇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20〕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对不符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6号) 责任编辑:张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