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60天左右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 《通知》指出,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推动落实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包场包户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实行监督人员网格化管理。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 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要以县域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严格落实生猪跨省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用于屠宰的生猪,要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通知》提到,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 此外,《通知》要求,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下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综合运用监控排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商标代理行业监管。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对参与相关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通知要求,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信用联合惩戒。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日前,省安委办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作出部署。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突出各类复工复产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强化对医院、集中隔离点等疫情防控重点场所,特别是临时改建场所的房屋安全风险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复工复产动态,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复工复产安全。
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的当下,如何规范该行业发展,切实保护产业链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3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展示经验、关注问题、共享思考、提出建议,持续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多起知识产权案例,法院希望借此警醒电子商务从业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纠纷不断 白皮书显示,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总量依然较多,但增幅趋缓。涉案标的物呈现多元化趋势,出现了网购汽车、无人机、比特币挖矿机等产品引发的纠纷。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介绍,电子商务案件标的额上升明显。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平均标的额达到6.8万余元。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100万元以上的有14件,10万元以上的有99件,1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82件。此外,电商平台被诉集中度下降,涉及新电商的案件增多。2018年,被诉次数最多的大型平台的案件量占比回落14个百分点。从近两年被诉数量排名前十的主体来看,也呈现主体集中度分散的趋势。与此同时,新型电商涉诉案件明显增多,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农村电商等新电商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纠纷。 近年来,“职业索赔”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但增幅开始呈下降趋势。倪德锋介绍,同一原告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起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多。2017年,这类案件占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近八成,2018年下降到六成左右。例如,原告吴某提起的诉讼数量高达141件,同一原告的案件数量达到50件以上的有6人,100件以上的有3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电商主体胜诉情况差别大。倪德锋介绍,2018年,卖家起诉平台经营者的案件超100件,多数情形是卖家不接受平台经营者按照网络服务合同对其做出的调处决定,卖家胜诉率不到10%。平台经营者起诉卖家的案件超200件,多数情形是平台经营者履行先行赔偿责任后向卖家追偿,该类案件平台经营者胜诉率超过95%。网络购物中买家诉卖家的案件超1500件,买家胜诉率(含部分胜诉)超过九成。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电商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秉承对数字经济‘鼓励创新、规范提升’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目的,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到审判工作中,形成了‘六平台三模式一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大力提高案件审判水平,不断加强审判领域新问题的调研,不断推进电商领域司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的创新提炼,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倪德锋表示。 商铺售假被判担责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知识产权案例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2014年7月,高某以其朋友包某的身份信息在某平台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注册了某网店。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利用该网店向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金额10万余元。高某注册该网店时,点击同意该平台的《服务协议》,该协议特别提示,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协议。该平台发现高某售假后,诉请其赔偿损失10万余元以及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已与某平台公司达成协议的依据充分。该网店注册手续由高某办理,高某知晓服务协议的内容,并作为实际使用平台服务的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是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服务协议明确禁止售假行为,某平台公司对商铺售假作为违约行为予以制止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高某的售假行为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权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的商业声誉。法院综合考虑与损失相关的各种因素,遂判决高某赔偿该平台经济损失4万元和合理支出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高某与某平台公司达成协议,本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协议约定,诚信营商,但高某的售假行为侵犯了该平台上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权益,损害了平台的商誉,造成了平台的经济损失,亦违背商业道德,除自身受刑罚处罚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可谓害人又害己,应深以为戒。 针对电子商务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倪德锋建议,一是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二是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机制;三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广告监管;四是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五是强化对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管理;六是鼓励电商平台健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七是推进电商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不断提升,手中闲置物品日益增多,二手电商平台发展势头迅猛。但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二手电商平台乱象丛生,问题商品充斥,诈骗纷争不断,消费维权困难,亟待规范整治。 违规、违禁品公然售卖 当前,二手电商平台用户集聚、品类繁多,但也留下了藏污纳垢的监管死角。 ——出售假货的集散地。在转转和闲鱼平台上,不少所谓二手商品的价格与线下大相径庭:一只专卖店售价约6.6万元的腕表,二手平台仅售65元;一款官网售价近千元的香水,售价为35元;一条市面售价700元左右的中华香烟,卖家表示“高仿”只需180元。 当被问及是不是正品时,有的卖家回应:“这个价格还指望买正品”“不要问是不是正品,要正品去专柜”;有的卖家则声称,“保证使用感觉和正品一样”。 ——违禁交易的“桃源村”。在闲鱼上找到违禁品并非难事。一个售卖“植物碱烟油”的卖家表示,出售的烟油含有大麻成分,售价2000元,销路不愁;搜索“靶向药”会出现多个抗癌“二手药物”,某个出售抗癌药“特罗凯”的卖家说,30粒一瓶的药需要1800元,每月可提供一瓶;搜索户口,则会出现全国多地的户口代办信息,有人开价18万元保证,可介绍陌生人同孕妇结婚,为胎儿解决北京户口问题。 ——贩卖野生动物的“法外地”。在闲鱼上,还能找到售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猞猁的卖家,每只售价10万元。此外,平台还有其他卖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唐鱼、胭脂鱼、山瑞鳖等。多个卖家表示,主要以快递方式寄送,并提醒“不要当着快递员的面验货”“拆封时拍视频,如死亡会补发”。 骗术陷阱花样翻新 网上针对二手电商平台交易的骗术、陷阱、扯皮经历分享热度居高不下。某知识分享网站上,相关问题点赞数累计过万,评论达到数千条,分享的被骗套路五花八门。 杭州白领小施就称遭遇到了“高级骗术”。她在二手平台上购买了一款约2000元的二手手机。当面交易时,尽管小施确认收货,但钱却迟迟未到卖家账上。小施发现,原来有人克隆了买卖双方的账号。骗子转发卖家的留言给小施,再用小施的回复给卖家。钱最后打进了骗子的克隆账号。 有的骗术则靠悲情。“当时就因为卖家说‘母亲重病,只能变卖手头物品看病’的说明才买的”,上海白领黄小姐购买了一条1350元的二手围巾,去门店比对后,发现差别巨大,但卖家拒绝退货。 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黄小姐查询到卖家有多个账号、名字、地址,并发布了大量雷同商品。有的买家在商品下留言“3400元就当买个教训”。 套路不止于此。有人被卖家从二手平台引至微信,微信转账后直接被拉黑;有人花550元买来的二手手机,被卖家催促确认收货后,才发现是一台模型机…… 不少用户反映遭遇维权困境,原因是很多二手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货,而且“一旦确认收货,平台往往不支持维权”。 闲鱼在其管理规则中声称“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转转在其“介入处理规则”中表示,如买方已主动确认收货,或超过确认收货期限、系统自动打款给卖家的,转转有权不予受理争议申请。 监管与自治须共同发力 “二手电商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多位专家表示,尽管二手电商平台有利于倡导节约和循环利用的生活方式,但“绝不能先污染后治理”。 ——做好平台大扫除。即使从事零星小额交易,买卖双方也实质构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需符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手平台在违禁商品关键词审核上,人工和人工智能需紧密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问题要一查到底,把亡羊补牢和未雨绸缪结合起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要进一步严格用户准入,除了信用积分制度,平台可尝试建立保证金、买卖双方实名可见等制度,为买卖双方增信,用良币驱逐劣币。同时,依据用户大数据,实行分类管理,让以经营为目的的用户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对有异常交易行为和对话的用户,平台要及时响应,对其名下的账号进行迅速、合法的处置,让违规违法者寸步难行。” ——给用户吃下定心丸。“出了问题,要让用户找得到人、投诉有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平台要加强对售后工作的投入,及时响应消费者需求,不要让二手交易成了“一锤子买卖”。 他建议,可对部分标准化、金额较大的二手商品推广第三方鉴定,并公示鉴定报告;推广二手商品赔付险服务,一旦出现问题,可由保险公司或平台先行赔付。
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的基本法,它广泛调整我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法以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规制为核心,并由其来联结政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物流经营者、生产经营者等各主体,共同建立了电子商务世界的规则体系。 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子商务基本规则体系 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我国电子商务规则分散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实践中的电子商务管理也由多个部门分别进行,这无疑构成了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统一确立了以保障权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为支撑的电子商务基本规则体系。 第一,保障权益规则。 电子商务法对主体的权益保障,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而是广泛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知识产权人等诸多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面临的主要权益受侵害现象做了相应规定,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作了及时回应。比如,针对刷单现象,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经营者以隐蔽方式搭售商品或服务的现象,该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些规定均强化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强化了对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比如,针对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入驻平台的经营者不得同时入驻别的平台的“二选一”现象,该法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人权益保护。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最高罚款金额提高至200万元。 第二,规范秩序规则。 有序的环境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法为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确定了基调,即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市场主体登记规则。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未履行相关的工商登记和行政许可手续。基于国家对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平等对待的原则,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但立法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者免予登记。 税务规则。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对即便是免予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也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该法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规则。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我国已有的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都对此做了大量规定。为了避免重复,电子商务法对此仅做了较多的衔接性规定,具体规则交由其他法律处理。但该法仍在多个方面提供了一些新规则。例如,在合同主体要件问题上,电子商务法确立了电子商务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这意味着除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订立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都具备订立合同的智识水平。在快递物流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经收货人同意。在电子支付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不安全、支付指令错误以及未经授权支付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争议解决规则。网购纠纷在最近几年的消费者投诉中一直居高不下,消费者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等问题制约了纠纷的有效解决。为此,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同时,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电子商务法也积极倡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构建争议在线解决机制。 第三,促进发展规则。 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目标之一。该法专设了“电子商务促进”一章,从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规定了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上述诸多促进措施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有以下四项:首先,国家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促进线上线下产业融合,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其次,国家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再次,国家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最后,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发挥法律实效还需做好解释和配套工作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只是电商立法工作的第一步。若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实际效果,未来还需做好对该法的解释工作,并建立与该法相配套的其他规则。 第一,对电子商务法做妥当释义。 妥当的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于现实生活的前提之一,电子商务法也存在需要进一步解释之处。目前,电子商务法已正式施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不少新问题和新挑战。比如,一些争议的产生源于对某些法律条文认识上的不一致,应就此做好相关研究和解释工作。特别是,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的商业形态层出不穷,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诸多新型案例和疑难案例,有关部门应结合实践的新发展对电子商务法进行准确理解和解释。对法学理论界而言,应深化对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为有效应对实践新课题提供学理支撑。 第二,建立电子商务法配套规则。 电子商务法尽管构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规则体系,但该法并不能也没有必要将电子商务中的所有规则都纳入其中。事实上,该法制定过程中秉持了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的态度。在许多方面,该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衔接性规定甚至未作规定,比如,该法未对社会高度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过多着墨,原因在于我国下一步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商务促进发展规则,也需要各级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等予以细化和落实。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的宣传普及,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当前,我国已发展出世界领先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法的落实,必将进一步营造出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激发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并在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构建开放型经济等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不断提升,手中闲置物品日益增多,二手电商平台发展势头迅猛,高学历、年轻人群已成为消费重要力量。如今,在网上买卖闲置品,是个环保又实惠的时髦事儿。 不少人家中都有闲置物品,小到各种化妆品、手机,大到家具、电器,不仅平时用得少,还非常占空间。女生买来几乎没穿过的衣服、囤多了的护肤品和化妆品,在校学生的旧课本、旧教材,数码爱好者购买的各类电子产品……这些物品在二手电商平台都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闲置物品交易已经成为一个相当大的产业,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闲置物品交易规模已达5000亿元,并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增长。 卖掉闲置物品不仅可以腾出家里被占据的空间,还可以获得收入来购买其他东西。这种形式的交易流通也让二手物品避免“落灰”,在更需要的人手中重焕生机。说到底,闲置物品交易的本质其实是资源在不同场景间的连续流通,这不仅具有商业效益,而且还能提升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减少浪费。当下,各类商品更新换代频繁,人们的消费选择更加丰富,消费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但只有合适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再高档、昂贵的商品如果不能为己所用,也只是毫无用处。闲置物品交易也体现出绿色环保的理念,让更多年轻消费者开始打破一味“买买买”的消费模式,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消费习惯,配置真正合适自己的物品,逐渐形成理性的消费观念。这种“断舍离”的积极生活态度值得鼓励,往小了说,这能减轻生活负担,往大了说,这也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环保社会。 此外,还有许多年轻人在二手电商平台上交流、分享生活。比如,很多摄影师喜欢在二手电商平台上交流、探讨摄影器材的型号、性能乃至拍摄技术、效果。许多同好因此相聚,许多情感也在此共鸣。原本冷冰冰的物品在分享体会、交流际遇的过程中,也调动起人与人的相互联系而增添了几分人情的温暖,这也是二手交易受到年轻人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随着闲置物品交易的日益普及,二手电商平台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商品货不对板、估价不规范、消费维权不易……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和电商平台加快完善相应的规范规则,建立成熟的信用交易评价体系,畅通售后维权渠道等,让闲置物品交易成为一片新的市场蓝海,让更多消费者享受到二手交易带来的好处。
围绕着“大数据杀熟”是否存在的争论延续至今仍无定论,但从去年初爆出到现在,“大数据杀熟”所指向的在线差旅平台风波难断。 从“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2018年受理的全国306家各类电商全年度真实用户投诉大数据看,经营者信用缺失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消费者仍难以充分获得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 在线服务可信力继续滑坡 在不少消费者看来,“大数据杀熟”解释了许多OTA网站的价格猫腻,因此认定,它就是互联网行业区别定价的模式。 3月11日上午,携程针对微博网友“陈利人”订购机票遭遇的烦心事发表道歉声明,称二次支付显示无票是系统Bug所致,绝无“大数据杀熟”。 3月10日,微博用户“陈利人”发文《携程的牌坊塌了》,讲述了他“在使用携程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奇怪的情况。” “陈利人”在携程APP选定总价17548元机票准备支付时,因为发现漏选报销凭证而返回重新操作,再次支付时显示无票,其他可选航班则高出1500元。并且,他发现所选航空公司官网上该航班不但仍有余票,且比携程第一次提供的价格还低650元。 “携程的牌坊”在“陈利人”的心中坍塌了。 尽管不少专家、众多在线旅游公司已多次辟谣,平台上不存在 “大数据杀熟” 的情况,但网友并不买账,依然习惯于用“大数据杀熟”来吐槽不愉快体验。 此前也有大数据专家指出,利用大数据区别定价等现象是真实存在的,例如一些电商网站会向新用户派发大额优惠券,而老用户则看不到这些优惠。 不仅携程“杀熟”的行为屡遭消费者投诉,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包括滴滴出行、亚马逊、搜狐视频、百度、腾讯视频、美团点评、去哪儿、天猫、猫眼电影、饿了么在内的多家平台均被曝疑似存在“杀熟”情况,涵盖在线差旅、在线票务、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在线视频等多个领域,特别是在线差旅平台较为突出。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消费者对部分在线旅游平台频频“吐槽”,认定“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存在,暴露出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信息非对称及不透明问题。 行业诚信急待修复 互联网公司滥用大数据等各种“前科”,让许多网友对互联网公司的诚信持怀疑态度,如“陈利人”所说:“用户信任的建立需要较长时间,而信任的毁灭只需一旦。” 据曹磊介绍,平台“大数据杀熟”的源头在于根据搜集到的用户个人资料、流量轨迹、购买习惯等行为信息,通过平台大数据模型建立用户画像,然后根据画像给用户推荐相应的产品、服务和相应定价。 “互联网平台显然有条件进行‘大数据杀熟’,有可能针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价格。”曹磊强调,“这种‘大数据杀熟’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可能还涉嫌价格欺诈。”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共享经济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说:“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升用户体验。通过大数据进行违规操作,是一个平台的悲哀,最终将使平台大批用户流失、信任度降低、平台形象崩塌。” 问题如何解决?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今年是《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其中条款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规制,网络消费有了专属法律保护。 曹磊表示,杜绝类似损害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发生,需要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的氛围,需要互联网企业的自律,也需要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大力监管。而这一切,都非一日之功,需要用时间来打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