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万元,快速执结一起行政处罚后拒缴罚款案件。 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公司因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造成伤亡事故,被霍邱县应急管理局处21万元罚款。在缴纳4万元罚款后,剩余17万元逾期后仍未履行。霍邱县应急管理局遂向霍邱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收到材料后该公司并未积极履行义务。后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对该公司名下账户进行查询,反馈发现该公司账户内有足够清偿该案罚款的存款。鉴于此,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即对该账户发起网络冻结,在冻结异议期届满后,全部案款17万元成功扣划至霍邱法院账户内,并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完成兑付。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日前,因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微信、支付宝不能消费的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来到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将拖欠河南省某保险公司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4.5万余元顺利履行。 2017年1月20日18时许,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田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田某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田某接受医院抢救治疗结束后,田某向河南省某保险公司提出抢救费用申请,河南省某保险公司向医院垫付抢救费用45977.71元。2020年8月11日,河南省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45977.71元垫付款。2020年9月17日,沁阳法院作出(2020)豫088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应支付河南省某保险公司垫付款45977.71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其与田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包含该款项,未自觉履行,河南省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一直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某,沁阳法院对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张某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全部予以冻结。日前,因账户冻结且消费受限的张某在万般无奈情况下,这才到法院主动将45977.71元履行完毕。
“李法官,上了限高令名单,想外出无法购买飞机票,没有了信用真是寸步难行……”11月25日,被执行人胡某通过电话主动连线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李法官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并请求将他的名字从失信、限高令名单中撤下来。 据了解,2016年,胡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并出具借条一份。届期,胡某分文未归还,之后经李某多次催讨未果而成诉。经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后,胡某仍未归还借款,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多方查寻,得知被执行人胡某长期外出打工,无具体联系地址、方式。随后通过“总对总”查控平台查询胡某所有的银行账户、林权、车辆等财产均未果,导致申请人李某债务无法执行到位。 无奈之下,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胡某列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高令,让被执行人胡某在坐动车、乘飞机、银行贷款等许多方面受到限制,迫使被执行人胡某“有钱花不出”,有力压制了其生存空间,使其寸步难行,无处循形。 之后被执行人胡某因无法购买飞机票,这时才想起了尚欠李某的4万元借款没有归还,迫于限高压力,便急忙联系法官要求还款,并请求撤销失信、限高令名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不要抱有能拖则拖、能赖则赖的侥幸心理,法律的威严不容侵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广大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日前,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曝光及公开悬赏,最终促成被执行人家属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代为缴清了11万元案款。 彭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黄某起诉到都昌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应按期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借款16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冻结了黄某的银行账户,曝光了黄某的失信行为,并依申请对其进行执行悬赏,将该执行悬赏公告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张贴。 此时,被执行人父亲看到其子作为被执行人的悬赏公告,深感无脸见人,遂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想和申请人面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父亲代为一次性偿还借款11万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均放弃。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还通过卖房转移财产?日前,这名“自作聪明”的男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10月11日,廖某某与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临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某归还原告廖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临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收到临桂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熊某某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即通过房产中介把自己名下位于柳州市某商住楼的房产出售给他人,获得房款48万元,随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注销登记。售房款并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2021年5月27日,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随即对熊某某提起公诉。在庭审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提出异议,拒不认罪。但该案证据确凿、事实理由充分,经过审理,临桂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21年11月24日,临桂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临桂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不执行的高压态势,综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刑事制裁措施,对拒不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彰显司法权威。下一步,该院将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深入协调联动,完善、规范拒执案件移送程序,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我不想被拘留,我先还一部分,剩余欠款我会慢慢还清!”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拘押室中的被执行人吴某妮小声恳求,远没有刚被拘传时候的跋扈和抗拒。随着其20000元欠款的到账、还款承诺书与和解协议的签订,一起闺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顺利结案。 据悉,2016年,吴某妮和吴某娟因为朋友聚会相识,后两人兴趣相投逐渐成为闺中密友。2017年5月,吴某妮以投资股票为由向吴某娟借款5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期满,吴某妮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经吴某娟多次追讨,吴某妮分两次偿还了7000元。因为该笔欠款,两人决裂,进而对簿公堂。2020年5月,经沙县法院审理,判决吴某妮应偿还吴某娟欠款43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妮置若罔闻,无奈之下吴某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吴某妮未果,申请人吴某娟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吴某妮,通过网络查控,其名下仅有1000元存款,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承办法官依法扣划其名下的1000元存款后,案件陷入僵局。2021年10月10日,据申请人吴某娟提供的线索,外出躲避债务多年的被执行人吴某妮悄然回到沙县。承办法官立即恢复案件的执行,经过多番查探,吴某妮的出租屋被锁定。在11月5日沙县法院“秋季风暴”执行行动中,清晨睡梦中的吴某妮被依法拘传。一开始,吴某妮态度强硬拒绝还款,直到承办法官带其医院体检,办理司法拘留手续时,吴某妮方才感到害怕,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被执行人吴某妮向父母筹款20000元先行偿付,并就剩余欠款和申请人吴某娟达成和解。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商家刻意隐瞒车辆瑕疵,虚假承诺,收取意向客户订金。谎言被识破后,据不退还这笔费用,还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请君入瓮的方式,顺利执结了一起纠纷案。 2020年底,顾某欲从程某处购买二手车一辆,当天向程某微信支付2000元订金,程某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2021年初,双方初步议定车辆后,顾某再次向程某支付5000元订金。后顾某和朋友验收车辆时,发现该车曾发生过大事故并进行过维修。半个月后,双方协商退还购车款事宜,程某以该车辆卖了才有钱退还为由,一直拖欠,直至7月。为此顾某将程某诉至洛宁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被告车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被告在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7000元。 执行立案后,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多次上门、电话联系,无论法官“磨破多少嘴皮、跑断多少腿”,一句“没钱”,被执行人打定主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躲避债务,顾某还玩起“人间蒸发”。 为让被执行人现身,法官决定和申请人一起请君入“瓮”。11月中旬,在得知被执行人在洛阳某二手车车行卖车时,法官和申请人开始一起计划“剧本”,邀请“群众演员”扮演购车人,通过电话、微信向被执行人透露买车意向,约定好“买车”时间。 一切准备就绪,执行法官、干警、法警赶往洛阳,伺机而动。在被执行人现身讲解车辆时,执行法官和干警们一举将其“拿下”。眼见没有回旋余地,被执行人即刻与朋友联系,让其送钱过来,当场履行。 据洛宁法院法官介绍,二手车交易纠纷中,由于诉讼对象不易确定、合同约定不明、交易信息不对称、手续复杂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缺乏依据、举证困难。因此,他建议买车人首先要从正规渠道购入二手车;其次要知道二手车买卖流程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各种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及时将执行款发放到案件当事人手中,11月15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将近期执行到位的124.2万余元的执行案款进行了集中统一发放。发放现场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律师代表见证此次活动。 在集中发放现场,执行局局长赵文海介绍了此次发放案款所涉及案件的基本情况。执行干警认真核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为到场的申请人逐一办理了案款领取手续。 此次活动共计发放案款19笔,合计金额124.2万余元,全部在法定期限30日内发放完毕。莱阳法院高度重视执行案款发放工作,严格控制发放期限,目前不存在案款超期发放问题。2021年以来,共计发放案款2734笔,合计金额27410.6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开展执行案款清理发放工作只是莱阳法院强化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通过执行团队组建、细化执行分工、畅通执行渠道、加大信息化执行手段等方式,莱阳法院执行质效得到进一步提升。截至目前,共新收执行案件2555件,结案2031件,结收比79.49%。实际执结率、首执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以及终本率等指标位居全市法院第一。 今后,莱阳法院将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加大执行案款清理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车子藏得这么好,都被你们找到了。”近日,面对突然出现在停车场的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和公安民警,被执行人郑某惊讶不已,最后乖乖地配合完成了车辆扣押手续。 2018年,郑某以公司经营运转需要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00余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约还款,案件调解后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郑某谎称自己名下车辆已被用于抵押其他债务,拒不配合执行。2021年6月,常山县法院经过多番线下调查,发现郑某所说的用于债务抵押的车辆并未完成过户,其实际使用者仍为郑某。 2021年7月,常山县法院将郑某车辆的线索提交公安机关进行网上布控。8月11日,公安机关发现郑某及其车辆行踪,并及时将郑某控制,执行干警赶赴现场,成功扣押郑某名下的车辆。 2021年以来,常山县法院通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联合公安布控、执行悬赏、实时直播等综合举措,成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31辆,促成执结案件36件,涉案标的额256万余元。
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申请人提供线索和公安查询信息,往返两千公里奔赴云南玉溪成功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6年,杨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杨某未归还借款,经屏山法院判决,杨某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立即对被执行人杨某开展网络查控,电话告知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杨某与刘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2021年11月,申请人刘某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希望执行法官对其采取司法拘留,迫使被执行人还款。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执行法官通过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公安查询信息,得知被执行人杨某一直在云南玉溪做生意,随即做好前往玉溪寻找被执行人杨某的执行预案。 11月4日,执行法官一行四人,一早驱车前往玉溪,电话告知被执行人杨某于玉溪见面。晚上10时30分,执行法官在下榻酒店与被执行人杨某取得见面,明确告知杨某此次约其见面缘由,如果拿不出实际解决方法,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被执行人杨某表示自己真的经济困难,实在是还不了这么多钱,但自己愿意先向自己亲戚朋友借5万元用于偿还刘某,剩下的自己再分期履行,保证自己会按时还款,同时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刘某。 最终,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杨某现场转账5万元给了申请人刘某,剩余部分将分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