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票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20年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要在全省范围内建设10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北票市和双塔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被确定为本次试点县(市)区,按要求试点地区分别建设9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此项工作已列为2020年省政府考核市政府重要指标之一,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责任,制定方案 北票市、双塔区政府对试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管与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监督,乡(镇)街道负责试点的具体实施。 北票市、双塔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民政工作负责同志为组长,民政、财政、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同时要以地方政府名义制定出台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完成时限、工作举措和具体责任。 二、政府无偿提供试点用房 试点地区政府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可将社区公共用房,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锅炉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等闲置资源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建住宅小区依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意见》(朝政办发〔2013〕172号)要求,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并优先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房产参与试点工作。 三、公开透明遴选运营方 通过公正公开合法透明的方式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并注重从有养老、医疗、家政、物业等经验的实体中优先遴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采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试点地区2020年新增、独立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比例要达到80%以上,同时积极引进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试点工作。 四、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要根据省里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改造、装修、购置、培训、运营等使用范围,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对于政府无偿提供社区用房的,按照运营方资金投入额度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社会力量自有房产参与运营的,按照面积大小及资金投入额度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大试点地区资金配套力度 在省、市专项试点资金的基础上,试点地区要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支持力度,以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试点投入的,要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划拨手续,确保落实到位。此外,试点地区要将试点项目运营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试点项目可持续运营。 六、确保试点工作优质验收 严格按照《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示范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要求的标准、时间节点组织项目实施,6月底前,省补助资金执行进度达50%以上,8月底前50%以上服务设施投入运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试点经验,达到全省“优秀”考核等级。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101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制定、公开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下放事项的承接过渡期,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朝政发〔201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系统规划、协调发展,完善机制、提升效能,互助共济、费用共担,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所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六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在缴费期内一次性预缴下一待遇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缴费期预缴的,自下一待遇年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预缴的,须在等待期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贫困群体参保,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第七条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八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提高待遇标准。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任务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统筹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费用,不得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个人自负。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待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向基层或低等级医院倾斜。异地就医、转诊住院和急诊抢救住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待遇。普通门诊按季度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大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实行病种准入制,根据病种按季度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第四章 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所需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设封顶线。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对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并与符合规划、达到定点标准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生(或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生)经医保经办机构考核登记备案,确定为医疗保险医保服务医生,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医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门诊补偿主要开设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开设在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自主从开设普通门诊补偿和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并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应首选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可作为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长期居住朝阳市城外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或办理异地转院手续。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采取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 第七章 医保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设立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中,统一征缴,统一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公共资金;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分担的财政补助金按财政制度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将历年结余的医保基金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设立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在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医保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按时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保基金支出管理工作,并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定额预付、年终结算”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每年初,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各地医保基金支出情况预付不少于三个月的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对上月医疗费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汇总,并提出医保基金支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医保基金支出需求情况,按月将医保基金拨付到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医保基金历年累存结余单独记帐,用于弥补本地医保基金合理缺口。各县(市)区在完成医保基金征缴任务和上缴财政补助后,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造成医保基金缺口,超支部分由各地历年累存结余医保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于未能及时筹措资金的县(市)区,市财政局等额扣减财力,用于弥补医保基金缺口。 第三十条 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每年按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预、决算程序为: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决算草案,经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编制全市预、决算草案,然后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共同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章 医保基金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被检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开展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审计工作,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医保基金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等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相关医保制度按照健康扶贫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2月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辽宁省防疫指挥部5号令要求,在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抗疫情、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此政策措施。 一、严格审批,规范防疫,积极支持企业开复工 (一)严格审批后积极支持企业开复工。全力支持和组织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复产。按照《关于做好朝阳市生产经营企业开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朝新疫防指〔202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和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具备疫情防控条件,落实相关防控举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全力以赴支持企业项目开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重点推动企业开复工。发挥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按照《辽宁省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和《指导意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场)街的管理责任,市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服务责任,按层级分别为重点企业项目派驻特派员,负责协助企业落实防控责任,解决开复工企业、项目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重点开复工企业和项目的物资运送,支持企业开复工。为重点企业的生产物资和原材料供销车辆,由市和县(市)区防疫指挥部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出具特别通行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做好企业用工保障 (四)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深入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失业保险政策支持。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政策。尽快开展2019年度稳岗补贴审核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在疫情期间,企业无法及时办理的失业保险缴费、保险关系及待遇异地转移、待遇审核等业务可逾期顺延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多措并举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利用“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开展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招工需求的企业,及时开辟网上专场招聘会。对于在本地发布招工信息的企业,免收广告费。按照全市中小企业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适时采取科学方式,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技能培训,满足企业生产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八)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三、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九)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减免土地使用税,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所得额为负的减半征收房产税。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十一)优化退税服务。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疫情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妇联、人行等) (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先争取财政贴息支持。 坚决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贴息支持。对纳入国家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入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 (十四)加大重点企业补贴。整合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朝阳银保监分局) (十六)强化信贷政策支持。各银行机构信贷规模优先满足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对于省、市重点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名单企业,辽宁朝花药业、北票宏发食品等12户重点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高审贷效率,优先保障信贷额度要求。在政策、资金、利率、审批效率等方面倾斜,简化办贷流程,保证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全方位满足其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朝阳银保监分局) (十七)争取专项信贷资金支持。为辽宁朝花药业、北票宏发食品等12户重点企业争取国开行和省交投集团合作的20亿元专项信贷支持,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建投公司、工业信息化局) (十八)确保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对于防疫物资和设备生产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理信贷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各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和线上渠道投入疫情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十九)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机构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疫情防控相关业务优先办理、随到随办,专人服务、快速响应;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制定专项服务方案,为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二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协调省担保集团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协调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一)申请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朝阳重型器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塞科瑞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喀左金牛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博艾格、长川制靴等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朝阳福康医疗器械等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十五)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六、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六)开通进出口产品“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鲜活易腐,大型、精密机器设备,农产品等特殊商品和企业的不同需求,综合运用上门验放、24小时预约通关、简化检验检疫监管手续等政策,依规开通各类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通过推行“一次申报”“查检合一”等通关改革作业模式,实施提前申报、集中报关、预约通关等通关便利措施,实现进出口货物“即到、即审、即验、即放”快速通关。(责任单位:朝阳海关) (二十七)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九)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三十)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0号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1月28日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工作。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违法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中心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每年4月的第一周为本市城市绿化宣传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宣传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单位和个人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养护期间的冠名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选用、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经济环保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升城市绿地智慧化管理水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绿地进行普查和登记造册,确认绿地权属,明确管辖区域界限和建设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化养护。绿化养护应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并确保成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心城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大树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七米;胸径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五米。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搭棚、架设电线、天线,在树木上钉、剥、刮、刻、划、拴物或者牲畜,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及损害花草、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含绿地内的硬化路面)上随意停放车辆、设置临时商亭、摆放摊点、放置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四)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排放热水、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养殖放牧、擅自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绿地内、树旁用火;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擅自、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的,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园林绿化部门开展绿化工作,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拒不履行绿地建设管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履行城市绿化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文件 朝信办发〔2019〕52号 关于报送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优化城市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力度,市政府已向国家申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8月底前,市政府将向国家递交创建报告,现需要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根据创建指标要求,提交申报相关创建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材料内容 材料内容主要围绕评审硬指标清单和评估指标细则报送。之外还应包括近年来开展信用建设工作的制度、文件、方案、措施、会议、台帐、宣传和亮点成效等佐证材料,主要侧重于2016年以来的工作。任务分解里未详细明确的事宜,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申报材料。 二、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硬指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估指标(2019年版)及任务分解》认真准备,于8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市信用办汇总初审(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应包括所有纸质版材料,标注“示范城市创建”,发送至邮箱:cysxyb2012@163.com )。 此次材料的报送关系到我市申报创建第三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入围工作,请各县(市)区、各责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严格按任务分解完成材料准备工作,不漏项,不掉项,全面提供本地区本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详实的材料。申报材料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本次材料的报送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各县(市)区、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附件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硬指标清单 附件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估指标(2019年版) 及任务分解 市信用办联系人:张国锋,联系电话7266045 市信用办 2019年8月29日 朝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文 2019年8月29日印发